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82553776482X/2009-03617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大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日期 2009-05-14
文号 大劳社监〔2009〕13号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于农工商超市集团有限公司大丰店部分岗位员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

 

 

 

关于农工商超市集团有限公司大丰店

 

部分岗位员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

 

关于农工商超市集团有限公司大丰店:

你店《关于对部分岗位员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报告》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为了保证你店部分岗位员工的合法休息休假权利,促进你店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和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苏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针对你店经营受市场因素影响的情况,同意你店对部分岗位员工实行以季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员工,其季度平均工作时间应与法定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同时,日工作的最高时数不得超过法律规定。

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人员为:理货员、收银员、领班、电脑员。

三、你店上述岗位员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四、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你店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在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员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适当的工作、休息方式,确保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需要延时工作的必须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同意。

五、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的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六、你店部分岗位员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期限为:二○○九年五月十四日至二○一○年五月十三日止。

七、自本批复之日起,须将本公司部分岗位员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向全体职工公示。公示后可与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签订相关补充协议。同时做好员工工作时间的考勤记录。妥善保管以便备查。

特此批复。

 

 

大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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