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市按照自然增长机制要求,再次提高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城乡低保标准分别调整为380元/月·人和260元/月·人。农村五保集中和分散供养标准分别调整为6900元/年·人和5900元/年·人,新标准从今年7月1日起执行。
这是城乡低保制度建立以来,我市第11次调整城乡低保标准,城镇低保标准根据盐城市统一要求进行调整,从去年350元/月·人提高到380元/月·人,每月增加30元;农村低保按照全市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26.1%确定,上年度全市农民人均纯入为11941元,低保标准从去年210元/月·人提高到260元/月·人,每月增加50元。这是我市农村低保增幅首次超过城镇,城乡低保之差由去年的140元减为120元,它为缩小城乡差别,推动社会救助城乡一体化进程,迈出了坚实一步。
农村五保集中和分散供养标准分别按照2011年我市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8%和50%确定,集中供养标准从去年每人每年5800元提高到6900元,分散供养标准从去年每人每年5000元提高到5900元,分别比上年增长19%、18%,实现了五保供养标准与农民收入同步增长。另外,分散五保对象每人每年统筹700元,用于五保对象的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