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大劳社险〔2008〕9号
转发盐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接续处理的意见》的通知
各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参保单位:
为了进一步明确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现将盐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处理的意见〉的通知》(盐劳社机〔2008〕3号)转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落实。
大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七日
盐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盐劳社机〔2008〕3号
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接续处理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局,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单位:
现将《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处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接续处理的意见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实际,现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和接续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养老保险关系由企业转入机关事业单位
(一)职工由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原在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建立的个人账户,继续由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在机关事业单位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养老金。原建立的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每月按1/120的标准由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委托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代发,并相应抵减机关事业单位办法计发的养老金。
(二)职工由企业流动到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的,从调入单位起薪之月起按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原在企业缴费的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视同在机关事业单位的缴费年限。
(三)职工由企业流动到尚未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及《养老保险手册》应存入职工本人档案。
(四)为有效防范基金风险,根据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对由企业调入或录(聘)用至参保的事业单位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人员,所在调入或录(聘)用单位,应按距法定退休年龄的长短向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不超过15万元费用(职工个人不承担,具体标准见附表),其费用并入养老保险基金。无论职工由于何种原因离开该单位或不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缴纳的该项费用均不予退付。
二、养老保险关系由机关事业单位转移至企业
(一)职工由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并由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其历年实际缴费基数。其中由尚未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由当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出具相关证明。
(二)职工从调入企业起薪之月起参加所在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个人账户。职工在原单位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可计算的连续工龄和机关事业单位的缴费年限,视同企业职工缴费年限。
(三)国家公务员和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的工作人员流动到企业,并按规定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后,不论是否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按盐劳社险〔2002〕6号、盐财社〔2002〕16号文件有关规定,根据本人在机关工作的年限一次性补贴,由其原所在单位通过当地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转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补贴标准为:本人离开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工作年限×0.3%×120个月。
三、养老保险关系在机关事业单位间流动
职工在不同统筹地区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办理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不转移基金。其中职工从尚未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的,由调出单位所在地的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相关证明,并从调入之月起缴纳养老保险费;从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尚未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等资料应存入职工本人档案,原参保时建立的个人缴费记录及相关资料封存,暂由调出单位所在地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管理。
四、应保未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应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而未参加或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在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应按规定在当地补缴养老保险费后,再办理转移手续。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而未参加或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前,应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在当地补缴养老保险费后,再办理转移手续。
五、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关系接续
(一)军队转业干部和退役士兵养老保险关系接续
参保机关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士官和城镇退役士兵,应从报到起薪之月起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其在部队服役期间和按规定可以计算连续工龄的待分配期间视同缴费年限。
(二)接受学历教育人员学习期间养老保险关系接续
参保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接受学历教育,凡经单位同意且在规定的学习时间内继续发放工资的,其读书期间应当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与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毕业后重新被录(聘)用至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其读书期间不计算工龄的,不缴纳养老保险费,不计算缴费年限。
(三)养老保险关系因停保、封存和其他原因间断后的接续
对经多次催缴仍不缴费,且欠费超过6个月的参保单位,养老保险关系予以封存,暂停结算,并发出书面通知。封存期最长不超过一年,封存期间停止办理该单位的各项养老保险手续。封存期内,单位可向经办机构书面提出恢复正常缴费申请,经办机构审核后可以恢复结算缴费。超过封存期,原单位未提出恢复正常缴费申请的,经办机构对其作停保处理,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养老保险关系封存期间和停保以后,原参保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待遇由原单位负责支付。
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因停保、养老保险关系封存、欠费和其他原因间断的,在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和补缴养老保险费时,应按办理接续手续时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补缴间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并按有关文件规定加收滞纳金。对于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不按规定及时办理缴费基数申报而导致的少缴养老保险费的,按欠费处理,并加收滞纳金。
(四)改制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接续
经有关部门批准转企改制的事业单位,从批准其转为企业之日起,新调入、录(聘)用人员,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原在编在册且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按当地事业单位改革改制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于跨省流动的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按照苏劳社险〔2002〕8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附:调入、录(聘)用人员所在单位一次性缴纳费用标准表
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 |
缴纳金额 |
一年 |
15.0万元 |
二年 |
13.5万元 |
三年 |
12.0万元 |
四年 |
10.5万元 |
五年 |
9.0万元 |
六年 |
7.5万元 |
七年 |
6.0万元 |
八年 |
4.5万元 |
九年 |
3.0万元 |
十年 |
1.5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