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82553776482X/2009-03621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大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日期 2009-05-04
文号 大劳社监〔2009〕10号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于对上海东领食品有限公司海丰分公司部分岗位人员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

 

 

上海东领食品有限公司海丰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部分岗位人员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报告》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为了保证你公司部分岗位人员的合法休息休假权利,促进你公司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和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苏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根据你公司生产受市场因素的影响,生产时间不固定的情况,同意你公司对部分岗位人员实行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人员为:车间生产人员、卫生监督员、跟班质检员、保洁员、司炉工、设备维修工、电工等。

三、你公司部分岗位人员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四、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人员,你公司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在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员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适当的工作、休息方式,确保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需要延时工作的必须与工会和员工协商同意。

五、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的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六、你公司部分岗位人员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期限为:二○○九年五月四日至二○一○年五月三日止。

七、自本批复之日起,须将公司对部分岗位人员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向公司员工进行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后可与这部分岗位人员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签订相关补充协议。同时做好这部分岗位人员工作时间的考勤记录。妥善保管以便备查。

特此批复。

 

大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九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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