大司发[2014]55号 签发人:宗兴荣
关于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委员会
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通知
各司法所(分局):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司法行政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依法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今年基层工作要点,决定组织全市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规范化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司法行政工作重要指示为指导,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深入开展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素质和工作水平,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贡献。
二、工作目标
镇(区)、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要依据省厅新修订的《江苏省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标准》和《江苏省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标准》,确保到年底村(社区)、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成率要分别达到90%和95%以上。
三、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8月15日---8月31日为工作部署时间。
第二阶段:9月1日---10月30日为自查自纠、整顿、整改时间。每个人民调解委员会对照省厅新修订的《江苏省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标准》和《江苏省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标准》,进行自查自纠、整顿、整改,力求依法、依规达标。
第三阶段:11月1日---12月10日为验收时间。各司法所(分局)对辖区内的调委会规范化建设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将工作开展情况、自查自纠整改情况、存在问题汇总上报局基层科。局将组织检查组对各镇(区)进行抽查。
四、工作要求
(一)周密部署落实,将工作内容和工作要求落实到辖区内每一个人民调解委员会,不留空白和死角。
(二)对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要面对面地进行指导,督促人民调解委员会对照检查,及时整改到位。
(三)要积极协调,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切实帮助基层调委会解决实际困难。
附:1、《江苏省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标准》;
2、《江苏省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标准》。
大丰市司法局
2014年8月10日
大丰市司法局办公室 2014年8月10日印发
(共印:20份)
附1:
江苏省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
规范化建设标准
一、组织建设规范
1、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规范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在司法所备案。
2、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群众选举或推选产生。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聘任调解员。
3、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委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
4、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三级调解组织工作网络。村层面,设立村人民调解委员会—村民(调解)小组—村民小组信息员三级网络。社区层面,设立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居民(调解)小组—楼(栋)信息员三级网络。
5、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要保持相对稳定,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委员对自身的角色、职责清楚。
二、队伍建设规范
6、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配备一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专职人民调解员符合以下条件:(1)公道正派、热爱人民调解工作;(2)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调处能力和政策水平;(3)年龄在22-65周岁,身体健康。
7、建立纠纷信息员队伍。每15—30户(或每幢高层楼栋)设有纠纷信息员。
8、建立人民调解志愿者队伍。志愿者符合以下条件:是退休老领导、老党员、老政法干警、老模范、老教师等;热心调解工作、在本村(社区)居民中有一定的威信和影响力;有一定的法律政策水平和调解工作能力。
9、委员因故不能履职时,由调委会按程序及时补选、补聘人员。
10、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不得有下列行为:偏袒一方当事人的;侮辱当事人的,索取、收受财物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
11、人民调解员、信息员定期参加人民调解工作培训,每年培训时间人民调解员不少于3天,信息员不少于1天。
三、制度建设规范
12、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健全纠纷排查、重大纠纷快报、纠纷登记、回访、例会、业务学习、岗位责任、信息上报及统计、档案管理、总结评比等十项工作制度。
13、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程序规范,管理规范,按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人民调解工作。
14、定期向司法所报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
四、业务建设规范
15、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日常排查至少每周1次,重大节日、敏感时期按照要求开展排查。
16、及时依法调解矛盾纠纷,没有因人民调解员主观原因造成的纠纷积案。
17、认真履行调解工作职能,纠纷调解成功率95%以上。
18、无民间纠纷引起的群体性上访、群体性械斗、刑事案件和非正常死亡案件。
19、人民调解委员会建有纠纷排查、受理、调处等基础台账,且记录齐全。
20、人民调解委员使用统一的人民调解格式文书,对受理调解的纠纷,形成一案一登记。人民调解协议书制作规范。
五、基础建设规范
21、人民调解委员会有固定的办公用房,相对固定的调解室。
