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农发[2013]84号
关于印发
《畜牧兽医部门关于落实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各镇畜牧兽医站、各驻丰农场:
为贯彻商务部、农业部等九部委《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的通知》精神,更好地开展我市生猪定点屠宰场审核情况工作,我委制定了《畜牧兽医部门关于落实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开展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动物防疫及食品安全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事关人民群众吃肉放心安全,国务院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商务部和农业部高度重视,进行了周密的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做好生猪定点屠宰场防疫条件监管和生猪屠宰检疫,是法律赋予畜牧兽医部门和神圣职责。当前,动物防疫及畜产品安全工作形势严峻,责任十分重大。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各镇畜牧兽医站务必要保持清醒地头脑,增强工作责任感,把此项工作作为2013年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重点,列入议事日程。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门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核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推动落实等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确保审核清理工作高效有序开展。
二、坚持标准,确保工作目标实现
此次审核清理工作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进行,严格按照《方案》规定内容和工作时限,高标准开展清理审核工作,对经复查复审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屠宰企业一律不予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要借助此次审核清理工作的有利时机,积极开展屠宰检疫及防疫监督执法查纠规范,从相对人和执法机构两方面入手,对照《方案》中规定的内容逐一进行纠正和规范,实现屠宰检疫监督工作整体规范提升。
三、加强协调,共同做好审核清理工作
按照九部委通知规定,此次审核清理工作由商务部门牵头,各畜牧兽医部门要积极配合,按照畜牧兽医部门的工作职责,积极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本次申请清理工作。
附件:畜牧兽医部门关于落实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的实施方案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日
附件
畜牧兽医部门关于落实生猪定点屠宰资格
审核清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根据商务部、农业部等九部门《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的通知》(商秩发[2011]493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本市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依据《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畜牧兽医部门落实全市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通过审核清理工作,全市所有生猪定点屠宰厂的动物防疫条件全面符合《动物防疫法》、农业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相关规定,实现动物防疫条件全面达标。
(二)通过审核清理工作,全市所有生猪定点屠宰厂的检疫及防疫监督工作全面符合《动物防疫法》、农业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现动物检疫监督进一步规范。
(三)通过审核清理工作,全市所有生猪定点屠宰厂的“瘦肉精”监管工作全面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实现“瘦肉精”监管措施有效加强。
二、工作任务及措施
(一)开展动物防疫条件整治
1、开展动物防疫条件集中检查整改。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各镇畜牧兽医对照《动物防疫法》、农业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有关规定,对管辖范围内的生猪定点屠宰厂组织开展一次动物防疫条件集中检查,采取现场检查方式,对屠宰厂选址、布局、设施设备配置和动物防疫制度建立等动物防疫条件情况逐项对照过筛检查。对检查发现动物防疫条件不达标的,要向屠宰厂下达书面整改意见,责令限期整改。
2、开展动物防疫条件复查复审。在前期集中检查整改的基础上,依据屠宰厂的申请报告,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各镇畜牧兽医站对管辖范围内的屠宰厂再组织开展一次动物防疫条件复查复审。复查复审工作要严格对照《屠宰厂动物防疫条件审核表》(见附件)的具体要求组织进行。对经复审动物防疫条件仍不达标,以及超过规定时限拒不进行整改的,收回并注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对屠宰厂动物防疫条件复审复核情况,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应及时向商务、工商主管部门通报。
(二)开展屠宰检疫及防疫监督查纠规范
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各镇畜牧兽医站要对照《动物防疫法》、农业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以及本市关于屠宰检疫的相关规定,对管辖范围内的定点屠宰厂组织开展一次生猪屠宰检疫及防疫监督集中查纠规范。要从监督指导屠宰厂履行法定义务和规范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法行为两个方面,集中查找不足、纠正缺陷、弥补疏漏、规范行为。重点查纠五个方面:一是规范屠宰检疫主体,生猪屠宰检疫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二是检疫申报点建设管理,包括屠宰厂提供检疫办公室、检疫实验室和检疫人员休息室,并具备上网条件;具备满足检疫及办公的设施设备;配备与实际工作量相符的检疫人员;制度公示;标志标牌。三是落实驻厂检疫制度和全流程同步检疫制度,严格执行《生猪屠宰检疫规程》,与屠宰操作相对应,对同一头猪的头、蹄、内脏、胴体等统一编号进行检疫。四是屠宰厂执行防疫制度,包括动物入场和动物产品出场登记、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制度和外埠调进畜禽管理等制度。五是规范检疫监督记录,包括进厂监督查验、宰前检查、同步检疫、出证、生物安全处理监督、产地检疫证明及畜禽标识回收等检疫工作记录和产地检疫证明及畜禽标识回收、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等监督记录,并保存2年以上。
(三)开展瘦肉精监管自查
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各镇畜牧兽医站要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市关于瘦肉精监管的相关要求,对管辖范围内的屠宰厂组织开展“瘦肉精”监管自查工作。重点检查三个方面:一是监督屠宰厂索要进厂生猪质量安全检测合格证明。二是监督抽检情况,按照主管部门屠宰环节监督抽检计划,对屠宰生猪进行批批抽检,并规范抽检记录。三是监督屠宰厂销生猪产品时提供质量安全检测合格证明。
(四)积极配合生猪定点屠宰资格联合审核
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组织有关人员积极参加市商务局组织开展的生猪定点屠宰资格联合审核。
三、计划进度
(一)动员部署阶段
2013年6月底前,进行全市工作动员部署,制订落实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的具体方案,部署审核清理工作。
(二)集中检查阶段
2013年7月,开展屠宰厂动物防疫条件集中检查,对不达标屠宰厂提出整改意见,并责令限期整改。开展检疫监督及“瘦肉精”监管自查。
(三)整改落实阶段
2013年9月至10月,监督指导屠宰厂落实整改意见;开展屠宰厂动物防疫条件复审。开展检疫监督及“瘦肉精”监管自纠。开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及检疫监管督查。
(四)总结验收阶段
2012年11月至12月,参加市商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开展的生猪定点屠宰资格联合审核。
四、保障措施
开展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动物防疫及畜产品安全工作部署和商务部、农业部等九部门《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各级政府部门加强生猪屠宰监管的法定职责,是确保人民群众肉品消费安全的迫切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审核清理工作达到预期目标。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为确保审核清理工作取得实效,市农委成立领导小组,负责综合整治活动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各地要把审核清理作为重点工作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措施,明确目标,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做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
