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82014392017W/2008-02846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大丰市财政局 发文日期 2008-07-23
文号 大财社[2008]13号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于调整2008年上半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市各委局办,市直各单位、各参保企业:

根据省及盐城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的苏劳社险〔2008〕13号、苏财社〔2008〕58号、盐劳社险〔2008〕12号、盐财社〔2008〕21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市调整2008年上半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基本养老金的范围和对象

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2008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办理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以及在2008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到达70周岁、75周岁、80周岁(不包括已按照苏劳社险〔2008〕3号文件规定享受过增发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的人员)的人员。

二、调整办法

(一)普遍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

2008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办理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按照本人本次调整前的基本养老金(生活费)10%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低于107元的,在不超过107元的范围内,可按照本人本次调整前的基本养老金(生活费)的14%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但不得超过107元。

(二)适当增发部分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

1.  2008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退休的具有高级职称的科技人员,正高每人每月增发70元,副高每人每月增发60元。

2.  2008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低于我市2008年普遍调整后的平均养老金水平的50%的,每人每月增发30元,增发后的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不超过我市2008年普遍调整后的平均养老金水平的50%。

3.  2008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到达70周岁(年龄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计算的为准,下同)的退休人员(不包括已按照苏劳社险〔2008〕3号文件规定享受过增发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的人员,下同)每人每月增发30元,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增发20元;到达75周岁、80周岁的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增发10元。

同时符合上述两个及两个以上增发条件的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按就高和不重复的原则确定增发金额。

三、资金来源

此次调整所需资金,由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四、调整时间

从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二OO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抄报:盐城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市政府办公室。

抄送:市地方税务局、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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