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82553776482X/2012-05475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大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2-08-03
文号 大政办发〔2012〕90 号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大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丰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丰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门诊统筹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园)管委员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大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大丰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的普惠面,增强医疗保险基金的共济性,减轻部分参保人员门诊费用负担偏重现象,根据盐城市政府办公室《盐城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办法(试行)的通知》(盐政办发〔2010〕18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医疗保险运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我市所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年度内个人医疗账户用完后,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大病(慢性病)扩大到普通疾病门诊,实施门诊统筹。

二、基金来源

每年在划入参保人员的个人医疗账户基金中按照划分基数(在职人员按本人缴费工资,退休人员按本人上年度退休金)的1%提取,设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基金。

三、报销标准

年度内在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当年个人医疗账户基金用完后,按以下标准进行报销。

(一)普通疾病门诊医疗费用的报销。设500元起付线(城镇低保、特困、重残人员实行0起付线)。起付线以上的部分,属于全部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的基层定点医院的费用报销70%,属于其他定点医院的费用报销50%。全年实际报销最高限额为1400元。起付线以下和门诊统筹基金报销以外的需由个人承担的部分,可用个人医疗账户历年余额支付。

(二)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的报销。

1、调整完善慢性病病种。将原一类、二类、三类慢性病病种,整合为慢性病一种类别,范围如下:

高血压病Ⅱ期、高血压病Ⅲ期、糖尿病、冠心病(心绞痛、心肌梗塞)、先天性心脏病、慢性心功能不全、风湿性心脏病、扩张性心肌病、支气管哮喘、肺心病、结核病、自身免疫性肝炎、慢性溃疡性结肠炎、多发性硬化症、重症肌无力、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甲状腺功能亢进症、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多发性肌炎/皮肌炎、结节性多动脉炎、银屑病、慢性乙型肝炎、慢性丙型肝炎、肝硬化失代偿、克罗恩病、癫痫、硬皮病/系统性硬化病、干燥综合症、尿崩症、帕金森病、帕金森综合症、颅内良性肿瘤、运动神经元病、白塞氏病。

2、提高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标准。起付线300元(城镇低保、特困、重残人员实行0起付线)。起付线以上部分,在基层定点医院就诊的按80%给予报销;在二级定点医院就诊的按70%给予报销;在三级医院就诊的按60%给予报销。门诊医疗费用全年实际报销限额分别由原一类慢性病1360元、 二类慢性病2160元、三类慢性病2960元,统一提高到3000元。

(三)大病门诊医疗费用的报销。

1、调整大病病种范围。将原二类部分慢性病病种和四类、五类慢性病病种,整合为大病病种,整合后大病病种范围为:恶性肿瘤、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脑梗塞、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恢复期及后遗症期、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治疗)、慢性肾炎、精神病、系统性红斑狼疮、肝(肾)移植术后。

2、大病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标准。不设起付线。在基层定点医院就诊的按80%给予报销;在二级定点医院就诊的按70%给予报销;在三级医院就诊的按60%给予报销。

(四)门诊统筹不予报销的范围。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在住院治疗期间或家庭病床治疗期间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在定点医院以外的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零售药店发生的药品费用;新参保、重新参保等人员在统筹待遇支付免付期6个月内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就诊管理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医疗服务机构为定点医院。按照就近就医、分级医疗的原则,参保人员普通门诊应首选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定点医院(急诊除外)。定点医院门诊统筹服务数量和服务质量标准,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院在医保服务协议中约定。

五、结算方式

(一)参保人员当年个人医疗账户基金用完后,持本人的医保卡到定点医院就诊,即时划卡结算,报销的费用直接抵扣医疗费用。抵扣的部分,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医疗保险服务协议与定点医院结算。

(二)办理登记的异地安置及长期在外工作人员,在自我选择的当地定点医院(急诊除外)发生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于当年年底前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结算。

(三)转盐城市以外定点医院就诊的,发生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按转诊相关规定报销。 

六、试行时间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试行。

打印 关闭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