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82558005345W/2013-07687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大丰市农委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3-06-10
文号 大农发[2013]77号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动物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镇畜牧兽医站,各动检站:

为进一步规范动物检疫行为,强化动物检疫监督执法,切实转变行风、作风,促进依法履职,努力保障我市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履职,进一步规范动物检疫工作

(一)规范申报制度。检疫申报点是畜牧兽医部门面向社会的重要窗口,也是全面做好动物检疫工作的基础条件和重要抓手。各地要根据农业部《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管理规范》和我委即将组织开展的动物检疫申报点规范化建设活动要求,切实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点的建设和管理,科学配置检疫、日常办公所需设施设备和工作人员,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动物检疫申报点、检疫范围和检疫对象。

在申报点建设的基础上,严格执行检疫申报制度,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动物检疫法律法规、检疫规程,普及动物检疫知识,提高动物养殖、屠宰单位和个人的检疫申报意识。要规范检疫申报程序,检疫申报单作为检疫申报的一项重要凭证,必须认真完整填写,采取电话、传真等形式申报的,需在现场由货主补填检疫申报单。

(二)规范产地检疫。各地要按照农业部产地检疫规程和报检制度的要求,规范检疫程序,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每一批次动物,应当及时到点、到户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并完善检疫相关工作记录,严禁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离开饲养地。要做好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受理检疫申报时要认真核查货主提供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的有效性。

要以强化养殖档案管理为突破口,及时掌握辖区内动物疫病防控、动物出栏补栏、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等动态情况,建立健全工作记录和管理档案,为开展产地检疫建立有效信息渠道,逐步提高产地检疫率。

(三)规范屠宰检疫。各地要严格按照农业部《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农医发〔2010〕27号)和省屠宰检疫九项制度,实施动物屠宰检疫工作。生猪屠宰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非定点屠宰场(点)生猪一律不予检疫。各地要依法向屠宰场(厂、点)派驻官方兽医。在官方兽医满足不了工作需要的地区,可暂时派驻具有检疫员资格的公益性防疫员协助屠宰检疫工作,同时,加强指定兽医专业人员队伍建设,协助官方兽医开展动物检疫等执法辅助工作,切实强化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监督管理。要加强屠宰检疫监管,落实屠宰场自检“瘦肉精”检测合格和检疫出证相结合的制度。

要严格入场动物的监督检查,外省调入供屠宰的动物除检查其检疫证明、检疫标识和健康状况外,必须查验运载的动物是否经我省指定通道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查证、验物和消毒,并取得通道检查签章,未经指定通道检查、消毒、签章的动物不得运入本市,并按规定处罚;对入场的动物未附检疫证明或证物不符的,必须先处罚再补检。严禁在屠宰环节变相实施产地检疫的行为,严禁将屠宰动物运达目的地后再分销的行为,严禁将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内的动物外运出场的行为,严禁为到达屠宰场的动物分销出证的行为。

要完善屠宰检疫各环节的工作记录,建立档案、分类保存,做到条理清楚、责任明确、有据可查。对在屠宰检疫中发现的注水(胶)等行为,要及时通报并移交商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绝不允许不闻不问、放任自流,甚至为私宰肉、注水(胶)肉等加盖检疫印章、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四)规范无害化处理。要及时严格对检疫出或监督检查发现的病死动物和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严防进入流通环节。要完善无害化处理监管制度,严格按照“四不准一处理”和《病害动物和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要求,监督畜主做好无害化处理工作。

(五)规范调入监管。各地要对向本市调入生猪、猪肉的经营单位与个人实行信息登记,登记内容包括调入生猪、猪肉的数量、产地、目的地、用途、调入时间、入境路线、接收单位等,并要求其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动物防疫合格证、定点屠宰资格证、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等,逐一建档留存。同时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的宣传教育,与经营者与调入地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监督货主对运载生猪、猪肉的车辆定期消毒。

要定期对调入本市生猪、猪肉的产地开展质量安全风险情况调查和现场查验,收集、整理相关疫情、检疫、监测信息,评估分析质量安全风险,并及时向经营者发出风险预警和限调通知,落实风险防控措施。

要强化落地监督检查。对调入屠宰生猪的,在生猪进场前,驻场兽医严格核查随猪运输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等(外省的须查验指定通道检查签章),重点核查生猪健康状况,核查证物是否相符,只有现场检疫合格,证件齐全、证物相符、尿样抽检结果为阴性,才准予屠宰;对调入猪肉的,规定其入境后到指定的申报点接受监督检查,重点核查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以及猪肉检疫合格验讫章、调入数量等,并登记批发、分销地点,经核查合格后在原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上加盖查证验讫章,才能批发、分销。同时,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立案进行查处。

(六)规范票证管理。各地要加强动物卫生证章标志管理,严格执行逐级定购、领用、登记、保管、回收、销毁等程序规定,固定专人,专库(专柜)存放,专帐管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原则上只有官方兽医才有权检疫出证,但目前官方兽医不足的地方,可暂时委托公益性防疫员填写签发,但绝对不可以给村兽医或其他人员使用。同时,出省境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必须官方兽医检疫出证。对因管理不当造成的检疫票证遗失、盗窃或被损毁事件,应立即逐级上报,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相关情况报告和人员处理结果均应及时上报。要继续加大对伪造、变造、买卖证章标志等不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一经发现,严厉查处,决不姑息,切实规范证章标志管理秩序。

要规范检疫收费行为,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检疫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收取检疫费用,不得超出规定收费;收取检疫费用,必须出具财政部门统一非税收据,并按时足额上缴,严禁挪用检疫费用。

二、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动物检疫监督工作

各地要高度重视动物防疫和检疫监督执法工作,认真履职,严格执法,强化动物及其产品流通、经营环节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类违反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行为。

要严厉打击逃检拒检行为,对监督检查时发现的未经检疫、未附有检疫证明或证物不符的,应按规定先处罚后补检,严禁以补检收费代替行政处罚,严禁为未经检疫的猪肉产品加盖检疫印章,出具检疫证明。要严厉打击违法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行为,加大对相关养殖场所的监督检查力度,落实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制度。要严厉打击经营病死动物及其产品行为,对查获的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

要加强对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和动态监管,从完善制度、规范程序入手,严把动物防疫条件监管关,对达不到规定条件的,要依法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并按《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要切实加强对动物、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市场、超市、专卖店定期巡查制度,对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集贸市场应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销售动物、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检疫合格证明,胴体必须加盖验讫印章。

要严格动物产品“落地分销”和“贮藏后分销”检疫监管,动物产品的分销换证应严格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要求实施。

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积极配合商务部门开展生猪屠宰场审核清理和私屠滥宰专项整治工作,对发现的生猪私屠滥宰窝点和私宰肉,要及时通报并移交商务部门;对发现不在执法范围内的其他违法行为,应及时书面通报相关部门查处。

三、加强管理,进一步提升执法队伍工作能力

各级兽医部门要切实加强辖区内的官方兽医管理,严格官方兽医准入,加强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确保官方兽医熟练掌握有关检疫法律法规,依法履行职责。要严肃执法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农业部“六条禁令”,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要加强对官方兽医和动物防疫人员管理和履职检查,严肃工作纪律与要求,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的人员,必须坚决依法、依纪、依规严肃查处。

  特此通知。

 

 

                               大丰市农业委员会

                              二O一三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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