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82553776482X/2013-07655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大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日期 2013-04-17
文号 大人社〔2013〕34号 大财社〔2013〕9号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大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大  丰  市  财  政  局


大人社〔2013〕34号

         大财社〔2013〕9号                                                      

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市各委办局、市直各单位、各参保企业: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80号)及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盐人社[2013]23号、盐财社 [2013]18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我市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范围对象和时间

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2012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从2013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

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及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文件要求,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具体办法如下:

(一)普遍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费

1、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按照本人本次调整前的月基本养老金(生活费)的10%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

2、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按上述标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月增资不足200元的,再增5%,但不超过200元。且对增加5%部分达不到50元的增至50元。

3、2012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年龄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下同)不足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人员,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30元、40元和50元;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20元、30元和40元。其中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和退休人员中的原工商业者(含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每人每月再增发50元。

(二)适当增发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1、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发500元。

2、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正高每人每月增发500元,副高每人每月增发400元。

3、上述两类人员不能重复享受普遍调整中关于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和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再增发的50元。

(三)发放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补助

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我省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

三、资金来源

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四、关于2013年上半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

201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从2013年7月1日起,参照本文相关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在此期间到达70、75、80周岁的高龄人员,比照本文高龄人员增发养老金的相关规定,从2013年7月1日起补差(不再另行发文)。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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