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82K1308267XB/2011-04660 组配分类 社会公益事业
发布机构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1-11-07
文号 大人社〔2011〕76号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于印发《大丰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生育费用补偿办法》的通知

 

 

 

 

 

 

 

 

大人社〔2011〕76号

 

关于印发《大丰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

灵活就业人员生育费用补偿办法》的通知

 

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城镇职工医疗、生育保障体系,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减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生育费用负担,根据《盐城市市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生育费用补偿办法》(盐人社[2011]23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特制定《大丰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生育费用补偿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七日

 

抄送: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丰市政府办公室、大丰市财政局、大丰市审计局、大丰市医保中心、大丰市劳动保险管理处、大丰市人社局信息中心

 

大丰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

就业人员生育费用补偿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医疗、生育保险制度,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减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生育费用负担,根据《盐城市市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生育费用补偿办法》(盐人社[2011]23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建立大丰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生育费用补偿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偿对象

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满一年以上且连续缴费、符合国家生育政策、在2011年7月1日之后生育的灵活就业女性人员(未在其他渠道享受生育待遇)。

二、补偿办法

在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生育费用,一级医院顺产定额补偿1600元、剖腹产定额补偿2800元;二级医院顺产定额补偿1900元、剖腹产定额补偿3100元;一次性补助围产检查费定额补偿500元;实际发生额低于定额补偿的按实结算。

三、申请手续与结算办法

生育住院费用先自行以现金形式结算,出院后凭计划生育服务、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医保证历、卡、有效医疗发票、医疗费用清单、出院小结和市医保中心出具的参保情况证明等资料,到市劳动保险管理处申报生育定额补偿费用。

四、列支渠道

生育费用补偿所需资金先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后以每一参保年度实际发生的费用由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结转。

五、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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