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82K1308267XB/2009-01661 组配分类 政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09-11-13
文号 大政办发〔2009〕146号 主题分类 对外经贸合作
体裁分类 通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性

大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丰市外派劳务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大丰港经济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大丰市外派劳务市场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大丰市外派劳务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外派劳务人员和外派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外派劳务市场秩序,加快建设全面小康社会进程,根据国家和省、盐城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外派劳务市场管理实行“政府监管、公共服务、市场化运作”。由市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抽调专人组成专门机构对全市的外派劳务负责监督管理,成立外派劳务服务中心,设立集中报名窗口,搭建外派劳务公共服务平台,外派企业和劳务人员直接对接,实行市场化运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从事外派劳务业务的管理机构、外派企业、外派劳务国内中介企业、外派劳务人员及相关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外派企业是指经国家商务部核准取得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及境外就业经营资格的企业。外派劳务国内中介企业是指为外派企业提供劳务服务的企业。外派劳务人员是指上述企业在对外经营活动中组织派遣的劳务人员。

第五条 外派企业必须通过市外派劳务服务中心及集中报名窗口招收劳务人员,不得通过其他途径招收劳务人员。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 成立由外经贸、公安、劳动、工商、外事、城管、教育、旅游、广电、司法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大丰市外派劳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外派劳务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

第七条从外派劳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成立市外派劳务综合管理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外派劳务项目审核,出具《关于对外派企业招收外派劳务人员的初审意见函》;

(二)负责外派劳务广告审核,出具广告审核意见表;

(三)接受外派劳务人员投诉,协调处理劳务纠纷;.

    (四)对外派劳务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五)按成员单位职责分工查处违法违规外派劳务行为。

第八条 市外派劳务服务中心(集中报名窗口)的主要职责是:

(一)接受劳务人员咨询、报名(登记劳务人员基本信息、技能和求职意向等);

    (二)提供对外劳务合作政策法规咨询服务;

    (三)向外派企业提供劳务人员基础信息和求职意向;

    (四)为外派企业进场招收劳务人员提供便利条件和相关服务;

(五)指导、监督外派企业与劳务人员签订外派劳务合同。

(六)负责对外派劳务项目和人员进行登记造册、统计归档,建立外派劳务数据库;

    (七)会同劳动、教育等部门对有技能培训需求的劳务人员进行技能培训和出国劳务素质教育,负责组织劳务人员参加外派企业组织的技能考试和省外派劳务考试中心组织的出国劳劳务适应性考试。  

第九条 建立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制定《外派劳务工作职责》、《窗口报名管理制度》、《项目审查制度》、《广告审核制度》、《合同审查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外派劳务风险管理制度》等外派劳务规章制度。

 

第三章 外派企业

 

第十条 外派企业必须在办理外派劳务项目审查和招收备案手续后,才能开展招收外派劳务人员业务。

第十一条 外派企业对外派劳务项目的真实性负责,负责劳务人员的境外管理,处置境外纠纷及突发事件。

第十二条 外派企业可通过以下方式在本市招收劳务人员:

(一)直接到市外派劳务服务中心(集中报名窗口)设立摊位招收;

 (二)授权委托本地具备商务部对外劳务经营资格的企业在市外派劳务服务中心(集中报名窗口)设立摊位招收;

 (三)授权委托本市外派劳务国内中介企业在市外派劳务服务中心(集中报名窗口)设立摊位招收。

第十三条 招收外派劳务人员简章应包括外派企业和境外雇主基本情况、招用人数、职业工种、岗位要求、录用条件、收费标准、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劳动保护等内容。

第十四条 外派企业招收劳务人员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

(二)招用无合法证件或在国外有不良记录的人员;

(三)向劳务人员收取报名费用和超标准收费;

(四)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

(五)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护照等证件;

(六)派遣劳务人员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职业;

(七)伪造、涂改、转让项目审查备案材料和文件;

(八)以招收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违法经营活动;

(九)委托不具备商务部外派劳务经营资格的企业和未取得经营资格的国内中介企业或个人招收劳务人员。

第十五条 外派企业要对招选的外派劳务人员进行适应性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后考试不合格的劳务人员不得外派。

第十六条 外派企业负责出国劳务人员护照申领工作。

 

第四章 外派劳务国内中介企业

 

第十七条  市外经贸局会同工商部门加强对外派劳务国内中介企业的管理。对具备一定条件(注册资金五十万元人民币、无不良经营记录、有一定的涉外劳务纠纷处置能力、社会信誉良好等),经营规范,并主动向外经贸部门开立银行备用金保证函的企业,由市外经贸局审核并报盐城市外经贸局备案,出具年检意见,工商部门据此确认其经营资质、经营范围。   

第十八条  取得经营资格的外派劳务国内中介企业必须在市外派劳务服务中心(集中报名窗口)设立摊位招收,市外经贸局、工商局每年对此类企业进行联合年检,实行动态跟踪管理。

