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建〔2010〕78 号
关于有房改房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加大市区住房保障力度,切实解决房改房(含集资房、解困房、拆迁安置房、教师公寓等)面积偏小的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现根据盐城市市区的做法和《大丰市市区2008-2010年住房保障规划》对进一步完善市区住房保障政策的有关问题请示如下:
1、有房改房且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0㎡的,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但须根据建住房[2007]258号文件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所购经济适用住房超过控制面积标准(控制面积标准为90㎡)的部分按政府指导性市场价计价购买。亦即,房改房面积加经济适用住房面积超出90㎡的部分按市场价计价销售。有房改房且人均建筑面积超过20㎡的,不能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2、房改房的面积认定。一律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面积为准。即使以房改房市场价购买的部分也一律认定为房改房面积。
3、执行时间从2010年1月1日起。
以上请示,请示复。
大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O一O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