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82741330162E/2013-09425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大丰市教育局 发文日期 2013-01-22
文号 大教发〔2013〕15号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于印发《关于禁止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禁止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

有偿家教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中小学、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和教师职业行为,加强教育系统行风建设,市教育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研究制定了《关于禁止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规定》精神。各中小学、各直属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迅速将《规定》精神传达到全体教职工及其相关人员,并广泛宣传,争取广大学生、家长的理解和支持。

二、切实加强家教监管。各中小学、直属事业单位要建立和落实治理有偿家教的长效机制和监督机制,建立健全有关制度规定,加强监督管理。要组织教师及其相关人员作出“不从事有偿家教”的书面承诺,各校校长要代表全校教师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学校要就禁止有偿家教向每一位学生家长发放告知书。要设立举报电话,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各学校还要经常组织教师开展自查自纠。

三、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市教育局将依照《规定》,加大对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问题的查处力度,特别是对城区学校将不定期进行重点督查和暗访。对明知故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我行我素、顶风违纪的,将坚决予以查处。

以上通知,希即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禁止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暂行规定》

 

 

大丰市教育局

                               2013年1月22日 

         关于禁止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和教育系统行风建设,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和教师职业行为,有效遏制在职教师有偿家教现象,引导广大教师教书育人、敬业奉献,树立教育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市教育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有偿家教的界定

    本规定所称有偿家教,系指公办中小学在职教师利用课余或其它时间从事以中小学生为对象,以学科教学为内容的课外辅导、补习并获取经济利益的有偿服务行为。在职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视为从事有偿家教活动:

    1.利用晚上、双休日、寒暑假或法定节假日,在校内、本人住房或租借房屋及学生家里等场所给学生补课并从中获取报酬的;

    2.利用学科不同相互介绍或提供家教生源、为退休教师和校外办学机构或其他人员介绍家教生源并从中获取报酬的;

    3.利用职务之便暗示、诱导、动员或强制学生参与有偿辅导并从中获取报酬的;

4.在校外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兼职从事学科类教学、文化补习并从中获取报酬的。

二、在职教师的范围

全市教育系统各中小学在职教师、其他从事教学教研工作的在职人员。

    三、禁止有偿家教的规定

    1.禁止在职教师从事第一条中列举的各类有偿家教活动。

2.禁止公办中小学校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备租、借给教师个人或校外办学机构,供其举办以中小学生为对象的收费补课活动。

3.禁止公办中小学校参与各种有偿家教的宣传、组织活动,学校不得以与校外办学机构合作的形式,利用节假日、双休日组织学生进行收费补课。

四、处理有偿家教的办法

凡违反本规定的,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1.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情节较轻的,由学校或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当事人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退回违规所得,当事人当年的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扣除50%,并不得评先评优;情节较重的,不得参加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三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并不得聘任高一级岗位,且按照国家工资政策,两年内不予正常晋级;情节严重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依照有关程序撤销其教师资格,由学校解除聘用关系。

2.学校中层以上干部从事有偿家教的,除按在职教师处理办法处理外,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诫勉谈话和组织处理;教育教学研究人员从事有偿家教的,给予免除职务处理并调离岗位;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等骨干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经市教育行政部门调查核实后,上报省市有关部门(单位)按批准权限,撤销其相关荣誉称号,取消相关待遇;见习期未满的新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学校不再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3.因组织或参与对学生的有偿家教活动,致使受辅导的学生受到伤害或发生安全事故的,一切后果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公办学校对在职教师有偿家教行为监管不力,经查实发现有偿家教行为未及时按规定处理的,市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其年度目标考核直接定为不合格,校长年度考核也直接定为不合格;造成严重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学校主要领导的责任。

    五、治理有偿家教的机制

1.各公办中小学要高度重视治理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工作,将其纳入本校教育行风建设、教师队伍建设的工作计划,进一步加强师德建设,加强在职教师的管理,加强督促检查,形成教育、预防和惩治相结合的有偿家教长效治理机制。

2.学校是治理在职教师有偿家教行为的责任主体,校长是治理有偿家教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教师管理制度,在学校章程、新教师聘用合同、绩效工资考核发放办法及其他工作制度、学校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在职教师不得从事有偿家教、不得在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兼职取酬。要建立层级管理责任制,局长与校长、校长与在职教师层层签订“禁止有偿家教”责任书。同时要开展经常性的教师教育工作,组织教师作出不从事有偿家教的书面承诺。强化教师的职业道德、职业行为教育,引导教师将主要精力集中于做好本职工作,集中于教育教学的优化和学校事业发展上,努力营造廉洁从教的良好氛围。

3.广大教师要进一步加强学习,提高素养,充分认识教师职业的特殊性和崇高性。要自觉抵制有偿家教,积极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进行义务辅导,以实际行动树立人民教师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淡泊名利、志存高远的良好形象。

4.各公办中小学和相关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充分认识有偿家教的危害性,积极配合、支持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治理有偿家教工作。

5.各学校、各相关单位要通过设置举报电话、举报箱,办理来信来访等方式,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并针对群众反映的“有偿家教”等问题,认真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情况属实的,按照本规定予以及时处理。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其最终解释权归市教育局。各民办中小学可参照执行。

 

 

 

2013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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