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实施大丰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
市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管理,缓解定点医疗机构资金周转的压力,更好地服务参保患者,根据国家、省、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精神和《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的意见》(人社部发[2011]63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在现有结算办法基础上,经研究制定《大丰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算周转金(以下简称周转金)办法》如下:
第一条 周转金是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向定点医疗机构预付,用于结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算的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条 支付对象为符合下列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
(一)认真履行《大丰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且两年内无人社、药监、物价和卫生等行政部门处罚的记录;
(二)有住院服务范围,正常结算满一个自然年度以上,且上年度月住院统筹基金平均结算额在20万元以上;
(三)严格执行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能够有效控制医疗费用增长;
(四)财务制度健全,经营状况正常,具有偿还能力。
第三条 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大丰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算周转金借款合同书》,具体按下列方法支付和清算周转金:
(一)周转金的支付金额以该定点医疗机构上年度月均统筹基金结算额为基数进行核定,拨付额度为一个月。
(二)周转金在借款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借款期间不计利息,借款合同一年一签。支付的周转金在结算当年度12月份医疗费用时进行清算,从月结算款中全额扣回。
第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未能有效控制医疗费用而致过度增长,或因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被处罚、暂停医疗保险业务服务、取消定点资格和不按规定管理周转金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停止支付周转金,已支付周转金的定点医疗机构应按规定及时清算退还。
第五条 因违规行为取消使用周转金的医疗机构,在其处罚期满一年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使用条件后,才能重新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书面提出周转金申请。
第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关、停、并、转的,应及时报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并全额退还周转金。
第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周转金的管理,不得挪用。因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不善造成周转金损失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周转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加强周转金的监督管理,建立预警机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周转金损失的,将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