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82553776482X/2014-06807 组配分类 社会公益事业
发布机构 大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日期 2014-02-19
文号 大人社〔2014〕8号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于提高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市各有关部门、各定点医疗机构、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大丰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14]第2号精神,决定对职工医疗保险待遇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1、提高职工医疗保险统筹最高支付限额

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年最高支付限额,由25万元提高到30万元;公务员医疗保险统筹年最高支付限额,由35万元提高到40万元。

2、提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连续参保缴费时间与统筹支付限额挂钩标准

参保人员连续参保时间满6个月不满1年的医疗费用支付限额,由1万元提高到2万元;满1年不满2年的医疗费用支付限额,由2万元提高到3.5万元。其余挂钩标准不变。 

3、提高职工医保大病补充医疗保险(5万元以上部分)报销比例

医疗费用5万以上至10万元报销比例由80%提高到85%; 10万以上至20万元报销比例90%不变;20万以上至30万元报销比例,由80%提高到85%。

4、提高职工医保肾功能衰竭透析费用的报销比例

血透费用4万元以下全额报销, 4万元至5.5万元之间报销比例,由70%提高到80%。

5、提高职工医保门诊慢性病、大病的报销比例

职工医保门诊慢性病、大病规定的医疗费用:一级医院报销比例由80%提高到85%,二级医院报销比例由70%提高到75%,三级医院报销比例由60%提高到70%(转盐城市外就诊的先自负10%)。

6、降低职工医保乙类诊疗项目自付比例

乙类诊疗项目自付比例由10%、20%、30%,分别降低到5%、10%、15%。

7、执行时间

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打印 关闭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