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大丰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大丰市特殊重性精神病人医疗救助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大丰市特殊重性精神病人医疗救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特困家庭的关心,积极救助家庭无力承担医治费用且有严重肇事肇祸倾向的精神病患者,维护社会安定,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特殊重性精神病人是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本市户籍或流浪到我市的精神病人:实施杀人、放火、爆炸、抢劫、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行为的;实施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行为的;实施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以及抢夺、盗窃、损毁公私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当众出丑、有伤风化的;以及其他有肇事肇祸行为或危险的精神病人。
第三条 特殊重性精神病人医疗救助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政府救助和个人负担相结合的办法。
第四条 特殊重性精神病人医疗救助实行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
各镇人民政府、两区管委会是本辖区特殊重性精神病人收治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督促精神病人法定监护人履行职责和义务,加强对精神疾病患者的看护和监管,没有明确法定监护人的,按照《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落实和明确监护人。
市民政部门负责特殊重性精神病人医疗救助的综合协调、日常管理以及救助对象资格的审核、救助程序及救助标准的界定,落实救助。
市财政部门负责特殊重性精神病人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管工作,提供经费保障,设立特殊重型精神病人专项救助经费。
市公安部门及各辖区派出所负责在接到辖区内有精神病患者发生严重肇事肇祸行为报警时,负责现场应急处理,在确保群众安全的前提下,协同患者的法定监护人及相关责任人做好后续安排工作。
市卫生部门负责特殊重性精神病人的预防、诊断、鉴定、治疗及管理工作。负责监督市第二人民医院的医疗行为,审核医疗费用是否合理,及时结报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病人的医疗费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时做好参加各类医疗保险病人的治疗费用的结算工作。卫生、人社部门为“一站式”结算平台联网运行提供保障,负责监督市第二人民医院开展“一站式”结算服务。市第二人民医院进一步完善助医管理制度,按照规定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制定科学的治疗方案,建立健全重性精神病人的治疗台账,定期以书面形式向重性精神病人户籍所在镇区反馈治疗效果。患者自付的费用由二院向法定监护人收取;市、镇承担的费用,二院分别于每年的6月底、12月底与市财政局、镇人民政府结算费用。
市残联负责重性精神病患者等级的评定、康复指导工作,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市司法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司法鉴定机构依法做好特殊重性精神病患者的司法鉴定工作。
第二章医疗救助范围、对象、形式及标准
第五条 户籍在大丰市,患者及监护人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2倍以内,患者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肇事肇祸行为,其法定监护人无能力监管和承担收治费用,确需立即送精神病院医治的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可以申请医疗救助。流浪到我市的精神病人也符合本医疗救助的范围。
第六条 符合上述条件,入住我市第二人民医院的患者,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职工医保报销后,对个人自付部分给予医疗救助。精神疾病以外的治疗费用由法定监护人自理。
第七条 实行“定标全额”救助,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职工医保报销后,每人每年在1.2万元以下的由市、镇各承担50%予以全额救助。超过的部分由其监护人承担。患者每天住院治疗期间费用控制在80元以内,救助对象凭《农村合作医疗卡》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以及与身份相对应的证件享受救助。住院治疗周期一般为三个月,如出院后病情严重复发,对确需再入院的由监护人办理入院手续。
第三章 医疗救助程序及要求
第八条 医疗救助程序为:
(一)入院申请及审核、审批程序。入院申请由法定监护人(无法定监护人的由其所在村、居委会担任监护人)到户口所在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填写《大丰市特殊重性精神病人住院申请表(一)》,并提供特殊重性精神病人及法定监护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收入证明,村、居委会与患者法定监护人签订的相关协议;患者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审核意见;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特殊重性精神病人近亲属无监护能力审查意见书;市第二人民医院出具的以往疾病诊断证明和需要立即治疗的意见;经民政部门在表一中签署审核意见后,由法定监护人(无法定监护人的由其所在村、居委会)与派出所、镇人民政府的相关人员共同将患者送往精神病医院,法定监护人负责办理入院手续。流浪到我市的精神病人由护送单位直接送往市第二人民医院医治。
(二)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经治疗病情稳定可以出院时,监护人填写《大丰市特殊重性精神病人医疗救助申请表(二)》并提供下列相关证明材料,(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市第二人民医院出具的出院小结、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凭证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补助凭证,)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同意报销治疗费用的意见;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审核意见;市民政局调查核实后根据市医保中心或合管办审核结果,对照标准确定救助金额并签署意见,批准其享受医疗救助金。流浪到我市的精神病人经治疗病情稳定后由民政部门填写《大丰市流浪精神病人医疗救助登记表(三)》并负责救助。
第九条 医疗救助要求:
有法定监护人的精神病患者患精神病以外的其它躯体疾病所需的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与患者法定监护人结算。若患者为“三无”对象,其精神病以外的疾病产生的治疗费用,由精神病医院与患者所在的镇人民政府结算,患者的治疗费用应符合大丰市医疗报销规定。
如患者有传染性疾病或严重的躯体疾病,其法定监护人(患者无法定监护人或为“三无”对象的由镇人民政府)应先送患者到相关医院进行治疗,治愈后方可送往精神病医院治疗。
有法定监护人但不履行监护义务,不签订相关协议,拒绝按医院要求签字办理入院手续,致使对患者的救助无法进行,由此引发的相关责任由法定监护人承担。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民政 救助 办法 通知
━━━━━━━━━━━━━━━━━━━━━━━━━━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
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武部。
──────────────────────────
大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6月27日印发
━━━━━━━━━━━━━━━━━━━━━━━━━━
共印1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