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小型建设工程规范管理,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益,有效防范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建设工程项目顺利实施,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廉洁效能,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及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集体资金投资估算造价在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小型建设工程包含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土地整理工程及有关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等。
第三条区基础设施局对全区小型建设工程实施统一管理。区项目中心、财税局、住建分局、国土分局、经济发展局、社会事业局、纪委监察、驻区检察室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小型建设工程必须进行事前项目申报,经审批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其中按规定必须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应依法办理相关建设手续,特殊情况经请示区主要负责人后,可先实施后补办。
对已列入区年度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计划的分项工程、领导已会办和交办的工程,由基础设施局组织编制建设方案和概(预)算,经财税局审核后报批。对项目建设、企业运行、村居环境建设等需要实施的工程,分别由项目中心、经济发展局、社会事业局牵头,以工作联系单方式送基础设施局,由基础设施局牵头,财税局及相关部门参与,联合组织现场踏勘,提出建设方案和概(预)算后报批。
第五条小型建设工程招标采购活动应当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规范操作。
(1)原则上选择公开招标方式。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直接发包等方式,但需报区主要领导审批。
(2)招标事宜原则上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和中标通知书由代理机构编制,基础设施局、财税局进行审查,报分管主任审定。
(3)招标公告可在大丰日报、区网站上同步发布,时间3个工作日。
(4)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5)评标办法原则上采用合理低价或综合评分的方法。
(6)开标、评标活动由基础设施局组织,财税局参与,区纪委监察、驻区检察室监督。
第六条 组建“承担区投资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推荐名录”,每年更新一次。工程项目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由基础设施局会同区纪委、财税局从“推荐名录”中采用抽签或比选方式选取产生。
第七条招标采购活动结束后,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合同,缴纳履约保证金。合同签订后5日内,基础设施局、财税局分别将合同事项进入管理台账。若发生合同变更事项,应同时报财税局存档。
第八条基础设施局对开工建设的工程,要安排管理人员负责现场监督管理,财税局及区其他责任部门负责对施工工程量进行实时监督,严格工程变更,如需变更要报区主要领导同意。
第九条 对开工建设的工程,造价20万元以下的,由财税局、基础设施局核查工程造价;造价20万元以上的,均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实施跟踪审计。
工程项目审计结算工作必须按下列程序进行:
(1)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报送工程决算;
(2)基础设施局依据跟踪审计单位的审计报告,会同财税局进行复核、签证,及时通知承包单位;
(3)承包单位根据双方核对确认后的工程量对工程决算进行调整,并形成最终报审决算;
(4)承包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建设单位作出审计结论确认,如无异议建设单位按审计结论与承包单位办理工程结算。如对审计结论有疑议,承包单位可以提请有权部门组织复议,财税局按复议后的审计结论办理工程结算;
(5)工程结算审计工作接受市审计局抽审。
第十条 工程结束后,基础设施局及时组织工程验收,形成工程验收记录。财税局、工程所涉及的相关部门、村(居)负责人参加验收活动。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工程款按合同约定实行审批支付。
工程项目工程进度款支付按下列程序进行:
(1)工程承包单位提出付款申请;
(2)基础设施局对照合同约定和实际工程形象进度,对工程承包单位提出的付款申请及支付依据资料进行初审,对初审同意的付款申请事项填写《建设工程付款报审单》定期送区纪委、财税局审查确认;
(3)基础设施局要将财税局审查确认的付款事项报区领导定期会办,特殊情况的直接报区主要领导批准;
(4)区主要领导审批;
(5)财税局根据区主要领导审批意见及时通知承包单位开具正式发票,向承包单位支付工程款。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基础设施局、财税局负责解释。
江苏大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2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