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领食品有限公司海丰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部分岗位人员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报告》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为了保证你公司部分岗位人员的合法休息休假权利,促进你公司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和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苏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根据你公司生产受市场因素的影响,生产时间不固定的情况,同意你公司对部分岗位人员实行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人员为:车间生产人员、卫生监督员、跟班质检员、保洁员、司炉工、设备维修工、电工等。
三、你公司部分岗位人员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四、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人员,你公司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在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员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适当的工作、休息方式,确保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需要延时工作的必须与工会和员工协商同意。
五、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的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六、你公司部分岗位人员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期限为:二○○九年五月四日至二○一○年五月三日止。
七、自本批复之日起,须将公司对部分岗位人员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向公司员工进行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后可与这部分岗位人员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签订相关补充协议。同时做好这部分岗位人员工作时间的考勤记录。妥善保管以便备查。
特此批复。
大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九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