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827487471391/2008-02862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大丰市经济开发区 发文日期 2008-08-10
文号 大开管[2008]24号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于印发《大丰经济开发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大丰经济开发区新型农村

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村(居)民委员会:

《大丰经济开发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已经开发区管委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各村(居)认真贯彻实施。

 

 

江苏大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008年8月10日

 

 

 大丰经济开发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农村劳动者年老时的基本生活,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顺利实施,现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大丰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大政发[2008]10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开发区区域内具有农业户口,或长期在开发区居住生活的小城镇户口,年龄在18周岁以上,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且未参加政府主办的其它社会保险的各类农村居民(学生除外)应按照本细则参加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第二章 保险费缴纳和个人帐户管理 

第三条 参保人员携带身份证和一寸照片1张,到村代办员处填《缴费清册》,由开发区社事局汇总后上报至市农保处,经市农保处核定并发放《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手则》(以下简称《缴费手则》),建立养老保险关系,《缴费手则》主要用于记录参保人员缴费和享受补贴的情况,是参保人员到龄申请养老待遇的依据之一,参保人员必须妥善保管,《缴费手则》不得涂改、转借、伪造,一旦遗失,参保人员应及时到市农保处申请补办。

第四条 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本市上年度的农民人均纯收入,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10%,个人缴费基数最高不超过本市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00%。市财政、区财政、村集体分别按个人缴费总额的10%、10%、8%给予补贴(如个人一次性补足15年,村按10%补贴)。 

第五条 参加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实际缴费年限不得低于15年,对男达到60周岁、女达到55周岁前实际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可采取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的办法以充实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同时享受相应的财政补贴。

第六条 市农保处为参保人员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和统筹帐户,核发《缴费手则》,健全参保人员养老保险档案。

第七条 参保人员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包括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总额及利息、村集体补助及利息。统筹帐户包括市、开发区两级财政补贴及利息。

第八条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储存额利率根据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城乡居民1年期居民存款利率确定,每年结息一次。          

第三章  保险金给付 

第九条 参保人员在达到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领取年龄前1个月,持《缴费手册》户口簿、身份证、1寸照片到村代办员处填写《领取养老金申请表》,由区社事局汇总,经市农保处审核后,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十条 享受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二)缴纳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含一次性足额补缴的);对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且不愿意补缴的,不享受统筹帐户保险金待遇。

(三)未享受其他社会基本保险待遇的;

第十一条 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领取标准:

  月领取标准=个人帐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

  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120

基础养老金=统筹帐户储存额÷120

第十二条 个人帐户储存额只能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员缴费期内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依法继承,并从统筹帐户中支付丧葬费300元;参保人员领取阶段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依法继承,并从统筹帐户中支付丧葬费500元;参保人员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全部转移。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退保:

(一)参保人员户口迁出大丰市,保险关系无法转移的(参保人员应出具迁入方无法接受保险关系的证明;)

(二)参保人员在缴费期内死亡的;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发生以上情况要求退保的,应由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申请,经市农保处审核后方可办理退保,退保金额为个人帐户余额部分。

第十四条 建立农村高龄人员生活补贴制度(以下简称高龄补贴)。享受高龄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年满65周岁的本开发区农村户籍居民;

2、其配偶子女等家庭成员均按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且至少有一人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按期缴纳保险费的;

3、本人未享受任何社会保险待遇的。

第十五条 高龄补贴的标准为每人每月36元。享受高龄补贴的人员须由本人(或直系亲属)携带户口本、身份证、其它家庭成员的参保时的缴费收据等到村代办员处填写《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高龄补贴申请表》,由开发区社事局报市农保处审核,经确认后并在所在村公示15日,无异议后,进行发放。

第十六条 享受高龄补贴人员,在一个年度内其直系亲属有无故停保、断保、未足额缴纳保险费的,市农保处自次年1月1日起,停止发放高龄补贴,在直系亲属补足停保、断保期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后方可继续享受高龄补贴,停止发放期间高龄补贴不予补发。

第十七条 享受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高龄补贴的人员,每年均应参加生存资格认证。未参加资格认证,市农保处停发其养老待遇或高龄补贴,待其资格认证后予以补发。

第十八条 领取养老金待遇或高龄补贴人员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或者有关人员应在一个月内到市农保处注销养老保险关系,并从领取养老金待遇或高龄人员补贴人员死亡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高龄补贴待遇。

第十九条 养老待遇水平应根据经济增长、物价指数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情况适时调整,具体调整方案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新老农保制度的衔接 

第二十条 参加原农村养老保险尚未达到享受养老待遇年龄的人员,可选择下列方法向新农保过渡:

(一)折算。大龄人员参加新农保的,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自愿将老农保中的积累总额合并到新农保个人帐户中,老农保的积累总额除以新农保当年缴费标准,折算补足新农保的缴费年限,补足年限部分享受财政补贴,多出部分充实个人帐户。

(二)封存。年龄在男45周岁、女40周岁以下的参保人员,其老农保帐户封存计息,自参加新农保之日起计算缴费年限,待达到领取年龄时,将老农保中的积累总额与新农保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个人帐户养老金待遇。

第二十一条 参加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养老金水平仍按原办法执行,尚未达到享受养老待遇年龄的人员,本人不愿按新农保参保的,可在到达规定的养老年龄时,按个人帐户中的积累总额计算其领取养老保险金待遇。 

第五章 基金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市统筹、预算管理、财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任何人以伪造证件或者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金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市农保处依法追回多领、冒领的养老金。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大丰经济开发区,如与《实施细则》不符的,按《大丰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开发区社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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