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价发〔2009〕90号
关于嘉英阳光城地下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市万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核定嘉英阳光城地下停车场收费标准的报告悉。
你公司受大丰嘉英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对嘉英阳光城地下停车场(包括人防工程)实施停车经营服务。根据市政府大政发〔2004〕107号印发的《大丰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市物价局大价发〔2002〕5号印发的《大丰市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实细则》等文件规定,结合市人防办对该人防工程认定的使用管理意见和市房管部门有关产权证明,以及对嘉英阳光城地下停车场停车服务等级评定,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一级停车场:小型车辆连续停放半小时以上4小时以内的5元/次(临时停放半小时以内的免收),停放时间超过4小时的8元/天。包月或包年停车收费标准,由经营者按不高于相应车型的按天计费标准自行确定。救护车、消防车、执行公务的军(警)车、垃圾清运车及其他特殊车辆不收费。
二、机动车类型划分
按照省物价局、省交通厅苏价服〔1997〕168号通知规定,小型车是指小轿(卧)车、15座以下(含15座)面包车、2.5吨以下(含2.5吨)小货车、三轮摩托车等。
机动车停车场必须在收费地点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标明停放车辆类型、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和投诉举报电话等。希你公司按照停车服务管理要求,切实做好宣传解释和相应管理工作。
此复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主题词:停车 收费 标准 函
抄送:市房管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社会综合治
税办公室,大丰嘉英置业有限公司
大丰市物价局办公室 2009年12月31日印发
共印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