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办、局、所,相关企业,各有关单位:
《江苏大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关于企业土地及房产转让、出租、改变用途的管理办法》经管委会研究,现予印发,希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江苏大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013年8月24日
江苏大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关于企业土地及房产转让、出租、改变用途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区内企业土地及房产转让、出租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范围内企业土地及房产转让、出租、改变用途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土地、房产,是指企业依法取得的工矿用地及地面所建合法办公用房、工业生产用房、仓库等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四条 企业使用土地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同时严格履行项目进区协议,开发、利用、经营土地。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区管委会可提请市国土资源局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第五条 企业在土地使用权证范围所建的房屋和构筑物必须与土地使用性质相符,所建的房屋和构筑物与土地使用性质不符的,区管委会可提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相关部门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注销房屋产权证。
第六条 企业使用土地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符合城市规划的需经区管委会同意并报市住建局和国土局批准,依照土地管理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房屋使用性质随之改变并补交相应优惠的规费。企业申请变更用地性质,但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规划部门不予变更,仍强行改变土地用途的,由国土部门责令交还土地,注销土地权证,处以罚款,并不予办理土地他项权利登记手续。
第七条 企业土地转让是指企业将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赠与和股权转让。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用途、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八条 企业土地转让前受让企业需与区管委会重新签订《项目进区协议》,受让企业所生产经营项目如与原企业不符,需依法重新取得新上项目所需各种行政许可。
第九条 企业转让土地及地面建筑物和构筑物时需补缴受让土地时区管委会给予的各项优惠及补贴;同等条件下区属国资企业有权优先受让企业转让的土地及地面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十条 企业将本企业房产出租给其它单位、个人用于生产经营的,参照第八条。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房产不得出租或转让:
(一)不符合开发区产业发展布局和开发区总体规划的;
(二)企业有欠税和社会保障及医疗保险缴纳不全的
(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有改变用地和房屋使用性质的;
(八)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