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待遇的通知
市各有关用人单位:
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9号)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及《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待遇的通知》(盐人社〔2012〕401号)文件规定,我市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含5、6级伤残职工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从2012年7月1日起按调整前计发金额的13.05%的幅度提高工伤职工的伤残待遇。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索引号 | 11320982553776482X/2012-05476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大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 2012-08-03 |
文号 | 大人社〔2012〕67号 | 主题分类 | |
体裁分类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待遇的通知
市各有关用人单位:
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9号)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及《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待遇的通知》(盐人社〔2012〕401号)文件规定,我市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含5、6级伤残职工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从2012年7月1日起按调整前计发金额的13.05%的幅度提高工伤职工的伤残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