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制度
为规范机关公务车辆管理,提高公车使用效益,控制经费支出,确保运转有序和行车安全,按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中办发〔2011〕2号)及相关规定,结合委机关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严格车辆管理。委机关公务车辆主要服务委机关公务活动,所有车辆由办公室统一调度管理。车辆日常使用和养护实行定车、定人、定责,驾驶员与所驾车辆相对固定,严禁非驾驶人员驾驶公务车辆,违反规定造成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车辆行驶必需的相关证照(资料)由驾驶员负责妥善保管。公务车辆不得擅自外借,确需外借的,须经委主要领导批准同意。
第二条 严格车辆使用。盐城市外用车经委主要领导、盐城市内用车经分管领导同意,所有车辆使用由办公室统一派车,相关票据按规定报销。特殊情况下领导用车,驾驶员需电话告知办公室。
第三条 严格车辆停放。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车辆由驾驶员负责停放相对固定位置,因特殊情况不能停回的,需报经办公室批准同意,并确保车辆安全。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除值班车辆外,其他车辆全部封存停驶,因工作需要或特殊情况需要用车的,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第四条 严格车辆用油。公务车辆实行统一定点加油。严格执行加油卡加油制度,原则上不得用现金加油。若遇出差途中无法使用加油卡加油的,或确因特殊原因需在定点加油站外加油的,须经同车人员证明,办公室同意后按规定报销。
第五条 严禁公车私用私驾。严禁将公车用于婚丧喜庆、休闲度假、探亲访友等非公务活动。驾驶人员不得公车私用,一经发现并证实,自行承担所有费用,造成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单位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因本人身体原因,车程在400公里内确须赴外地看病用车的,须经主要领导同意,由办公室统一派车。
第六条 严格车辆维修报批。机关车辆实行统一定点维护保养。车辆发生故障需要维修或更换零件时,由驾驶人员提出申请、办公室核定维修费用预算清单后办理。其中,单次维修预算金额5000元以下的报委分管领导批准,5000元以上的报委主要领导批准。车辆维修须按预算清单维修,驾驶人员不得任意扩大维修项目。出差途中车辆发生故障需要送修的,应及时报办公室同意,发生费用,须经随车领导签字证明后方可报销。车内设备、工具装备等,由办公室统一组织购买,驾驶员不得自行配置。办公室定期与修理厂核对、确认送修项目,按机关财务管理制度报批后结算修理费用。
第七条 严格驾驶员日常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驾驶员的聘用、管理、考核等工作,定期组织驾驶员进行政治思想、服务态度、保密守纪、安全文明行车等培训学习,树立机关驾驶员的良好形象。无出车任务时,驾驶员应坚守岗位,自觉遵守作息时间。未出车或无特殊情况,驾驶员必须提前10分钟到班,做好用车准备。下班后、双休日、节假日未安排公务用车的驾驶员,要保持联络畅通,保证随叫随到。因私不能上班的,须提前1天向办公室分管领导请假。
第八条 严格安全行车制度。驾驶员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不得违反交通规则,一律不准酒后开车、不得带故障出车,不开赌气车、英雄车和赶时车。不按规定违章驾驶、超速、闯红灯的罚款一律不予报支,违反交通管理规定发生的一切后果由个人承担。凡出现酒后驾车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一经查实,立即停车或解除聘用合同;凡因个人责任发生安全、交通事故的,根据事故认定结果,报委班子会研究后,给予书面检查、扣除综合补助、停车或解除聘用合同等处分。
第九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公车改革后,按新的公务用车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