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绿化养护,提高绿化养护管理水平,现将《大丰市城市绿化养护管理规定(试行)》和《大丰市城市绿化养护百分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希切实贯彻执行。
附:1、大丰市城市绿化养护管理规定(试行)
2、大丰市城市绿化养护百分考核办法(试行)
大丰市城市管理局
2009年9月16日
大丰市城市绿化养护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规范绿化养护单位的养护项目管理行为,积极推进精细化管理,提高绿化养护管理质量和水平,根据省市相关规定和标准,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绿化养护项目指市园林管理处管理范围内的城市各类绿地。包括由施工企业承担的在建在养绿化工程。
三、市园林管理处依据工程合同、养护合同约定的养护内容和标准、考核办法以及国家和省、市行业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对养护项目进行管理。养护单位必须认真、自觉、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条款。
四、《大丰市城市绿化养护百分考核办法(试行)》与本规定配套执行。
第二章 养护组织管理
一、组织养护项目管理应具备的基本要求:
1、必须有健全的专职养护项目部,在大丰市区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2、必须有专业作业器械。养护单位至少配备洒水车1辆,作业卡车1辆,割草机4台、绿篱修剪机4台、高压泵1台、消防泵1台,确保机械作业率50%以上。
3、必须有专职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或技术员必须持有园林绿化中专以上学历证书,项目负责人还必须有园林绿化施工项目经理证书。
4、必须有完善的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和员工教育培训计划。
5、应有科学的病虫害测报体系,并建立科学的应急系统。应有详尽的养护突击、灾害性天气、重大活动等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二、项目部及管护人员要求:
1、养护单位项目部各类人员必须齐全。项目部应根据项目任务的大小确定人员、数量,可以兼岗,但一人最多不得超过三个岗位。项目部的项目经理、技术员、考核员(质检员)、安全员、资料员、考勤员、养护班组长等岗位都必须明确专人负责。项目部各类人员分工合理,职责明确,管理有序,正常在位。并有严格的内部检查考核机制。人员配备、岗位职责、考核办法等必须上墙张贴并报市园林处备案。
2、养护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员、考核员(质检员)、安全员、资料员、考勤员、养护班组长、日常固定的养护人员等工作人员都必须配备通讯设备,与市园林管理处通讯联系保持全天畅通,项目负责人正常上班时间未经市园林管理处批准不得擅自离丰。
3、技工要求:养护单位必须按市园林管理处要求,配备与任务相应的、能完成有一定技术含量养护任务的、足够的技工(含绿化工、植保工、花卉工、盆景工等),工人技术等级应符合绿地养护等级要求,技工必须持证上岗。经市园林管理处现场考核,不符合岗位要求的,责令养护单位撤换。
4、养护管理人员和养护人员统一着园林标志服。班组长以上人员必须佩戴标志,到岗到位。
5、因工作需要,市园林管理处通知养护单位有关人员到养护现场或其它指定地点,相关人员必须按时到达。
三、养护情况对接、交流:
1、法定代表人必须保证每月到养护现场进行检查的时间不少于两个半天,每月底与市园林管理处负责人作一次养护情况交流。
2、养护项目负责人必须正常到养护现场组织养护工作,定期与市园林管理处分管负责人进行养护情况交流,每月不得少于两次。每月28日前向市园林处报送上月小结与下月工作计划。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管护工作会议或培训,并作好记录。
3、养护班组长必须正常在养护段面上组织养护工作,每日与市园林管理处现场管理人员进行养护情况对接,并在日巡查记录上签字。
四、法定代表人在以下重大情况,应到场组织绿化养护:
1、防洪排涝、抗台等灾害性天气期间。
2、重大保障活动期间。
3、绿地和树木遭受破坏期间。
4、其他重要养护工作期间。
五、养护人员配备:
