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军人残疾等级评定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三条根据民政部1997年4月1日发布的《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第2号令)规定,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申报办理评残审批程序应当是:
1.本人向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致残经过和残情等情况;
2、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写出证明材料,连同本人档案材料(包括原始证明、病历和现场证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等)、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半身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报送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查;
3、县(市、区)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具备评残资格的,通知本人到指定医院进行残情检查,由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残情鉴定,写出综合报告,填写《残疾等级审批表》,连同本人申请、单位证明等有关材料,一并报送地(市)民政部门审查;
4、地(市)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评残条件的,在上报的《残疾等级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连同其他材料一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审批;
5、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经审查认为符合评残条件的,在《残疾等级审批表》和残疾证件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并通过县(市、区)民政部门将残疾证件发给本人。不符合评残条件的,民政部门应当在《残疾等级审批表》上注明理由并加盖印章,连同其他上报材料退回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