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丰市审计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园)管委会,市各委局办,市各直属单位:
《大丰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大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五日
大丰市审计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大丰市委大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丰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大委〔2010〕32号),设立市审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调整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范围,不再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以外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二)加强对经济责任、关系国计民生的资源能源、环境保护和社会保障资金、地方建设项目投资、金融资产、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审计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主管全市审计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审计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参与起草审计、财政经济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承担对市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全市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市政府和盐城市审计局提出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市政府和盐城市审计局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与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市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及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市直各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2.镇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3.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市政府投资和以市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
5.市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市政府规定的市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及损益。
6.市政府部门和其他单位受市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根据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8.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定应由市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市管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省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省和市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承办市政府和盐城市审计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审计局设7个内设机构,均为正股级。
(一)办公室
承担局机关的机构编制及其人员管理,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局机关干部的调配、任免、考核、奖惩、工资福利、职称考评;承担干部的教育培训;起草和审核有关文件、报告和机构内部管理制度;承担财务和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承担机关文电处理、会务、保密、信访;承担机关行政管理、后勤保障、接待、安全保卫;承担精神文明建设、妇女、计划生育、工会、老干部工作。
(二)法制科
承担起草本市审计、财政经济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审计普法教育;承担审计业务复核,办理审计听证、行政诉讼应诉事项;检查审计执法情况;编制审计项目计划;承担审计统计、档案管理;承担审计科研、宣传、信息工作;承担全市内审的指导工作。
(三)财政金融审计科
承担审计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承担审计市财政局组织预算执行情况、市地税局税收征管情况、市金库办理预算资金的收纳拨付情况;承担审计各镇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承担审计市财政局和市地方税务局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承担审计市属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根据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实施审计中央在大丰的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牵头起草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及调查。
(四)行政事业与社会保障审计科
承担审计市人大机关、市政协机关、市法院机关、市检察院机关和政党组织、社会团体的财政财务收支;承担审计市发改委、人社、科技、教育、文广、卫生等有关部门(含所属单位)以及有关事业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承担教科文卫专项资金;承担受市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社会捐赠资金等;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五)农业与资源环保及外资运用审计科
承担审计市政府农委、水利、商务、国土、环保等部门和有关事业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承担审计相关部门和单位所属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承担审计政府管理的农业专项资金、资源能源及生态环境保护资金;根据上级审计机关授权组织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六)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
承担审计市政府投资和市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承担审计市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的财政财务收支;承担对市属国有房地产、施工企业进行审计监督;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七)经贸审计科
承担审计市政府经信、交通、工业、轻工、纺工等部门和有关事业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组织审计市属国有企业和市政府规定的市级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四、人员编制
市审计局机关行政编制为20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另行核定。
内设机构行政编制为:办公室4名,法制科2名,财政金融审计科2名,行政事业与社会保障审计科2名,农业与资源环保及外资运用审计科2名,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2名,经贸审计科2名。
领导职数为: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科长(主任)7名,副科长(副主任)2名。
五、其他事项
(一)下属市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承担组织协调和实施市管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和有关经济案件的审计工作。
(二)下属市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中心,承担市审计局交办的相关审计任务。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