(二)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各地要加强与商委、工商、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作,争取政府支持,整合各方力量,排除障碍,确保效果,切实提升屠宰厂动物防疫条件;要加强检疫监督和瘦肉精监管,积极配合商务部门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生猪注水等违法行为,为审核清理工作创造良好环境。
(三)强化督导,狠抓落实。各镇要成立专项检查组,加强审核清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注意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机制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降低审查标准、向不达标屠宰厂发证、不依法履行检疫监管职责等违法情况,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将组成督查组,适时开展专项督查,对于整治工作不力、进展缓慢、成效不明显的地方,将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
附表:1.屠宰厂动物防疫条件审核表
2.屠宰检疫监督及瘦肉精监管工作自查表
附表1:
屠宰厂动物防疫条件审核表
企业名称: (公章) 企业地址:
负 责 人: (签字) 联系电话:
序号 |
项目 |
审 核 内 容 |
审核依据 |
审核 方式 |
审核 结果 |
1 |
选址 |
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集贸市场500米以上; 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十一条 |
现场 查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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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十二条 |
现场 查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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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布局 |
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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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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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动物车辆出入口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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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场动物卸载区域有固定的车辆消毒场地,并配有车辆清洗、消毒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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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入场口和动物产品出场口应当分别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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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加工间入口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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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待宰圈、患病动物隔离观察圈、急宰间(加工原毛、生皮、绒、骨、角的,还应当设置封闭式熏蒸消毒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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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独立检疫室、办公室、休息室,检疫室有配备检疫操作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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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设施 设备 |
动物装卸台配备照度不小于300Lx的照明设备;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十三条 |
现场 查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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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间配备头蹄体表检查、内脏检查、胴体检查、复检等检疫操作台,并配备照度不小于500Lx的照明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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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设备,地面、操作台、墙壁、天棚应当耐腐蚀、不吸潮、易清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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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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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防疫 制度 |
建立动物入场和动物产品出场登记制度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十四条 |
查阅 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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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检疫申报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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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疫情报告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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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消毒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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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无害化处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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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审核(复核)日期: 年 月 日;
审核(复核)意见 。
现场审核(复核)参加人员签字: 、 、 。
注:该审核表一式两份,上报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一份。
附表2:
屠宰检疫监督及瘦肉精监管工作自查表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企业名称:
序号 |
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 方式 |
检查 结果 |
1 |
检疫 申报点 |
具有独立检疫办公室、检疫人员休息室,不少于30平方米,并具备上网条件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十二条 《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管理规范》第六条 |
