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82014392332G/2011-03963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大丰市环保局 发文日期 2011-02-23
文号 大环〔2011〕12号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性

关于印发大丰市环保局《环保窗口建设项目环境评价审批流程》等六项行政权力事项审批流程的通知

 

Q/DFFW J hb.01-2009

 

环保窗口建设项目环境评价审批流程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建设项目环境评价审批的法律依据、申办材料、办理程序、办结时限、收费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环保局窗口建设项目环境评价审批的办理。

2        法律依据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于1989年12月26日起施行。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于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2.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2.4 《关于进一步扩大县(市)环境管理权限的通知》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2.5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于1998年11月18日起施行。

2.6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于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2.7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于2006年2月14日起施行。

3        申办材料

3.1  环评方式分为

3.1.1《环境影响登记表》

3.1.2《环境影响报告表》

3.1.3《环境影响报告书》

3.2  审批《登记表》提供

3.2.1《环境影响登记表》。

3.2.2选址在学校、医院、机关、居民区等敏感地区的需提供公众意见征求表。

3.3  审批《报告表》提供

3.3.1  具有相应环评资质的单位编写的《环境影响报告表》。

3.3.2  经济主管部门的备案通知、立项批复或相关函件。

3.3.3  当地环保部门预审意见。

3.3.4选址在学校、医院、机关、居民区等敏感地区的需提供公众意见征求表。

3.4  审批《报告书》提供

3.4.1  具有相应环评资质的单位编写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3.4.2  经济主管部门的备案通知、立项批复或相关函件。

3.4.3  当地环保部门预审意见。

3.4.4  选址在学校、医院、机关、居民区等敏感地区的需提供公众意见征求表。

3.5  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还应当提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意见;

3.6  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还应当提供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意见。

4   办理程序

4.1  流程图

确定环评格次

现场勘察

受理

 

环评表

报告书(环评表+专项)

委托环评

委托环评

会审、审核

签发

打印批复

领取批文

报送审稿

专家评审

报告书修改

报送批稿

再次受理

核准排污总量准

审核拟文

签发

批复

预审批上报

建设单位填报咨询表

领取批文

登记表

承办人提出审批意见

窗口负责人批准

领取批件

4.2  程序

4.2.1项目建设单位填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咨询服务表。

4.2.2窗口初步审查后组织项目现场勘察。

4.2.3窗口根据项目性质和周围环境现状,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确定环境影响评价格次。

4.2.4环境影响评价分为环境影响申报(登记)表、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三类。

4.2.5环境影响登记表按下列程序审批:

4.2.5.1项目建设单位填写建设项目环境登记表。

4.2.5.2窗口承办人审查并提出审批意见。

4.2.5.3窗口负责人审核并签发。

4.2.5.4项目建设单位领取审批材料。

4.2.6环境影响报告表按下列程序审批:

4.2.6.1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4.2.6.2窗口承办人审查并草拟审批意见由窗口负责人核稿后报环保分管局长。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的项目送生态科会审、涉及总量控制的送污控科会审后报分管局长。

4.2.6.3环保分管局长审核并签发。

4.2.6.4窗口承办人打印批文。

4.2.6.5项目建设单位领取审批材料。

4.2.7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按下列程序审批:

4.2.7.1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4.2.7.2建设单位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送审稿报有审批权的环保窗口。

4.2.7.3有审批权的环保窗口组织专家评审。

4.2.7.4项目建设单位、环评单位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修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形成报批稿。

4.2.7.5项目建设单位上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批稿)。

4.2.7.6窗口再次受理。

4.2.7.7窗口负责到环保局污控科核准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

4.2.7.8窗口承办人审查并草拟审批意见(预审批意见),由窗口负责人核稿后报环保分管局长。

4.2.7.9环保分管局长审核后报局长签发。

4.2.7.10项目建设单位领取审批材料。

5  办理时限

5.1  登记表项目,现场勘查后1个工作日内办结;

5.2  报告表项目,受理、再次受理后各3个工作日内办结;

5.3  报告书、报告表+专题项目,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办结。

6  收费标准

不收费                 

 

Q/DFFW J hb.03-2009

 

建筑行业夜间施工审批流程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行业夜间施工审批的法律依据、申办材料、办理程序、办结时限、收费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环保局窗口建筑行业夜间施工审批的办理。

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于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3  申办材料

3.1  建筑施工场所排污申报登记表;

3.2  夜间施工申请报告;

3.3  建设主管部门确需连续施工的证明。

4  办理程序:

4.1流程图

受 理 → 审核材料 → 现场核查 →  批 复→ 公 示 

4.2程序

4.2.1施工单位提出夜间施工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4.2.2窗口承办人负责受理并对材料进行审核。

4.2.3窗口承办人负责通知环境监察局相关中队进行现场核查。

4.2.4环境监察局相关中队反馈现场核查情况。

4.2.5窗口承办人办理夜间施工批复。

4.2.6施工单位领取夜间施工批复并在施工现场公告周边居民。

5  办理时限

5.1  申请人在夜间施工前4日向环保局提出书面申请;

5.2  经环保局批准后,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6  收费标准

不收费

 

Q/DFFW J hb.04-2009

 

排放污染物许可流程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排放污染物许可的法律依据、申办材料、办理程序、办结时限、收费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环保局窗口排放污染物许可的办理。

2        法律依据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于1989年12月26日起施行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于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于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3 申办材料

3.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文件及总量指标申请表;

3.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表、验收监测报告及验收意见;

3.3  本年度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重点污染源提供月度监测报告,其它污染源提供季度监测报告);

3.4  地方环保部门审查的排污单位上年度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

3.5  填写符合规范要求的并经地方环保部门初审合格的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申请表;