第十九条  外派劳务国内中介企业应在开户银行储存专项银行备用金,并向市外经贸部门提供银行备用金保证函。银行备用金主要用于对突发劳务纠纷事件的处理,在突发劳务纠纷发生后,外方雇主和外派企业不能足额赔偿、补偿劳务人员经济损失时,由外派劳务国内中介企业以银行备用金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备用金存入银行,银行出具备用金保证函,此备用金由外派劳务综合管理办公室出具使用证明材料方可提取,企业不得擅自提取对。备用金的银行利息归企业所有。动用备用金处置纠纷的企业,必须在劳务纠纷处置终结后十五日内补足备用金方能继续此项经营。银行备用金自外派劳务中介企业开展中介经营时起存,存储至外派劳务中介企业停业、清算且所派出的劳务人员合同期满回国后止。对主动放弃外派劳务中介经营的企业,在所派出的劳务人员合同期满回国后,方可提取银行备用金。备用金的金额为五十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 劳务人员

 

第二十条  劳务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18至60周岁之间;

(二)身体健康,具备胜任所要从事工种的劳动技能;

(三)符合外派企业的其他相关要求。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劳务人员不得外派:

(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国(境)劳务的人员;

(二)曾参与境外违法犯罪活动或有违约、罢工、集访、斗殴等不良记录的人员;

(三)无法提供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  劳务人员的权利保障:

(一)劳务人员依法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权利;

(二)劳务人员享有所签定的《外派服务合同》和《雇佣合同》中所列各项权利;

(三)保险保障:劳务人员除享有《雇佣合同》中所列工作地国别各项保险保障和《外派服务合同》中所列有关保险保障外,还应依法缴纳养老、医疗社会保险;

(四)市外派劳务综合管理办公室需了解劳务人员在国外的工作、生活情况,协助做好劳务人员和外派公司、国外雇主的沟通工作,为维护劳务人员的各项权利提供帮助。

 

第六章  初审程序

 

第二十三条  省内外派企业在我市办理招收劳务人员初审意见函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外派企业所在地市级商务部门审核确认的《外派劳务项目审查表》原件及复印件;

(二)与外方雇主签订的劳务合作合同或对外承包工程合同的商务部分;

(三)项目所在国政府批准的工作许可证明;

(四)需要进行项目确认的,应按规定提供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出具的《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确认函》;

(五)如委托其他相关机构代为办理初审手续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六)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证书》(加盖公司印章的复印件,包括年审记录);

(七)经外派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单位印章确认的《外派企业纠纷承诺书》

第二十四条 省外外派企业在我市招收外派劳务人员办理初审意见函时,除提交第二十三条二、三、四、五、六、七款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交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外交部(领事司)授权自办签证的企业盖章确认的《外派劳务项目审查表》原件及复印件及江苏省商务厅盖章确认的《外派劳务人员招收备案表》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  实行严格的项目初审制度,所有的外派项目必须经综合管理办公室严格初审。项目初审内容包括:

(一)外派企业与外方雇主签订的合同(包括工种、工作地点、雇佣期、工资、加班薪酬、劳保、保险等条款)是否符合我国和项目所在国有关规定。

(二)外派企业与国内劳务人员签订的外派服务合同(包括工种、工作地点、出境时间、工作期限、收费标准、工资、加班薪酬、劳保、保险、项目不能实施的退款补偿、仲裁诉讼等条款);

(三)我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是否已对项目进行确认(如需确认);

(四)项目所在国的安全形势是否适合派出劳务人员;

(五)外派企业是否超范围经营以及是否通过上年度经营资格年审;

(六)劳务人员在国(境)外的年工资收入(扣除出国前交纳的各种收费)一般不得低于盐城市上年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的2倍。

第二十六条 在下列情况下,综合管理办公室可拒绝为外派企业出具初审意见函:

(一)外派企业未通过集中报名窗口招收劳务人员的;

(二)初审申请材料不全的;

(三)外派企业有重大违规行为被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在当地招收劳务人员曾出现过重大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且不能积极处理的。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外派劳务招收广告必须经综合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方可发布。

第二十八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公安部门护照审核签发责任制、外经贸部门项目备案责任制、执法部门案件查处责任制、职能部门动态监管责任制,形成责任全覆盖、管理无漏洞、查处有结果的责任体系。

第二十九条 综合管理办公室实行重大外派劳务项目跟踪服务制度。凡超过100人以上的外派劳务项目,要派专人跟踪管理并定期组织现场检查,所需费用由外派企业承担。

第三十条 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外派劳务人员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必须服从用工方的管理,遵守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凡违反合同的外派企业和劳务人员一律建立不良记录档案,对有不良记录的外派企业,将禁止其在我市招收劳务人员、对有不良记录的劳务人员不予推荐。 

 

第八章           公共服务

 

第三十一条 外派劳务服务中心(集中报名窗口)常年接受劳务人员咨询报名,指导劳务人员报名登记。

第三十二条 外派劳务服务中心应根据外派企业的需求,按一定比例向外派企业提供符合条件的劳务人员信息。

第三十三条 外派企业为劳务人员申办劳务护照须经市外派劳务综合管理办公室初审备案; 外派劳务综合管理办公室配合公安部门办理护照审查工作。

第三十四条 在外派企业授权委托的情况下,外派劳务服务中心可以代其对外派劳务人员进行适应性培训,并组织劳务人员参加省外派劳务考试中心组织的统一考试。

第三十五条 建立外派劳务资源信息库,实行计算机管理与服务,按护照信息、出国意向、劳动技能等项目建立动态信息资源库。

第三十六条 制定大丰市外派劳务突发事件处理预案,一旦发生矛盾纠纷,立即启动处置预案,应对突发事件。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外经贸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三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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