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丰市村干部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为切实解决广大农村干部老有所养的后顾之忧,充分调动广大村干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根据《关于建立健全村干部目标考核激励机制的暂行办法》(大办发〔2008〕79号)文件精神,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参保原则
村干部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坚持自愿参加、个人缴费与财政补贴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有利于积极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原则,坚持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保”)互相转移衔接机制,不断提高村干部生活保障水平的原则。
二、参保对象和范围
凡本市在村干部职数规定内、在岗在职并领取财政转移支付固定补贴的村干部(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根据本镇实际情况和村干部个人意愿,参加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经办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或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三、缴费标准
1、参加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缴费基数为本市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00%,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10%。(2008年全年缴费总额为2100元)。
2、参加城保的缴费标准:参照自由职业人员标准执行。(2008年全年缴费额最低为2196元)。
四、资金筹集
村干部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应缴保费由市、镇(开发区)财政和个人按比例共同负担。村主要干部(指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村总账会计)由市、镇(开发区)、个人分别按3︰3︰4比例负担;其他干部由市、镇(开发区)、个人分别按2︰2︰6比例负担。v
五、投保办法
1、为保证村干部社会养老保险市、镇两级补助落实到位,村干部每年以城保自由职业者的缴费标准缴纳个人负担部分,市、镇财政也同样以城保自由职业者的缴费标准予以补贴,待市、镇财政补助资金和村干部个人缴纳部分落实到位后的次月转入城保。
2、村干部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缴纳。其中:个人应缴部分由各镇劳动保障所统一组织收缴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镇财政补助的部分列入预算,于每年年底前一次性直接划入新农保基金专户,并由市农保处将参加城保的村干部的市、镇财政补助资金连同其个人缴纳部分一次性缴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3、村干部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在村干部本人申请的基础上,由各镇党委牵头,劳动保障和农经等部门共同办理。每年10月底前,各镇组织、农经部门负责提供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村干部名单、职务变动、到龄人员、缴费明细等相关信息,经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审批,报市委组织部审核后,交市劳动保障局汇总及办理相关手续,并向市财政局报送经费计划。
4、参保村干部的个人账户管理按照新农保或城保的相关规定执行。其参保手续,一律由各镇劳动保障所负责保管,待批准退职离岗时方可给个人。村干部因工作调动的,按干部管理权限调任手续可将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和手续转至新的工作单位。
5、投保年限。参保的村干部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缴费年限不得少于15年(180个月)。从办理养老保险之日起到领取养老保险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如符合条件,可在办理养老保险时一次性向前补缴。
6、补缴办法。选择参加新农保后,中断缴费或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需补缴的部分按办理补缴手续时当年新农保的缴费标准补缴;选择参加城保的,按城保规定缴费标准进行补缴。村干部补缴的养老保险费,市财政不予补贴,该项资金来源渠道各镇自行决定。
7、转保办法。原已参加老农保或新农保与城保之间的互相转移衔接办法按大丰市劳动保障局大劳社〔2008〕41号《大丰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养老保险相互转移衔接试行办法》执行。
8、养老金领取。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并符合相关条件的,自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起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金待遇。
六、有关说明
1、各镇、村及广大村干部要积极、广泛地做好新农保的宣传、发动、组织工作,保证新农保任务的圆满完成。
2、村干部参加新农保或城保时,原参加“老农保”的保险费暂时封存,或按照有关规定折算成新农保或城保的缴费年限。
3、村干部在《关于建立健全村干部目标考核激励机制的暂行办法》出台前已办理城保的,从2008年起,按照《关于建立健全村干部目标考核激励机制的暂行办法》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续保。
4、参保村干部因特殊情况经镇党委研究批准退职的,如村干部本人愿意继续续保,其后续年限的保费原则上由个人全额负担;有条件的镇,也可由各镇和个人共同负担,分摊比例由各镇自行规定。如村干部本人不愿意继续续保,则按照有关规定将其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本息一次性支付给其本人,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5、参保村干部因本人主动要求辞职或落选、工作不称职组织劝退等原因,间断任职期间或离任后,如村干部本人愿意继续续保,其后续年限的保费由个人全额负担,市、镇财政不再予以补助;如村干部本人不愿意继续续保,则按照有关规定将其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本息一次性支付给其本人,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6、参保村干部年度考核不称职或任职期间受党纪、政纪处分,或不服从组织安排,或因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稳定、减轻农民负担等工作造成“一票否决”的责任村干部,其当年保费市、镇财政不予补贴,全部由个人承担。
7、参保村干部在新农保缴费期间或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按新农保的有关政策处理;参加城保人员或转入城保后死亡的,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8、新任职、新当选或职务调整的村干部,从新任职、新当选或职务调整的次月起办理或调整养老保险相关手续。新任职、新当选或职务调整变动的,分别以党委任职文件或选举结果为准。
9、对工作实绩考核突出的参保村干部,各镇(开发区)可通过对镇(开发区)财政补贴和村干部个人负担比例的适当调整予以奖励。具体负担比例由各镇(开发区)自定,但村干部个人的养老保险年负担金额不得少于年缴费额的10%。
10、本细则由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相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共同研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