3.6  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7  换证单位还需交回原有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正、副本)。

4  办理程序

4.1  流程图

受理→审查材料→现场勘察→作出许可决定。

4.2  程序

4.2.1排污许可证申请单位上报排污许可证申请所需材料。

4.2.2窗口承办人负责受理并对材料进行审核。

4.2.3窗口承办人对申请单位生产现状、污染防治设施等相关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4.2.4窗口承办人提出审批意见由窗口负责人核定后报环保分管局长批准。

4.2.5窗口承办人给申请单位发放排污许可证,由盐城市环保局发证的出具预审批意见。

4.2.6项目建设单位领取审批材料。

5  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6        收费标准

不收费

 

 

 

 

 

 

 

 

 

 

 

 

 

 

 

 

 

 

 

 

 

 

 

 

 

 

Q/DFFW J hb.05-2009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流程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法律依据、申办材料、办理程序、办结时限、收费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环保局窗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办理。

2        法律依据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于1989年12月26日起施行。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于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2.3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于2003年6月26日起施行。

3  申办材料

3.1 《江苏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3.2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名称核准的相关证明文件(排污许可证、营业执照正副本,安全许可证);

3.3  危险废物经营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审批意见,已经试运行的应同时提供同意试运行的核准意见,已投入使用的还应提供验收监测资料和环保“三同时”验收报告及验收意见;

3.4  3名以上环境保护专业或者与申请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和经营方式相关的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名单及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毕业证书、个人履历、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从事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证明;

3.5  与所申请经营危险废物的特性、数量相适应的危险专用运输车、船清单,并提供相应证明(包括危险废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驾驶员证、押运员证,船舶船藉证明、适航证等)。

3.6  包装工具、贮存设施、设备清单、图片及说明;

3.7  处置(包括预处理)设施、设备详细情况,清单、规格型号、工作原理、处置能力、主要技术参数、制造商、生产日期、图片及说明,工艺流程图,核心设备、设施结构图;

3.8  所申请经营的各类危险废物处置技术和工艺的说明:工作原理、流程图、反应方程式;

3.9  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文本和污染防治管理措施文本及相关证明文件;

3.10 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文本及相关证明材料.

4  办理程序

4.1  流程图

受理→审查材料→现场勘察→作出上报决定。

4.2  程序

4.2.1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上报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所需材料;

4.2.2窗口承办人负责受理并对材料进行审核;

4.2.3窗口承办人对申请单位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现状、污染防治设施、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规章制度等相关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4.2.4窗口承办人提出审批意见由窗口负责人核定后报环保分管局长批准;

4.2.5窗口签发上报审批意见;

4.2.6项目建设单位领取审批材料。

5  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6  收费标准   

不收费                

 

 

 

 

 

 

 

 

 

 

 

 

 

 

 

 

Q/DFFW J hb.06-2009

危险废物交换转移许可流程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交换转移许可的法律依据、申办材料、办理程序、办结时限、收费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环保局窗口危险废物交换转移许可的办理。

2        法律依据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于1989年12月26日起施行。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于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2.3  国家环保总局《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2.4 《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修正)》于1997年11月27日起施行。

3  申办材料

3.1 《江苏省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申请表》(一式六份)及当地环保部门意见;

3.2  危险废物接受单位《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3  首次申请单位须提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材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表》;

3.4  危险物品专用运输工具相关材料(包括《危险品准运证》及承担运输作业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的相关证件复印件);

3.5  危险废物交换转移实施方案;

3.6  地方环保部门出具的近期污染物达标排放证明;

3.7  一年度执行危险废物交换转移联单制度情况总结;

3.8  事故应急预案。

4  办理程序

4.1  流程图

受理→审查材料→现场勘察→作出决定(本市作出许可决定,市外作出上报决定)。

4.2  程序

4.2.1危险废物经交换转移单位上报危险废物交换转移许可相关材料;

4.2.2窗口承办人负责受理并对材料进行审核;

4.2.3窗口承办人对我市境内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现状、污染防治设施、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规章制度等相关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4.2.4窗口承办人提出审批意见由窗口负责人核定后报环保分管局长批准;

4.2.5窗口签发上报审批意见;

4.2.6项目建设单位领取审批材料。

5  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6  收费标准

不收费

 

 

 

 

 

 

 

 

 

 

 

 

 

 

 

 

 

 

 

 

 

 

 

Q/DFFW J hb.07-2009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

销售与使用审批流程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与使用审批的法律依据、申办材料、办理程序、办结时限、收费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环保局窗口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与使用审批的办理。

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于1989年12月26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于2003年6月28日起施行。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于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3  申办材料

3.1 《辐射工作安全许可申请表》(一式六份);注:《辐射工作安全许可申请表》、《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在江苏省环境保护厅网站

3.2  环境影响报告及审批文件;

3.3  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报告及审批意见;

3.4  辐射防护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清单;

3.5  辐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清单;

3.6  辐射环境监测方案;

3.7  辐射工作人员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和健康合格证明;

3.8  安全防护管理规章制度;

3.9  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审验后留存复印件;

3.10  已有或者拟有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

4  办理程序

4.1  流程图

受理→审查材料→现场勘察→作出上报决定。

4.2  程序

4.2.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与使用单位上报《辐射工作安全许可证申请表》和相关材料

4.2.2窗口承办人负责受理并对材料进行审核;

4.2.3窗口承办人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与使用单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与使用场所辐射工作安全措施、防护标识、从业人员个人防护、规章制度等相关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4.2.4窗口承办人提出审批意见由窗口负责人核定后报环保局分管局长批准;

4.2.5窗口签发同意上报审批的意见;

4.2.6项目建设单位领取审批材料。

5 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6  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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