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丰市食品安全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大丰港经济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大丰市食品安全集中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
大丰市食品安全集中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我市近年来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成果,全面提升全市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2012年全省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苏政办发〔2012〕38号)、省食安办《2012年全省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实施方案》(苏食安办〔2012〕10号)和盐城市食品安全整治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通过持续开展食品安全集中整治,不断加大违法行为打击惩处力度,全面净化食品市场秩序,切实解决影响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坚决遏制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努力消除监管盲区和安全隐患;推动全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进一步落实,食品行业自律意识显著增强,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明显提高,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得到切实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二、整治重点
(一)打击食品违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集中整治。严格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全面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和使用行为,监督企业依法生产经营。进一步集中严厉打击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在畜禽水产品养殖环节滥用抗生素及禁用药物、在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药物成分、在火锅底料中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行为,加大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问题的治理力度。全面排查和严厉整治带有行业共性的隐患和“潜规则”,坚决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
职责分工:由市食药安办牵头,市农委、滩涂与海洋渔业局、质监局、商务局、工商局、卫生局按照各自的监管职责组织开展集中整治,市公安局配合。
(二)重点场所集中整治。针对食用农产品和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农村“食品专业村”、城乡接合部、“城中村”、工地等重点场所,深入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治理行动,重点清理、取缔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黑作坊”、“黑窝点”,依法查处从非正规渠道进货的食品经营单位。组织开展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建筑工地食堂等专项整治行动。深入排查治理中小学食堂及校园周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隐患。通过重点场所专项治理,进一步整顿规范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单位等薄弱部位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为。
职责分工:由市食药安办牵头,市卫生局、质监局、工商局按照各自的监管职责组织开展集中整治,市公安局配合。
(三)“瘦肉精”集中整治。加强牲畜饲养、屠宰环节、肉制品生产加工、经营和餐饮服务环节监管,加大“瘦肉精”抽检频率,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瘦肉精”,以及在动物饲养中添加“瘦肉精”等违法行为,依法严格追究销售、使用“瘦肉精”违法犯罪分子的法律责任。
职责分工:由市农委牵头,市商务局、质监局、工商局、卫生局按照各自的监管职责组织开展集中整治,市公安局配合。
(四)农兽药残留集中整治。强化检打联动,查处违法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兽药等行为,坚决打击假劣农资制售源头,重点打击无证照生产、销售的“黑窝点”。强化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全过程监督管理。加强食用农产品农药残留监测,将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产品批发市场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加大农药生产经营监管力度,加强兽药GMP(良好生产规范)后续监管,推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推进产地环境监测评价工作。
职责分工:由市农委牵头,市滩涂与海洋渔业局、质监局、工商局按照各自的监管职责组织开展集中整治。
(五)畜禽屠宰集中整治。强化活禽、生猪(牛、羊)产地和屠宰检疫,严惩销售和屠宰病死畜禽等违法犯罪行为。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强化肉品卫生安全专项治理行动,重点打击制售病害猪肉、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猪肉等行为。查处加工、出售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肉品等行为。严把市场准入关,依法清理整顿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加强对屠宰场所的监督检查,督促屠宰企业落实进厂(场)查验、来源和产品流向登记、肉品品质检验、问题产品召回、病害畜禽及产品无害化处理等制度。
职责分工:由市商务局牵头,市农委、质监局、工商局、卫生局按照各自的监管职责组织开展集中整治,市公安局配合。
(六)乳制品集中整治。严格生鲜乳生产、收购与运输环节的监督管理,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严厉打击在原乳中掺杂使假、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行为。严格乳品生产企业资格准入关,加强原料、生产工艺、质量控制等关键环节监督,严厉打击违法添加生产行为。严把乳制品经营主体准入关,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进货台账制度、不合格乳制品退市制度等自律制度,加大乳制品市场日常规范管理和市场巡查力度,依法查处销售含有毒有害物和不合格乳制品、无证无照生产经营乳制品等违法行为。
职责分工:由市质监局牵头,市农委、工商局、卫生局按照各自的监管职责组织开展集中整治。
(七)酒类集中整治。严格酒类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市场准入,加强酒类食品生产、销售和消费环节的监督管理,督促生产经营者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不合格食品退市等制度,加大监督检查和抽检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酒类食品、在酒类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以及虚假标识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全面规范酒类食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行为,加快建立健全酒类食品监管长效机制。
职责分工:由大丰工商局牵头,市商务局、质监局、卫生局按照各自的监管职责组织开展集中整治。
(八)调味品集中整治。严格实施调味品生产许可和生产经营主体准入制度。加强调味品标识标注管理,加大调味品抽检力度,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醋、酱油、料酒等调味品的行为,依法查处和取缔无证无照生产经营单位。
职责分工:由大丰工商局牵头,市卫生局、质监局、盐务局按照各自的职责组织开展集中整治。
(九)“地沟油”集中整治。建立健全食用油监管制度和体系,严格食用油生产经营主体资格审查,规范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管理,防止以餐厨废弃物、废物动物内脏等作为原料生产加工的“地沟油”进入食品生产经营环节。加强对食用油中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检测,特别是对外来输入性油脂产品的监控和抽检,及时发现控制相关违法产品。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严厉打击生产加工、销售“地沟油”以及食品生产加工和餐饮服务单位采购使用“地沟油”等违法行为。
