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居)、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盐城市政府有关文件和《大丰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镇(区、园)属企业退休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通知》(大政发【2014】92号)、《大丰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实行一次性奖励的通知》(大政发【2014】93号)精神,镇政府决定,自2014年起,对我镇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镇属企业职工和城镇非从业居民实行一次性奖励。
一、 奖励对象
1996年1月1日以来,在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未享受加发5%退休养老金待遇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独生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镇属企业职工。符合以上奖励条件已死亡的,予以补发。
户口在本镇、年满60周岁、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或未享受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镇属企业职工一次性奖励的城镇非从业居民。2013年1月1日以后去世的、符合条件的、参照享受。
二、 奖励标准
根据省、市文件精神,一次性奖励金的发放标准为每人2400元。
三、 资金来源
符合一次性奖励条件,2014年4月30日前退休的,镇属企业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职工,由镇财政负担。2014年5月1日及以后退休的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镇属企业职工,一次性奖励由所在企业支付并在其办理退休手续时直接兑现。
城镇非从业居民的一次性奖励资金由镇财政负担。
四、实施办法
镇属企业持证退休职工、城镇非从业居民的一次性奖励由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镇人口计生中心负责资格审核,确认是否已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或企业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镇人力资源中心负责审核企业职工身份、退休时间及是否享受加发5%退休养老金待遇;镇财政所负责资金的筹措与发放。
1、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城镇居民从户籍所在地居委会领取并填写《申请表》,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职工退休养老证》,向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提申请。符合条件已死亡的,由配偶或子女凭有效证明及相关材料代为申请。
2、初审。居委会负责社会调查与原件核对,并对有关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居委会签署意见。
3、审核。镇人口计生中心、人力资源中心负责审核,经审核无异议的签署意见,将审核确认名单报市人口计生委过堂备案。
4、资金拨付和发放。镇人口计生中心将审核确认的名单报财政所,财政所将资金直接拨付到享受一次奖扶对象的银行账户上。
五、组织领导
镇成立以分管镇长为组长,镇计生中心、财政所、人力中心、居委会办负责人为成员的镇属企业退休职工和非从业居民一次性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在镇人口计生中心设立办公室,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实施,确保该项工作在10月底前落实到位。镇人口计生中心要加强培训,规范审批,保证应享受对象不漏不重。
对镇属企业持证退休职工、城镇非从业居民的一次性奖励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对非从业居民的一次性奖励,财政所每年要将新增对象的一次性奖励金纳入年度预算,计生中心每年一季度要做好目标人群的调查和资格审核等工作;对2014年5月1日以后退休的企业职工一次性奖励,镇政府将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企业及时落实到位。
大丰市西团镇人民政府
二O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