22、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地点对外挂有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牌子并有印章。
23、调解室设置“调解员”、“记录员”、“当事人”的席卡。调解室悬挂司法部统一的人民调解标识和“依法调解、以德协商”等字幅,上墙公示调解工作原则、工作程序、工作纪律以及人民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
24、配有电话机、电脑、办公桌椅、档案柜等日常办公设备。
25、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所需经费得到及时保障,人民调解员调解个案补助落实,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待遇,由地方财政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落实到位。
附2:
江苏省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
规范化建设标准
一、组织建设规范
1、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司法所发起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报县(市、区)司法局备案。
2、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一般从乡镇(街道)综治、民政、妇联等部门和有关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等人员中,比照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产生方式推举产生。
3、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可根据本辖区范围大小和人口、纠纷数量等具体情况,自行确定调委会委员人数,但不得少于3人。委员中一般应有妇女参加。
4、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一般由司法所长担任,必要时也可由乡镇(街道)领导兼任。
5、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保持相对稳定性,每届三年,可连选连任。
二、队伍建设规范
6、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应选聘一定数量的人民调解员,其中聘任专职人民调解员不少于2名。专职人民调解员符合以下条件:(1)品德端正,乐于奉献,办事公道,有较高群众威信,热爱人民调解工作;(2)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备一定的法律、政策知识和相应的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丰富的群众工作经验;(3)年龄在22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7、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根据委员的专业特长、居所便利等因素合理分工,便于准确、及时调解纠纷。
8、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负责调配参与调解具体纠纷的人员,每件纠纷的调解人员不得少于2人。
9、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员因故不能履职时,由按程序及时补选、补聘。
10、乡镇(街道)人民调解会定期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培训,每年培训不少于2次,人民调解员受训时间不少于3天,其中专职人民调解员不少于5天。
11、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不得有下列行为:偏袒一方当事人的;侮辱当事人的,索取、收受财物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
三、日常管理规范
12、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纠纷排查、重大纠纷分析研判和快报、纠纷登记、回访、例会、业务学习、岗位责任、信息上报及统计、档案管理、总结评比等日常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并认真落实。
13、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程序规范,按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人民调解工作。
14、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建设、工作任务、工作原则、工作程序、工作纪律、当事人权利与义务以及人民调解员姓名、联系方式等上墙明示。
15、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职责清楚、分工明确。
16、人民群众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满意率90%以上。
四、业务建设规范
17、定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日常排查每半个月至少进行一次,重要时段、敏感时期能认真落实上级有关排查要求,并能针对本辖区矛盾纠纷现状,及时开展专项排查和治理。排查工作有登记,有统计。
18、“网格化”排查预警工作落实。网格划分科学合理,责任清楚。网格单元有对应的调解员或信息员。调解员或信息员对负责的网格底数清,情况明,上报纠纷信息及时准确。
19、定期开展矛盾纠纷分析研判。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每月进行一次矛盾纠纷分析研判,并形成分析研判报告。分析研判报告观点明确,数据真实,意见建议具有针对性。重大疑难矛盾纠纷个案及时开展分析研判。
20、将化解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常见民间纠纷作为工作基础,将征地拆迁、土地流转、环境污染和物业纠纷等作为调处工作重点,全年纠纷调解成功率95%以上,无矛盾纠纷积案。
21、文书档案齐全有序,字迹工整、规范,有专人保管。人民调解协议书制作规范,要素齐全,符合备案要求。
22、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矛盾纠纷程序规范,适用法律适当,无因调解不及时、不当而引起的非正常死亡、民转刑案件、群体性上访和群体性械斗事件的发生。
23、上报人民调解工作情况及时准确,无拖报漏报现象。
五、基础建设规范
24、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工作室标识醒目,悬挂规范。
25、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有专门的调解场所,面积达到30平方米以上。有办公室一间以上,面积达到20平方米以上。办公室配备必要的办公桌椅、资料档案柜、电脑、电话、打印机、传真机、照相机等办公用品。
26、办公室、调解室物品摆放有序,环境卫生整洁。
27、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所需经费得到及时足额保障。人民调解员个案补贴落实,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待遇,由地方财政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