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扩大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
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参保女职工的健康水平,更好地发挥生育保险社会统筹保障功能,保障和改善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第619号令)、《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生育保险基金运营情况,经研究决定,我市进一步扩大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适当提高生育保险待遇结算标准和规范享受产假及生育津贴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扩大待遇范围
1、免费妇科检查。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定期组织免费妇科检查,妇检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
2、新生儿医疗费支付标准。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1-3个月的新生儿医疗费用支付按实际发生额支付与最高支付限额两个标准执行。新生儿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按实际发生额支付,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按最高支付限额支付。新生儿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确定为:正常情况下,顺产新生儿医疗费用最高为800元、剖宫产新生儿医疗费用最高为1200元;新生儿因抢救的医疗费用最高为4000元。
参加生育保险单位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的、原在企业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以及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满一年且未中断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生育,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新生儿医疗费用支付标准按50%支付。
3、灵活就业人员生育医疗费标准。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满一年且未中断缴费的,生育医疗费按照当年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满两年以上且未中断缴费的,如因当时未参保未支付的生育医疗费,可参照生育当年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二、调整支付标准
1、生育医疗费定额标准。一级医院顺产标准由原来1600元/人提高到1800元/人、剖腹产标准由原来2800元/人提高到3000元/人;二级医院顺产标准由原来1700元/人提高到2000元/人、剖腹产标准由原来3100元/人提高到3300元/人;因本次妊娠而引起合并症、并发症,在产假期间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仍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产假之后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按照有关规定支付。
原在企业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以及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满一年且未中断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生育,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合并症、并发症的医疗费)支付按规定标准支付。
参加生育保险单位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的,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合并症、并发症的医疗费)支付按规定标准的50%支付。
2、计划生育手术费定额标准。人工流产(1--3个月,含3个月)手术费标准由原来500元提高到600元;中期引产(4--7个月,含7个月)手术费标准由原来1200元提高到1300元;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费参照中期引产手术费标准结算;后期引产(7个月以上)手术费标准按顺产标准结算;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手术费标准由原来250元提高到300元;女职工绝育手术费标准由原来1200元提高到1300元;男职工绝育手术费标准由原来900元提高到1000元;女职工复通手术费标准仍为1800元;男职工复通手术费标准仍为1200元。
3、一次性营养补助费定额标准。根据有关规定,一次性营养补助费按我市上一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确定,即由原来616元/人提高到707.2元/人。
4、一次性围产检查费定额标准。一次性围产检查费由原来500元/人提高到600元/人。
5、规范产假及生育津贴标准。术后产假及生育津贴(即产假期间工资)标准,人工流产(1--3个月,含3个月)术后休息14天,人工流产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16天,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30天,均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中期引产(4--7个月,含7个月)休息42天,中期引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50天,均享受60天的生育津贴;后期引产(7个月以上)或者妊娠7个月以上早产的,享受98天的产假及105天的生育津贴;正常生育且符合晚婚晚育条件(一般是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为晚育),除享受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十五天)的产假及105天的生育津贴外,增加30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手术的,增加15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再增加15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三、实施时间
从2012年7月1日起实施。
大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