养护单位必须按照人均养护面积5-8亩绿地,其中公园绿地、道路、市政绿地按人均养护面积3亩的标准,配备固定的日常养护人员,编班编组。
六、履行合同、服从指挥:
养护单位必须服从市园林管理处的监管和指挥,市园林管理处依据合同规定和养护工作需要,对养护单位的养护及相关工作发出书面(或口头)指令,养护单位必须服从指令,对不能服从但有正当理由的,必须在接通知24小时内向市园林管理处提出,经同意后方可停止执行。养护单位相关人员不得有拒领通知、拒不在通知单上签字、拒接电话等行为。
第三章 养护要求及标准
一、绿化植物年保存率:
管养绿化植物凡种植一年以上的,年保存率不低于98%(受自然灾害或环境污染等原因而死亡的除外),在建工程植物年成活率、保存率按工程施工合同要求执行。管养绿化植物年保存率低于98%的,除按同期市场招标价进行赔偿或补植外,同时按减少的百分点进行扣罚。
二、一般性养护管理要求:
1、基本要求:各类养护植物长势正常,整齐美观,形状均匀,无缺株缺苗,无病虫害,无歪斜、倾倒、断残枝、枯枝,生长季节无异常枯黄。
2、卫生保洁:各类绿地实行全天候保洁,无各类垃圾、杂物、漂浮物,无卫生死角,无明显鼠害,无焚烧垃圾现象。
3、除草、松土:各类绿地基本无杂草、杂藤、无小种植,做到有草即除;不随意使用除草剂;绿地、乔灌木根部土壤板结时要及时松土。
4、浇水:新植苗木按要求及时浇水,造景盆栽花木应保持水份,避免缺水枯萎。
5、设施维护:各类绿地内护栏、照灯、园路、坐凳、建筑小品、垃圾容器、设置牌、配电、供排水等设施应正常维护,保持完好和整洁卫生。
6、对绿地内的一般违规行为的发现与处理:
养护单位必须及时发现和处理绿地内的一般违规行为(如在绿地内或树木上晒衣被、挂拖把、乱刻乱画、污损设施、人为践踏、倾倒垃圾等)。
三、专业性养护管理要求:
1、修剪:对树木的修剪须先制订修剪方案,经市园林管理处审查同意后按照修剪方案进行修剪。修剪须先做好样板段,符合要求后再逐步推开。
绿篱、模纹色块应保持长年形状和造型美观,及时局部修剪。定期大批修剪应在保持轮廓线的情况下进行,逐步放高、放大,原则上应使用绿篱机修剪;
球类的修剪,既注意大小结合、高矮结合,毛球剪成光球,无大枝空隙;
乔木应保持树冠完整、美观、修剪适当,主侧枝分布匀均、内膛不乱、通风透光、及时剥芽、剪去萌蘖枝、枯断枝;
花灌木的修剪应剪去徒长枝、萌蘖枝、病虫枝、不均衡枝,保持花灌木外型美观、匀称。
乔、花灌木修剪全年不少于2次,球类、绿篱、模纹色块的修剪全年6-8次。
草坪修剪必须平整,冷季型全年修剪8-10次,暖季型全年修剪3-4次,每次修剪后草坪高度一般宜为6-8cm。
2、施肥:
(1)基肥:乔、灌木、亚乔木及球类平均每株施基肥不少于2公斤;绿篱、模纹色块、地被植物和草皮每亩施基肥不少于100公斤。
(2)每年施追肥2次:乔木、亚乔木、灌木及球类按每株1-2公斤施有机、复合肥;绿篱、模纹色块按每亩35公斤施有机、复合肥,地被植物及草坪按每亩10公斤施尿素。
具体地块可视植物品种、长势情况调整施肥次数和用量,报市园林处批准。
3、病虫害防治:要按生物特性和季节特性做好病虫害防治工作,并明确专人负责。病虫害要在第一时间发现并书面汇报。发生局部虫害的,应当在8小时之内进行防治;把病虫害消来在萌芽状态。发生大面积虫害的,必须在4小时之内进行防治。综合运用生物、物理、化学防治手段。运用化学防治应选用高效、低毒、无污染药剂,注意不同药剂交替使用。
4、抗旱浇水:在发生干旱性天气期间,养护或施工单位须保证各类乔、灌木和地被植物等定时段浇一遍透水,保持土壤水份,同时及时书面汇报浇水情况。
5、造景、移植:根据市园林管理处植物调整、造景、移植和行政审批需要,按时按质完成任务,其工作量控制在合同总价的5%以内。
6、整理:应按树木大小做养护穴,绿地内按需要做养护沟,养护穴(沟)每月必须修整,以保持形状和轮廓;破旧草绳、枯枝、断枝必须及时清理;树木支撑科学到位、基部培土坚实美观,不得脱落、松动;树池、树墩要保持形状,无杂物、积水,池土低于池围挡;树木及时扶正、压实。
7、涂白:主次干道行道树每年春季和秋季各涂白一次,涂液配比得当,涂口平齐,高度统一美观。
8、防寒:预报当地超低温天气要对各类植物采取防寒措施。当年栽植的树木需有防寒遮挡、防寒草绳。
9、枯死树和不合格苗木的清理:
(1)对标段内的枯死树每10天须清理一次,清理前须办理报批手续。
(2)对标段内的行道树不合格苗木每10天须清移一次,绿地不合格苗木每15天须清移一次,清移前须办理批报手续。在建在养工程不合格苗木,必须移出本工程范围内的绿地。
10、苗木补植完善:
养护期限内各类乔木、灌木、地被植物出现缺株、缺档、地表裸露的,养护单位必须按市园林管理处的要求进行补植。补植前,须先编制计划,经批准后按栽植管理要求施工和验收。
第四章 保证保障项目
一、重大活动、专题活动、节假日保障:
