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发改〔2010〕17号
关于印发机关有关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委属各单位:
《机关学习制度》、《机关考勤制度》、《首问负责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否定报备制度》、《印章使用和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公务接待制度》、《车辆使用管理制度》等十项制度,已经委领导班子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大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年五月六日
机关学习制度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机关自身建设,提高机关干部职工的政治思想水平和业务知识能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习内容:中央、国家、省、市重要会议精神和重要文件内容,上级机关布置的学习内容,本委需要掌握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
第三条 学习时间安排:每周六上午8:30集中学习一次,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第四条 学习方法:机关学习采取以集中学习、专家辅导、外出参观考察、自学等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具体要求:
1、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本委实际,每年年初由委办公室制定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
2、每人每年撰写各类学习笔记、心得体会不少于1万字。
3、因故不能参加学习的须向分管领导请假,并报委办公室。
4、无故或因故未请假超过三次以上(含三次)者公务员年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格次。
第六条 本制度自2010年5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委办公室。
机关考勤制度
第一条 为维护机关正常工作秩序,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促进机关干部职工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机关干部职工应自觉遵守上下班时间,不得迟到早退和无故缺勤。上班时间如因公外出,应提前报告科长或分管领导,并报委办公室备案后,方可离去。
第三条 认真履行请假手续,本委干部职工因事因病等不能按时出勤的,均应按以下规定请假,并及时报委办公室备案。
1、事假。一般干部职工一天内由科长批准,2天以上由分管领导批准,3天以上由主任批准;科长、副科长请假1天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2天以上由主任批准;委领导班子外出一天以上应向主任请假,主任外出应告知委有关领导。
2、病假。因病需要住院或休息,凭医院诊断证明,一般干部一周内由分管领导批准;科长以上干部病假由主任批准。
3、婚假、产假、探亲假和年休假时间按上级规定执行,经领导批准后办理请假手续。
第四条 请假或外出人员回单位上班,应及时向相关人员和委办公室销假。
第五条 本制度自2010年5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委办公室。
首问负责制度
第一条 首问负责制是指服务对象到机关或打电话到机关办事(含举报、投诉、咨询、查询等),接受询问的首位机关工作人员必须负责解答、办理或交经办科室(人)办理的制度。
第二条 首问人要热情礼貌、用语文明;熟悉本单位本科室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要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切实为办事人着想,不得推诿扯皮,要充分体现机关干部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精神风貌。
第三条 首问人的责任
1、属于首问人职责范围的,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一次性告知办理的有关事项,需要补充或携带的材料,以及如何办理等,要耐心解答对方的询问。
2、不属于首问人职责范围,但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首问人要主动告知或引导到有关经办科(室),经办科(室)无人时,应告知经办科(室)的联系电话。属于本科(室)职责范围的,当具体经办人不在时,首问人应认真接待,记下联系电话,及时交经办人办理。
3、不属于本单位或本部门职责范围的,首问人应告知,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4、属于电话咨询的,首问人应按上述原则给予答复;属于举报或投诉的,首问人应将反映的事项、举报或投诉人姓名、联系电话等要素记录在册,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并注意保护举报、投诉人。
第四条 本制度自2010年5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委办公室。
一次性告知制度
第一条 一次性告知是指服务对象到委机关办事或电话咨询有关办理事宜时,委机关经办人员(以下简称经办人)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的理由。
第二条 对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应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其所需补全的手续和材料;服务对象按照书面告知的要求补全后,经办人应当按时予以办理。
第三条 对服务对象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服务对象,不能一推了之。
第四条 对需一次性告知的事项,除电话咨询可口头一次性告知外,其余都要以书面的形式告知服务对象,并存档备查。
第五条 本制度自2010年5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委办公室。
限时办结制度
第一条 限时办结是指当事人到委机关办事,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手续齐全的前提下,经办单位或经办人应当根据服务承诺在规定的承诺期限内办结当事人诉求的有关事务。
第二条 经办人应及时对服务对象申报的材料和有关手续进行审核,并出具收件回执单,写明所收材料名称、页数、办结取件时间及经办人。
