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82553776482X/2011-04138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大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日期 2011-07-14
文号 大人社[2011]59号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于规范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和适当提高待遇结算标准的通知

 
 

关于规范生育保险待遇

支付范围和适当提高待遇结算标准的通知
 

市各有关用人单位:

 

二、生育医疗费定额标准。一级医院顺产标准由原来1500元/人提高到1600元/人、剖腹产标准由原来2600元/人提高到2800元/人;二级医院顺产标准由原来1700元/人提高到1900元/人、剖腹产标准由原来2900元/人提高到3100元/人;因本次妊娠而引起合并症、并发症,在产假期间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仍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产假之后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按照有关规定支付。

三、计划生育手术费定额标准。人工流产(1--3个月,含3个月)手术费标准由原来400元提高到500元;中期引产(4--7个月,含7个月)手术费标准由原来1000元提高到1200元;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费参照中期引产手术费标准结算;后期引产(7个月以上)手术费标准按顺产标准结算;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手术费标准由原来200元提高到250元;女职工绝育手术费标准由原来1000元提高到1200元;男职工绝育手术费标准由原来700元提高到900元;女职工复通手术费标准由原来1600元提高到1800元;男职工复通手术费标准由原来1000元提高到1200元。

四、一次性营养补助费定额标准。根据有关规定,一次性营养补助费按我市上一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确定,即由原来534.7元/人提高到616/人。
 

          大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抄送: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盐城市社会劳动保险中心、大丰市劳动保险管理处。

根据《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文件规定,鉴于我市目前生育保险基金运营情况良好和女职工的生育医疗费用逐年增长的实际情况,为保障和改善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经研究并报经市政府同意,从20117月1日起适当扩大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提高我市女职工的生育医疗费和一次性营养补助费待遇标准。有关标
准如下:
一、围产检查费补助标准。对完成婚前检查、围产期保健检查、优生检测的参保女职工,由生育保险基金一次性补助围产检查费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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