现场查验 查花名册及岗位责任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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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满足检疫及办公的设施设备,包括检疫工具(详见津动卫监[2010]34号)、台式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电话机、文件柜、储藏柜、办公桌椅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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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备与实际工作量相符的检疫人员(详见津动卫监[2010]3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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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公示,内容包括检疫申报依据、检疫范围、检疫对象、检疫申报时限、检疫申报程序、管辖范围、辖区官方兽医及协检员信息、检疫收费标准、检疫申报点联系方式、监督电话,以及《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检疫规程及有关工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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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标志、检疫申报点标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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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屠宰 检疫 |
进厂监督查验,查验进厂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耳标;询问了解运输途中有关情况;检查生猪群体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合格的,监督厂方按批次将生猪送入待宰圈,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合格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填写《屠宰检疫进厂监督查验记录》。 |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
现场查验 查阅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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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疫申报,厂方任命的报检员应在屠宰前6小时,填写检疫申报单向驻厂官方兽医申报检疫。官方兽医依规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单》。受理的,依规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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宰前检疫,屠宰前2小时内,对待宰生猪进行临床检查。合格的,准予屠宰;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监督厂方对染疫生猪接触过的待宰圈、隔离圈、急宰间等场所进行消毒;填写《屠宰检疫宰前检查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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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屠宰 检疫 |
同步检疫,与屠宰操作相对应,对同一头猪的头、蹄、内脏、胴体等统一编号,依规进行检疫,回收耳标;填写《屠宰检疫同步检疫记录》、《屠宰畜禽产地检疫证明及畜禽标识回收记录》 |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
现场查验 查阅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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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标出证,经检疫合格的,加施检疫标志,规范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监督货主或承运人对运载工具等进行清洗消毒;填写《屠宰检疫出证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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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生物安全处理,经检疫不合格的,规范出具《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并监督厂方按规定处理;填写《生物安全处理监督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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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防疫 监督 |
动物入场和动物产品出场登记制度落实情况,查记录。 |
《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屠宰检疫规程》 |
现场查验 查阅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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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疫申报制度落实情况,查《检疫申报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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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报告制度落实情况,查《动物屠宰企业动物卫生监督检查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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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制度落实情况,查现场、消毒记录和《动物屠宰企业动物卫生监督检查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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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害化处理制度落实情况,查现场、记录和《动物屠宰企业动物卫生监督检查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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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埠畜禽进津管理制度,查回收的产地检疫《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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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自定生猪屠宰厂地屠地销制度,查《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存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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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瘦肉精 监管 |
进厂生猪持检测合格证明情况,查回收的《畜禽质量安全检测合格证明》 |
《天津市畜牧条例》、《天津市畜禽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证明管理规定》、津牧办〔2011〕15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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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出具生猪产品检测合格证明情况,查《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合格证明》存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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瘦肉精监督抽检,按照主管部门屠宰环节监督抽检计划,对屠宰生猪进行批批抽检,并规范抽检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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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检查意见 。
检查人员签字: 、 、 。
注:该表一式两份,上报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