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8201439301X8/2014-06545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大丰市小海镇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4-04-01
文号 海委发[2014]32号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于印发《小海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小海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考核细则》的通知

 

各党支部(总支)、各单位(部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为切实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强化考勤管理。现将《小海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细则》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小海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细则》。

 

 

 

中共大丰市小海镇委员会

大丰市小海镇人民政府

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

 

 

小海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细则

(试行)

 

为切实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强化考勤管理,严肃学风会风,落实值班责任,经研究决定在镇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开展百分制考核,制定细则如下:

一、请假考勤方面:考勤时间为周一至周五,周六以党课学习点名为准。领导班子成员由党政办负责考核,其他工作人员由镇纪检办、党政办负责考核。

1、三套班子成员离岗须向主要领导请假,离开大丰必须向党委书记请示,同时告知党政办,并在班子成员去向牌上予以公示。

2、部门负责人离岗一天之内须向分管领导请假,一天以上需向主要领导请假,并填写《外出公务备案表》或《请假条》,经批准后方可离岗。

3、一般工作人员原则上要求一律上班后方可外出办事,并填写《外出公务备案表》于事前报党政办备案,如特殊情况因公外出,应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批准并告知党政办,事后两日内补填备案表报党政办;经批准外出参加培训或学习的,视同公务,履行报告手续。因病、因事需要请假的,必须填写《请假条》,说明事由、时间。原则上每月请假不得超过两天。请假半天,由部门负责人审批;请假半天以上须经分管领导批准;三天以上须经主要领导批准。

4、考勤实行签到制、抽查制,按下列规定扣分:(1)对于上班迟到早退或无故离岗每次扣0.3分,每月满5次以上每次扣0.5分;(2)无故旷工每次扣2分,无故旷工合计超过15天者以待岗论处。(3)因私请假,每半天扣0.2分,每一天扣0.4分,超过两天的,超过部分每半天扣0.5分。(4)干部职工一律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于相互隐瞒,欺骗查岗人员的,一经发现,视同双方当事人迟到早退、离岗或旷工,并予以通报批评。

5、《外出公务备案表》和《请假条》必须事前报党政办备案,纪检办、党政办每周将考勤情况公布一次,月底再汇总公布一次。

二、会议学习方面: 参会、参学对象必须准时参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机关学习日出勤情况,第一次的参学情况将在第二次集中学习时进行通报。学习考勤由宣传办负责,会议请假由党政办负责,无故不参会、参学的每次扣0.3分,因私请假扣0.2分;一月内有3次以上每次扣0.5分;累计10次以上,给予组织、纪律处理;长期不参加学习和会议的,年终考核不合格。党政办、宣传办每月汇总通报参会、参学考勤情况。

三、值班工作方面:政府机关24小时值班和双休日、节假日轮流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实行“一岗双责”,周一至周五的中午、夜间值班,值班人员要及时到位,带班领导要检查督促,确保24小时不离人;周六、周日、节假日值班由党政办统一安排工作人员轮流值班(见机关值班安排表),值班人员如需要请假的,须经当班的带班领导批准并自行协调好顶班人员,如该班次发生问题则追究原值班人员责任。如值班人员工作不到位,每次扣2分,脱岗每次扣6分;如因脱岗被上级部门督查发现或工作不到位引起不良后果,每次扣30分。纪检办、党政办定期不定期开展督查。

四、作风纪律方面:对不认真接待受理群众来访事项的,每次扣1分;因工作不到位被上级部门通报的,视通报层级分别扣5、10、15、20分;对工作日饮酒的,每次扣10分,醉酒的每次扣15分,引起严重后果的,双倍扣分;工作时间上网炒股、玩游戏等,每次扣10分,引起严重后果的,每次扣30分;对酒驾、醉驾的,扣100分;对在其它方面引起严重后果的,每次扣30分。对酒驾、醉驾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同时按党、政纪和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纪检办、组织办定期不定期开展督查。

五、工作目标方面:每月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由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严格按照岗位职责和党委政府工作安排进行考核,月初报工作计划,次月第一个工作日将上月考核情况(月度工作考核表)按部门送交组织办备案。
    六、考核结算:各牵头考核部门每月将上述五个方面考核扣分情况送交纪检办,纪检办会同组织办、党政办将扣分情况每月公布一次;年终按每1分50元予以结算到人,对分值低于60分的人员,年度考核作为不合格处理;双重管理人员将考核结果报市主管部门。

七、本通知从二零一四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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