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和镇属企业退休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
各村(居)民委员会、镇各有关部门:
根据《大丰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和《大丰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镇属企业退休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通知》精神,镇政府决定,自2014年起,对我镇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和镇属企业退休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奖励对象
1、城镇非从业居民。
一次性奖励的对象为:户口在本镇、年满60周岁、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不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或未享受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企业职工一次性奖励的城镇非从业居民。2013年1月1日以后去世、符合条件的,参照享受。
2、镇属企业退休职工。
1996年1月1日以来,在大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未享受加发5%退休养老金待遇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独生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退休的镇属企业职工。镇属企业指生产经营地点在本镇范围内原不属于市属企业的所有企业。
二、奖励标准
参照大丰市人民政府2014年92号、93号文件精神,对城镇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非从业居民实行一次性奖励,标准为每人2400元。对镇属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企业退休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标准为每人2400元。
三、资金来源
1、城镇非从业居民。
按照分级负担原则,户籍在本镇区域内的持证城镇非从业居民的一次性奖励资金由镇级财政全额承担。
2、镇属企业退休职工。
符合一次性奖励条件,2014年4月30日前退休的,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镇属企业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由镇财政负担。2014年5月1日及以后退休的持证退休的镇属企业职工的一次性奖励,由所在企业支付并在其办理退休手续时直接兑现。
四、实施办法
对持证城镇非从业居民和镇属企业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由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镇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审核《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等证明的有效性,负责审核是否享受过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或企业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镇人社部门负责审核镇属企业职工身份、退休时间及是否享受加发5%退休金待遇;镇财政部门负责奖励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具体办理程序:
1、申请。镇属企业退休职工在2014年7月31日前,从所在村(居)委会领取《大丰市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镇属企业职工一次性奖励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凭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职工退休养老证》,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符合奖励条件已死亡的,由配偶或子女凭有效证明及相关材料代为申请。
退休后居住外地的人员,可以到退休时户籍地或单位所在地的社区办理一次性奖励金申请手续。户口所在地与所在企业分属两个镇的,向企业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
城镇非从业居民符合条件的从户籍所在地领取并填写《大丰市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城镇非从业居民一次性奖励金申请表》,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光荣证》向户籍地提出申请。
2、初审。社区居委会计生专干负责对申请人所填写的《申请表》内容与原件核对,经核对无误后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的,经由社区居委会签署意见后,报镇人口计生部门核查。
3、审核。经镇人口计生部门复核后,将镇属企业退休职工审核合格的《申请表》以及人员电子花名册报镇人社部门,镇人社部门负责对申请人的镇属企业退休职工身份、退休时间、是否发过5%退休养老金等情况进行审核,在审批花名册和《申请表》上签署确认意见,加盖公章。镇人口计生部门将审核确认镇属企业退休职工和城镇非从业居民人员名单报市人口计生委备案。
2014年5月1日及以后退休的持证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向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由企业负责审核,必要时企业可提请镇人口计生部门帮助审核确认。资格确认后,由企业直接负责发放。
五、组织领导
各村(居)、镇直相关单位要将城镇非从业居民和镇属企业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迅速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制订工作方案,抓紧精心组织实施,确保2014年10月30日前落实到位。要加强监督,形成常态化发放机制,镇财政部门每年要将新增持证城镇非从业居民的一次性奖励金纳入镇财政年度预算;各村(居)每年一季度要做好目标人群的调查和资格审查等工作。2014年5月1日以后退休的镇属企业持证职工一次性奖励,所在企业要保证及时落实到位。此项工作列入党委政府每年度对各村(居)及相关部门综合考核事项,对落实不力的村(居)实行一票否决。
本意见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万盈镇人民政府
2014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