第三条 对服务对象诉求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准延时办理。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延时办理,经办人要按照职权规定报领导审批,并告知当事人延时办理的理由。
第四条 在办理公务中,以权谋私,吃、拿、卡、要的一律严肃查处。
第五条 本制度自2010年5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委办公室。
否定报备制度
第一条 否定报备制度是指委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各项业务中,认为服务对象的诉求事项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决定不予办理的事项,要实行登记备案或请示报告的制度。
第二条 经办人对服务对象的诉求事项要严格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认真检查核对,对确实需要否定并属于职权管辖范围的,才能予以否定,并进行登记备案。
第三条 属于超越经办人权限的事项,经办人员没有否定权,应及时请示分管或主要领导,分管或主要领导接到否定的请示报告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条 对经核实符合否定条件的事项,由经办人员填写《否定报备登记表》,内容主要包括:审办单位或审办人姓名、联系电话、审办事项、否定的理由及依据、领导审批意见等,与审办材料一起存档备查。
第五条 否定报备必须按规定或承诺的时间办结,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服务对象。
第六条 服务对象要求退还被否定的审办材料的,应当退还。退还材料时服务对象应出示身份证明材料并签收备查。
第七条 本制度自2010年5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委办公室。
印章使用和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委机关印章的使用程序,加强印章的管理,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印章包括“中共大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员会”、“大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大丰市企业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大丰市物价局”及“大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审批专用章”等五枚印章。
第三条 集中保管原则。“中共大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员会”、“大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大丰市企业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大丰市物价局”印章统一由委办公室明确专人实行集中保管。“大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审批专用章”由本委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负责人负责保管。
第四条 用印审批原则。由办公室实行集中保管的印章及由本委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负责人负责保管的“大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审批专用章”,用印均必须有委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否则不予用印。
第五条 用印登记原则。办公室对相关用印情况及时进行登记,注明用印事项、用印时间及经办人。
第六条 “中共大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员会”印章在用于以委党委名义发出的公文、开具的介绍信、出具的政审材料及对外联系工作时的相关材料时,需经委党委书记、副书记或分管政工的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用印。
第七条 “大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章在用于以本委名义下发文件、发出公函、颁发各类证书时,需经委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用印;一般性的各类报表、汇报材料、新闻信息稿件需经委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用印。
第八条 “大丰市企业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印章只限在涉及企业改制范围内使用,并需经委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用印。
第九条 “大丰市物价局”印章只限在有关物价等方面的范围内使用,并需经委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市物价局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用印。
第十条 “大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审批专用章”只限在项目审批范围内使用,由窗口负责人电话请示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用印,相关批文每月5日前集中由委分管领导补签。
第十一条 遇有领导不在家等特殊情况用印,须进行电话请示,经领导同意后,可采取先用印后补签的办法。
第十二条 用印前必须认真核实用印相关手续,无误后方可用印。盖印时要求图章清晰端正、位置适当(一般应盖在文件的落款与日期之间,骑年压月处)。
第十三条 保管人对印章妥善保管,人离开时须将印章锁好,以防丢失。
第十四条 印章一般不得带出办事,特殊情况需要随身携带必须经委主要领导同意,并与印章保管人办理交接手续后方可借出,用毕后应立即交还保管人。
第十五条 严禁不按印章使用程序私自用印。严禁使用空白介绍信,严禁在空白纸上滥盖印章。对不按规定使用印章的,追究监印人及保管人责任,给本委造成不良影响且后果严重的,则依法依纪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2010年5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委办公室。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本委的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财经制度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委财务实行统一管理(含下属事业单位),重大事项由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办公室为财务管理职能科室。