职责分工:由市城管局牵头,市农委、质监局、工商局、卫生局按照各自的职责组织开展集中整治,市公安局配合。
(十)保健食品集中整治。加大对生产企业原料采购、委托生产和批发市场等重点环节、重点领域的监督检查,增加检查频次。采取飞行检查、突击检查、暗访暗查等方式,以生产企业、食品批发市场、大中型超市、专卖店、药品经营企业为重点,切实加大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力度,严肃查处假冒伪劣和非法添加药物的保健食品,不断规范生产经营秩序。严格规范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标示的内容,从严查处标签、说明书非法标示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与批准内容不一致的违法行为。
职责分工:由市卫生局牵头,质监局、工商局按照各自的职责组织开展集中整治。
(十一)餐具、食品包装材料集中整治。加强对餐具集中消毒单位消毒工艺流程、使用消毒产品以及消毒餐具包装和标签内容等的监督检查,依法打击无证无照从事餐具集中消毒经营服务等行为。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查处使用不合格餐具、自行消毒不符合规范等问题。依法取缔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包装材料的“黑窝点”,查处生产加工不合格食品包装材料等行为。
职责分工:由市卫生局牵头,质监局、工商局按照各自的职责组织开展集中整治。
三、工作步骤
本着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坚持整治与规范、监管与自律相结合,利用3个月的时间,分四个阶段开展集中整治。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2年7月10日前)
1.市政府出台工作方案,各镇(区)、各职能部门分别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全面动员部署。各镇(区)、各职能部门要将本单位集中整治实施方案于7月15日前报送市食药安办(联系人:侯明慧,电话及传真:83520611,电子邮箱:1622770966@qq.com)。
2.各镇(区)、各职能部门督导整治范围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种植养殖户等,对照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自查自纠。
3.各镇(区)、各职能部门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开展舆论宣传;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发动群众举报违法犯罪行为,积极营造浓厚氛围。
4.各职能部门认真梳理以往监管过程中发现的共性和难点问题,依据整治重点,分析、研究、制定针对性监管对策和措施。
(二)清理整治阶段(2012年7月11日—9月20日)
1.各镇(区)、各职能部门根据第一阶段工作情况,组织对重点产品、重点区域和重点单位开展突击检查,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严厉打击各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2.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监管职责、监管对象和范围,制定食品抽检计划,突出重点区域、环节和品种,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抽检工作。
3.市食药安办根据相关镇(区)和部门监督执法信息反馈情况,对一些职能交叉、单个部门难以解决的难点问题,组织实施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惩处相关违法行为。
4.市食药安办根据整治形势需要,通过集中举办成果展示,曝光违法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销毁假冒伪劣食品等形式,充分揭露不法分子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恶劣行径。
(三)整改规范阶段(2012年9月21日—10月10日)
1.各镇(区)、各职能部门根据整治情况,进一步修订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措施,建立健全食品生产经营长效监管机制,确保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理,切实杜绝重大事故隐患。
2.各职能部门进一步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完善落实日常巡查和监督抽检制度,督导相关重点对象切实整改存在问题,依法从重处理屡教不改或拒不整改,仍在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3.各镇(区)、各职能部门、各有关食品行业协会组织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诚信自律教育,指导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一步完善、规范日常管理制度,提升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大局意识、守法意识和安全意识。
(四)检查验收阶段(2012年10月11日—10月20日)
各镇(区)、各部门对本辖区集中整治工作进行自查和验收,市食药安办制定集中整治工作检查验收办法并组织实施。各镇(区)、各部门要认真总结集中整治工作,并于10月25日前将集中整治工作总结报送市食药安办。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市政府成立食品安全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负责人任组长,指导、协调集中整治工作的开展,市食药安办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各镇(区)、各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集中整治工作,遵循“市政府统一领导、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整治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确保集中整治取得实效。
(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在集中整治过程中,各职能部门要集中力量,严格执法,重拳出击,切实将各项整治措施落实到位。建立完善联动监管、信息共享的工作机制,形成上下联动、部门联动的执法格局和对食品生产违法行为的打击合力。同时,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健全诚信和自律机制,促进食品行业健康规范发展。各镇(区)要积极为相关监管部门提供人力、物力和信息支持,确保整治不留问题死角,取得预期效果。
(三)严肃查处,惩治违法。各职能部门要加大食品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对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户),要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直至停产整改、吊销证照。对隐瞒食品安全隐患和事故信息、故意逃避监管等行为,依法从重处罚。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集中整治过程中发现的涉嫌制售有毒有害和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等违法案件要及时向公安部门移送。
(四)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镇(区)、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培训,切实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及时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鼓励群众积极参与集中整治行动,举报各种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作用,向社会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集中整治行动的进展和成效,曝光集中整治中查处的典型案例,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形成集中整治的良好氛围。
(五)强化沟通,严格督查。各镇(区)、各职能部门要强化对本辖区、本环节食品安全集中整治行动的督查指导,建立并完善以“有责要尽责、失责要问责”为导向的问责机制。市食药安办要联合纪委、监察局对各单位集中整治情况开展督查,对集中整治过程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者要进行严格责任追究,并将督查结果纳入年度食品安全考核指标。市食药安办要加强对集中整治行动面上的指导,及时协调、研究、解决各镇(区)、各职能部门集中整治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确保集中整治任务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