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82553776482X/2010-03302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大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日期 2010-01-27
文号 大人[2010]2号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于举办第三期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继续教育培训班的通知

 

 

关于举办第三期机关事业单位

技术工人继续教育培训班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的整体素质,培养和造就一支适应现代化要求的,具有较高政治、文化、业务素质的技术工人队伍。根据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全省工考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苏人通[2001]41)精神,按盐城市人事局的统一布置,我们已成功举办了两期培训班,并取得了预期的效果。现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举办第三期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继续教育培训班。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的内容、时间

继续教育的内容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现代科学技术和机关事业单位的发展需要确定,重点使技术工人掌握本行业、本工种或相近工种国内、国际的新技能、新技术以及本行业、本工种或相近工种国内、国际的新设备、新信息。

继续教育的实施,每两年培训一次,采取自学与集中辅导的方式进行。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每个周期不少于60、50、40、30课时,参加培训的学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后,由市人事局对继续教育证书进行验证,作为技术工人聘用升级、兑现工资的依据。

二、继续教育的对象、报名程序、时间与方法

全市党政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现在技术岗位工作并取得《机关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证书》的技术工人、已参加第一期、第二期培训或未参加的技术工人,均须参加继续教育,由单位填写《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继续教育申报名册》(附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局工考办。时间从发文之日至2010年2月10日。逾期不报,责任自负。工考办将根据情况分工种分期、分批组织培训。

三、收费标准

学员参加报名培训,根据物价局的规定交纳培训费、报名费、教材费。

四、其它有关问题

1、技术工人没有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不得聘用技术等级,工资待遇就近就低降至低一岗位技术等级工资标准,初级工调整至普通工岗位,且一年内不得参加技术等级资格考试。

2、已取得初级工以上技术证书的技术工人,在申报上一技术等级培训前必须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课时,否则不得申报升级培训考核。

3、技术工人在继续教育考试中成绩不合格,可参加补考,补考仍不合格,须重新参加培训。

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继续教育培训是技术工人的权利和义务,是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和支持工人的继续教育工作,合理安排时间,创造便利条件,保证本单位的技术工人适时完成相应的继续教育任务,为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证。

 

附件: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继续教育申报名册

                 

 

 

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继续教育申报名册
(第三期)
填报单位(盖章)

姓名

工作
时间
工种 现有技
术等级
是否已参加第一、二期 备注
第一期 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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