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82014392017W/2010-03033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大丰市财政局 发文日期 2010-11-22
文号 大财办〔2010〕23号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大丰市财政局电子监察内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电子监察工作,加强对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的监督和管理,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勤政廉政建设,提高监察工作的客观性、科学性和时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盐城市电子监察管理办法(试行)》和《大丰市电子监察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局电子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监察,是指运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对行政权力网上运行情况进行制约、防控和监督管理,主要是事项查看、实时监控、预警纠错、投诉处理,以及对监控结果进行统计分析,作出绩效评估,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或作出监察决定等活动。

第三条    开展电子监察工作,必须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协作、公开透明、高效便民和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分工

第四条    局纪检监察组织负责对本局各部门行政权力事项的监督管理和处理等工作,并接受大丰市监察局对电子监察工作的指导。

第五条     监察室指派专人负责局电子监察系统的日常监察工作,在职责范围内通过电子监察系统对廉政、执法、纠风、政务公开、效能、投诉等工作实施监督监察。

第六条    监察室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市电子监察系统的功能设计及模块划分,分别享有相应的操作权限。

第三章         监察内容

第七条 事项查看。电子监察系统与电子政务系统共享数据库,可以随时查阅市法制监督系统中的权力设立标准、行政事项的处理过程和结果等全程信息,并实时抓取数据作为本系统对权力监察的基础依据。

第八条     电子监察系统检查网上政务公开情况,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㈠政务公开内容完整性情况;

㈡政务公开内容真实性情况;

㈢政务公开及时性情况;

㈣政务公开便民性情况;

㈤依相对人申请公开的履行情况;

㈥其他与政务公开有关的情况。

第九条    实时监控。电子监察系统与电子政务系统连接,自动、实时采集各行政事项办理过程及结果的详细信息,跟踪任一项行政权力的运行轨迹,全面监控行政事项的实施步骤、时限、收费等情况。

第十条     电子监察系统对行政事项办理过程中的下列情形实行预警提示:

㈠时限预警。将权力运行节点的实际时间与该权力节点的法定时限或承诺期限进行对比,进行不同程序的报警。

㈡异常情况预警。按监察规则库中的异常情况种类,比对权力运行数据,对违反规定实施的行政行为,自动出示黄牌,限期办理;对超过督办期限仍未更正并办结的,自动出示红牌。

㈢风险点预警。对行政机关的重要行政权力、重点岗位、重要业务、重大事项等运行过程中腐败易发、多发的环节进行实时防控。

第十一条 系统发现监控和预警异常情况后,监察部门应当进行登记并根据警示情况,分别采取相应措施实施纠错。

第十二条 接到上级督查督办任务后,应按照要求迅速组织实施,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结,并以书面形式反馈办理结果。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电子监察显示有关人员存在过错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监察室应当进行调查,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三卡”预警、“不作为”劝诫、不予评优评先的处理或者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被追究行政过错责任或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提出复核或者申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江苏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有关科室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徽的,由监察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㈠在使用市电子监察系统过程中谎报数据、弄虚作假的;

㈡在办理有关行政权力事项过程中,违反规定的工作要求和服务规范的;

㈢不遵守市电子监察系统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

㈣不遵守市电子监察安全保障要求和工作规范的;

㈤不允许网上公开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擅自向社会公开的;

㈥擅自建立独立的电子监察物理网络逃避监察的;

㈦其他妨碍市电子监察系统正常运行的行为的。

责任人主要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或者积极配合组织调查,未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可从轻或者免于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承担责任:

㈠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职仍无法做出正确判断的;

㈡法律、法规、规章存在冲突,致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无法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的;

㈢因网络传输、系统故障、软件系统自身设计缺陷导致错误发生的;

㈣因不可预见或者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错误发生的;

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不予追究的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局监察室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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