养护单位必须确保完成市城管局、市园林管理处下达的活动保障任务和其它应急突击任务。如义务植树、创建等重大活动、专题活动保障、市内重要接待保障、节假日保障等。
二、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的处理:
养护单位必须确保及时发现、制止养护项目范围内发生的非法聚集、赌博、斗殴、侵占绿地、擅自砍伐(移植、修剪)树木等各类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并及时汇报。
三、安全保障与文明养护:
1、养护单位应确保各种安全措施到位,无安全隐患,对养护责任范围内发生的安全事故负全部责任。
2、清死树枯枝、高空作业安全防范必须拉警戒线、设安全屏障;夜晚施工、治虫打药必须制定安全工作计划,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有专职安全员跟随作业,确保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3、养护地段内窨井、路灯、管线等公共设施或园林小品、设施发生破损或缺失,养护单位必须在第一时间发现并立即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同时协调各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并及时报告市园林管理处。
4、养护现场机具材料整齐有序,所有垃圾同步清理,现场保持整洁。
5、养护人员不得与市民、游客争执。
四、抗台防汛等灾害性天气应急工作:
1、根据气象预报,在灾害性天气(大风、暴雨等)发生前,养护单位应成立灾害性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和突击队,组长和突击队长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担任。
2、在灾害性天气(大风、暴雨等)发生前,必须做好打坝、理排水沟、加固支撑、树木围堰等一切应急准备工作。
3、在发生灾害性天气时,养护单位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所有抗灾人员通讯工具24小时保持开机状态,确保信息畅通。组织力量对绿化养护标段即刻及时巡查,情况即刻及时处置。
4、对各类易损易折树木做好排查和登记,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在树木倒伏、折断等情况发生时第一时间发现和处理。
5、灾害天气期间实行灾情一日一报,特殊灾情随时报告。养护单位对本路段绿化苗木受灾情况要拍照存档,并作详细记录。
6、出现重大情况时,养护单位突击队人员必须服从市园林管理处的统一调遣,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7、养护单位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抗灾任务的,须及时报告。
五、园林绿化行政审批配合工作:
配合开展园林绿化行政审批工作,对经行政审批临时占用的绿地,应进行跟踪管理,发现超期、超范围占用的情况,必须立即电话报告,同时以书面形式报告给市园林管理处。
第五章 养护台帐资料
1、养护单位必须根据绿化养护精细化要求,建立完善的养护资料,随时接受市园林管理处检查;市园林管理处有具体要求的必须按要求执行。
2、养护台帐应包含以下内容:
(1)养护方案包括养护项目的任务和目标、人员配备及分工、养护措施、管理制度等。
(2)养护工作计划包括年度计划、月度计划、修剪计划、病虫害防治计划、暴风大雨等灾害性天气应急计划、职工培训计划、重大活动保障计划、临时布置任务应急计划等。
(3)养护技术资料包括养护日记,病虫害防治、施肥、排涝、抗旱、修剪、死树清理等重要养护措施的工作记录,死亡树木的鉴定记录等。
(4)管理工作资料包括绿地苗木实测登记表、苗木变动台帐、成活率(保存率)月度统计表、工作月报、考勤表、检查考核记录、任务申请单、工作验收单、整改意见单、处罚单、项目核算单等。
(5)安全工作记录包括安全检查日记、安全责任制、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等。
(6)推进绿化精细化管理的方案,质量目标体系方案,围绕质量目标开展活动的记录,质量检查记录,技术保证措施方案等。
(7)其他资料包括合同、标准、规章、规范、考核管理办法、各类管理文件、养护通报、会议记录等。
第六章 养护项目移交
一、养护期满的绿化移交
1、在建工程养护期满的绿化移交
