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中小学、各直属事业单位:
2013年1月22日,市教育局印发了《关于禁止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暂行规定》(大教发〔2013〕15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对整治有偿家教、规范教师行为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在执行规定中,对如何准确界定有偿家教行为,有效解决有偿家教认定难、查处难问题,《暂行规定》不尽完善。为此,经研究,教育局制定了《暂行规定》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迅速传达并严格执行。
附件:《关于禁止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暂行规定》补充规定
大丰市教育局
2014年7月23日
附件:
《关于禁止中小学在职教师
从事有偿家教的暂行规定》补充规定
现对《关于禁止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暂行规定》(大教发〔2013〕15号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在职教师不得利用职务影响为学生提供有偿食、宿服务,不得将自有房屋出租给非法办学机构和个人或用于为学生提供食、宿服务。教师自有房屋用于出租,一个房间至多出租给一个家庭主体。
二、在职教师因家长或亲戚朋友要求确需照看或课外辅导学生的,照看或课外辅导的学生数每天每次须控制在3人以内,且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并由教师与家长签订安全协议书。照看或课外辅导每天每次超过3人的,不论是否收费,一经发现,均认定为有偿家教。
三、教师辅导和房屋租赁(借)实行报告备案制度。一律由教师向本校申请报告,分别提交租赁(借)房屋对象、用途,辅导学生名单、就读学校及班级、家长姓名、家庭住址、联系电话、辅导时间和地点等相关信息,经学校审核同意,并报市教育局监察室备案后方可进行。否则一律按从事有偿家教处理。
大丰市教育局
2014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