第三条 支出凭证必须使用正规票据,经办人须在票据正面注明事由,并经相关人员及分管领导签署证明意见后方可送核。
第四条 办公室负责票据审核,并按照“机关、招商引资、风力发电、接轨上海、北京对接、老干部服务”等项目发生的不同费用,做好票据登记工作。
第五条 委机关财务支出由分管财务主任一支笔审批,分管财务主任工作发生的费用由委主任审批。非日常性支出必须先请示后支出,一次性支出5000元以上的应请示委主任同意,一次性支出10000元以上的应经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
第六条 机关办公用品由办公室统一购置、发放,大件办公用品由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擅自购买不予报销。
第七条 出差费用报销规定:
1、参加上级机关召开的会议和到上级机关汇报衔接工作需出差的,盐城境内由分管主任批准,盐城以外的由委主任批准。出差补助按有关规定填报。未经同意擅自出差,费用一律自理。
2、自备车到市外出差,原则上不得报支出租车车费;乘坐公交车出差,凭车票可报支目的地城市必要的出租车费用。
3、驾驶员一般只报销过路费、停车费等车辆费用和出差补助,相关费用经办公室核准后由分管财务主任签报。
第八条 本委工作人员因公出差,需预借公款10000元以下的,经出差者本人申请、办公室审核、分管财务主任批准后方可借出,借款10000元以上的需经委主任批准或委主任指示分管财务主任批准。凡借用公款者,原则上出差结束后一周内结清归还。
第九条 各科室文字材料自行打印存盘,由办公室统一出印成文;未经批准不得外出打印。
第十条 正常的业务培训凭通知,经委主任同意可报支培训费用。参加进修班、培训班、函授班等各种学历和非学历学习必须经委班子研究同意,所发生的费用,按有关规定报支。
第十一条 本委机关职工或委外有关人员遇有生病或喜庆等特殊情况需看望和祝贺的,有关费用由办公室统一扎口。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2010年5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委办公室。
公务接待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公务接待管理水平,促进与各级领导和相关单位之间的友好合作,增进友谊,交流信息,改善外部环境,树立机关形象,结合委机关财务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务接待的主要任务:安排上级部门、兄弟单位、业务关联单位各级领导来丰的吃、住、行;安排重要来宾的检查、考察、调研等活动;开展公共关系工作,协调好外部环境。
第三条 公务接待的基本原则:坚持服务于树立机关良好形象的原则,强化公关意识,广泛获取信息;坚持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的原则,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符合礼仪要求,杜绝随意性;坚持勤俭节约、热情周到的原则,根据来宾的身份和任务执行不同档次的接待标准,反对铺张浪费;坚持办公室归口管理与对口科室接待相结合的原则,办公室负责接待工作的统一管理,办理重要接待事务。
第四条 公务接待的申请程序:客人来访应热情迎接,工作餐由办公室统一安排,一般公务接待须经分管领导同意,重要接待须经委主任同意后,相关科室或单位主动到办公室领取就餐通知单;公务接待实行就餐通知单制度,办公室负责统一安排,擅自在外地就餐以及未经审批私自安排宴请的,经办人承担一切招待费用。
第五条 公务接待的标准:公务接待按照“热情大方、从紧从严、定点接待”的原则,不含烟酒费用一般情况每人每餐30-40元、特殊情况每人每餐50-60元;有市领导参加的重要接待标准由委主要领导具体确定;工作餐每人每餐10元。
第六条 公务接待的签单:新词大酒店、银都大酒店、丰东大酒店接待必须经委主要领导同意,由委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办公室领导签单,其他酒店原则上须由分管领导签单;签单人必须在账单上注明接待事由,没有接待事由的,由签单人承担招待费用。
第七条 公务接待的结账:原则上每季结算一次,各酒店凭办公室出具的就餐通知单连同酒店账单每季次月8日前到委办公室申报结算,办公室汇总形成接待清单报委主任审阅后再进行报批。
第八条 本制度自2010年5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委办公室。
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车辆使用安排坚持“先急后缓、综合调度、节俭使用”原则,优先保证给委领导工作用车。
第二条 车辆及驾驶员由办公室统一管理,用车必须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必须执行事先约定的行车路线和起止时间,不得私自出车或改变行车路线,遇有特殊情况,用车人员或驾驶员应及时与办公室联系。
第三条 出车盐城以外的须主要负责同志批准,盐城以内的要分管领导批准,大丰以内的由办公室统一调度,车辆原则上不予外借。
第四条 驾驶员不得擅自出车和私自用车,严格控制公车私用;非本车驾驶人员不得驾驶车辆或用公车学习驾驶技术;遇有特殊情况个人因私需要用车,必须经委分管办公室领导批准,擅自用车发生问题的,责任自负。
第五条 汽车燃油由办公室核定油耗,单车核算,统一办理燃油充值。市内加油一律使用油卡加油,特殊情况需经随车领导见证,由驾驶员自行购油,凭正式发票报销。
第六条 车辆的大修须经委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小件购置、换件须经办公室同意。车辆维修须由办公室出具车辆维修联系单,到定点单位进行修理,由办公室按季统一结账。出差在外需维修换件的,向办公室汇报征得同意,其维修费用经随车领导人员签字确认后报销。
第七条 上班期间车辆停放在委机关北侧黄海路南侧停车位上,驾驶员离车时应查看车内情况,车内一般不得存放提包或其他贵重物品。
第八条 驾驶员应主动做好车辆的维护保养,出车前必须对车况进行检查,坚决不开带病车辆上路,不酒后驾车,不超速行驶,不闯红灯。如车辆有违章记录,由驾驶员自行处理,处罚款不予报销。
第九条 驾驶员车辆不得擅自让给他人驾驶,如发现一次,口头警告;第二次,分管领导找其戒免谈话;第三次,驾驶员予以辞退。
第十条 驾驶员未按制度要求停放车辆、私自出车或由于驾驶员自身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 驾驶员要认真做好油耗、维保、出车等情况记载,每月汇总将相关情况报委办公室。委办公室根据填报情况审核驾驶员每月出差、补助及油耗等费用。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2010年5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委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