在建工程养护期满,办理工程移交手续时,必须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同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1)工程图纸、合同、监理及施工日志、决算资料、工程验收合格报告。
(2)有权部门出具的土壤检测报告。
(3)工程移交现状图。
(4)苗木自测工作量清单。
(5)近两年树木死亡分析报告。
(6)完整的养护台帐资料(有电子文档资料要求的,必须报送电子文档资料)。
在建工程养护期满的绿化移交程序,按省、盐城市绿化工程管理、养护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2、管养绿地养护期满的绿化移交,按养护合同约定和省、盐城市有关文件执行。
二、解除合同的养护项目移交:
1、解除合同的在建工程,其已完成工作量的养护责任不解除,仍由养护单位承担,养护管理按本规定执行。
2、管养绿地在绿化养护过程中,养护单位违背合同约定需解除合同的,养护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组织撤场,办理各项移交手续。
拒不撤场或不办理移交手续的,市园林管理处将不与养护单位结算养护费或工程违约金,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均由养护单位承担。在建工程解除合同的,按合同约定和省、盐城市绿化工程管理、养护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三、移交时质量问题处理
第七章 养护管理的考核
一、市园林管理处设立市区绿化养护管理考核办公室,依据《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植物养护技术规定(试行)》和本规定和《大丰市城市绿化养护百分考核办法(试行)》对养护单位进行考核。实行日巡查,周检查,月考核。
二、养护单位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于考核告知之日起三日内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逾期不提出或没有相关证明材料的,视同认可考核结果。
三、市园林管理处发现养护单位的日常养护存在问题的,通知养护单位进行限期整改,养护单位在期限内迅速整改到位的,不扣分处罚;通知整改而未整改以及整改不到位的,或养护管理问题已造成一定后果和负面影响的,按本规定和《大丰市城市绿化养护百分考核办法(试行)》扣处并继续进行整改。二次以上通知仍不整改的或整改不到位的,加倍扣分(2-5倍)处罚,同时市园林管理处将组织替代作业,费用按相应标准2-3倍计算,直接从被替代单位的养护或工程费中扣除等措施。
四、百分考核按月进行,所扣分值按日巡查、周检查发现的问题(次、处)累加计算。
百分考核月考核基数的确定:平均月养护费用×40%(或工程款1%)
月扣款金额的计算公式:百分考核月考核基数×扣分数%
五、养护单位养护考核得分连续三个月在60分以下,或养护任务经通知后仍不落实、不整改每月累计2次以上,或因整改不到位、养护不善致使养护质量、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市园林管理处有权采取组织替代作业、解除养护合同、清退出场等措施;对于被组织替代作业、清退出场的养护单位和发生上述类似情况的在建在养绿化工程施工单位,除按规定扣除养护费、工程款外,取消其二年内在市区的绿化养护和工程招投标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一、绿化养护合同和工程合同履行中,适用下列经济、技术文件和规定、标准规范,其优先顺序为:
1、养护合同、工程合同及设计文件。
2、本规定和盐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和养护管理相关。
3、《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植物种植技术规定(试行)》、《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植物养护技术规定(试行)》、《江苏省园林绿化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江苏省绿化养护工程预算定额》。
4、国家现行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规范、规定。
二、本规定由大丰市园林管理处负责解释。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