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丰市行政执法举报投诉
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园)管委会,市各委局办,市各直属单位:
《大丰市行政执法举报投诉处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10日
大丰市行政执法举报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江苏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试行)》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处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方式提出的行政执法举报投诉事项。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举报投诉(以下简称“举报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违法,或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存在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向行政执法机关举报和投诉,以及要求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情形。
第三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市监察局根据各自的职责开展举报投诉处理的监督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处理举报投诉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
处理举报投诉的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本单位举报投诉电话、电子信箱、接待举报投诉的时间和地点以及办理机构的名称。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受理、办理和反馈举报投诉相关事项。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收到举报投诉事项后,经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予以立案受理:
(一)有明确的举报投诉人和被举报投诉人;
(二)有明确的举报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三)属于本机关的行政执法职责范围。
经审核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按办理信访案件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受理举报投诉,应当填写《行政执法举报投诉登记表》,对举报投诉人姓名和联系方式、举报投诉对象、举报投诉内容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举报投诉人提供材料的,应向举报投诉人出具《行政执法举报投诉收件清单》。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受理举报投诉事项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向举报投诉人发送《行政执法举报投诉受理通知书》,告知处理和反馈期限。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受理的举报投诉案件,应当在次月上旬将报表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定期对行政执法机关举报投诉登记、报送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一条 举报投诉立案后,行政执法机关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被调查的单位或个人应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反映相关情况。
第十二条 对认为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举报投诉案件由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依照行政执法监督的程序处理。
对要求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由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机构按行政处罚的程序处理。
第十三条 具体处理举报投诉的承办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举报投诉事项有利害关系;
(二)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
(三)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处理举报投诉事项情形的。
承办人员的回避由行政执法机关的负责人决定。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举报投诉事项。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办结举报投诉事项的,应当自办结之日起七日内向举报投诉人发送《行政执法举报投诉处理结果告知书》。处理结果告知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举报投诉人基本情况:
(二)举报投诉事项;
(三)调查情况;
(四)处理结果;
(五)处理举报投诉事项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延长办理期限:
(一)举报投诉事项复杂,涉及多方主体的:
(二)举报投诉事项调查取证困难的;
(三)其他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
延长办理期限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向举报投诉人发送《行政执法举报投诉延期处理通知书》,告知延长期限和理由。
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专业鉴定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为举报投诉人保密,保护举报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与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定期交流、通报全市行政执法举报投诉处理情况。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存在《大丰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规定的执法过错情形的,追究相应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处理举报投诉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视其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本规定制定行政执法举报投诉有关文本格式。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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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武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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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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