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82014392463C/2014-06737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刘庄镇政府 发文日期 2014-04-10
文号 刘政发﹝2014﹞14号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建房管理的意见

各村民委员会:

    为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推进农村现代化和城市化建设进程,根据大政发(201182号《大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建房管理的意见》文件精神,经镇政府研究特制订此意见:

一、基本原则

    农民建房应遵循符合规划、保护耕地、节约用地、有利于农业生产、方便村民生活、新建集中居住点与老村庄(点、线)整治提高相结合的原则。

   二、科学规划

1、农民建房应符合刘庄镇村布局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

2、各村民委员会应委托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对现有的集中居住点和村庄布局规划进行修编,并按法定程序报批。规划集中居住点要靠近镇区、靠近景点、交通方便。各村布局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要对2012年编制的规划中31个集中居住点进行完善和提高,并对现阶段确定保留的居住点(线)进行全面规划。

3、完成镇村布局规划修编和报批以后,各村要依据镇村布局规划,编制村庄点的建设规划。规划要求科学、经济、实用。

三、严格管理

    1、各村民委员会依据经市政府批准的镇村布局规划,负责农村村民建房的审查和管理。

    2、加强规划管理,做到“无规划不批准、无审批不建设”,农民新建房屋一律安排到规划的居住点上,坚决杜绝镇、村规划的集中居住点以外的零星建设。镇规划区范围内违法建设由镇村建中心依法制止、登记、查报,报市规划建设综合执法大队查处;镇规划区范围外的违法建设各村委会制止,制止不了的报镇村镇建设中心、国土管理部门查处。

    3、强化农民建房管理。鼓励农民在规划的集中居住点(线)上建楼房。对居住在镇村布局规划所确定的村庄点(线)上,经济条件较差、房屋建设年代较长、破损严重的极个别特殊困难户,经镇政府集体会办研究,可允许其在原有现状的基础上进行房屋维修建设,原则上不得翻、扩、新建,但确需翻建的要严格控制其建筑结构形式、檐高、建筑物(含附房)面积大小,2人户不得突破60㎡,3人以上(含3人)户不得突破85㎡。

    4、杜绝在规划的集中居住点和农庄线上的散户翻建、扩建,并积极组织实施搬迁复垦。

    5、积极推进村庄环境整治工作,对规划保留的集中度较高、基础设施配套较全、交通方便、村容村貌较好的村庄要进行整治和提高。整治后的村庄点要达到“六通”(路通、水通、广播电视通、电话通、网络通)、“四化”(绿化、亮化、美化、净化)的要求。

    6、加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农村村民建房应委托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或个体工匠,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和技术规范执行,并做好建筑施工期间的安全工作。限额以上工程和统一代建工程必须到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7、各村民委员会是农村集中居住点的组织实施主体,各村应在原规划的31个点中选择1个利于集中、交通便捷、基础设施较好的集中居住点先试先行;要积极探索市场化的运作方式,多渠道、多形式地加快建设,可以采取自建、联建、代建、统建等形式建设,提倡统一委托代建。

8、引导农民进城进镇和进集中居住点居住,对农民所退出的宅基地,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给予补偿。

四、加强考核

    1、农民建房管理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2、加大奖励力度,对农民建房管理有力有序有效、农民集中居住试点成绩突出的镇村,镇政府给予一定的奖励。

    3、村委会或相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依照城乡规划法和政府相关文件规定,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建房手续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期限内核发建房手续的;

(3)发现未依法取得建房批准手续而进行建房行为,不予查处或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以上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大丰市刘庄镇人民政府    

20144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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