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82014392156K/2008-02922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大丰市公安局 发文日期 2008-07-16
文号 大禁毒办〖2008〗06号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社区戒毒

(康复)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大丰经济开发区、大丰港经济区管委会,市各委局办,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关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要求,市禁毒办制定了《关于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指导意见》,现将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二○○八年七月十六日

 

 

 

关于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切实推进全市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开展,根据《禁毒法》对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具体意见如下:

一、社区戒毒(康复)组织机构相关职责

1、各镇成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由镇分管镇长任组长,综治办主任任副组长,镇相关部门领导为成员。主要职责:

(1)认真落实《禁毒法》和《戒毒条例》的工作要求,组织实施社区(康复)戒毒工作;

(2)组织指导社区戒毒(康复)中心和戒毒(康复)帮扶小组的建设,落实人、财、物的保障工作。

2、成立社区戒毒(康复)中心。由综治办主任兼任社区戒毒(康复)中心主任,成员由综治办、司法、财政、民政、社事办、卫生和公安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

社区戒毒(康复)中心: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对符合戒毒条件的吸毒人员开展为期三年的社区戒毒,对社区戒毒中违规或期满人员提出综合评估,报公安机关批准,予以告诫或解除;制定乡镇、街道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计划,组织和指导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组、专职禁毒义工和社会力量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负责对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组的考核评定,并接受上级禁毒委员会考核检查;对符合条件的戒毒人员,开展必要的贫困救助、法律援助、戒毒医疗、心理疏导、就业指导培训等工作;完成上级禁毒委交办的其他社区戒毒工作任务。

卫生院:规范和管理自愿戒毒医疗;会同派出所开展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

司法所:负责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向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司法援助;配合派出所开展吸毒人员的登记工作。

派出所:负责对吸毒人员的动态管理;责令吸毒成瘾人员接受社区戒毒(康复);参与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日常管理;配合卫生院开展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

民政所:负责将社区戒毒(康复)中心纳入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促进和指导社会工作者参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将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戒毒人员家庭纳入救助范围。

财政所:负责保障开展戒毒工作的经费,落实社区戒毒(康复)中心的经费保障。

社事办:负责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文化教育给予支持。

3、建立社区戒毒帮扶小组。由其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专职禁毒义工、社区民警、社区工作人员、禁毒志愿者及其所在单位代表等组成。社区戒毒帮扶小组主要职责:

(1)熟悉掌握戒毒人员的基本情况和现状,按标准建立相关档案资料,做好帮扶手册和台帐;

(2)督促戒毒人员履行社区戒毒协议,按规定对戒毒人员开展以管理、教育、疏导、治疗、帮助为一体的戒毒工作;

(3)对社区戒毒人员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对严重违反戒毒协议的或在社区戒毒期间又有吸毒行为的,给予告诫,并立即向上级报告;

(4)利用各种社会资源为他们联系就业培训和法律援助,开展戒毒知识辅导等帮助,积极引导其自强自立;

(5)定期向街道社区戒毒办公室、社区戒毒工作组汇报社区戒毒帮扶工作的开展情况;

4、建立社区戒毒义工组织。社区戒毒义工在镇社区戒毒(康复)中心的领导下,对社区戒毒人员进行管理和帮助,人员由各镇在治安积极分子中物建。主要职责:

(1)开展毒品知识辅导和法律援助;

(2)对戒毒人员的就学、就业援助;

(3)对社区戒毒人员进行告诫;

(4)对社区戒毒人员的戒毒情况进行定期评估;

(5)对发现社区戒毒人员出现急性戒断症状危及生命的,协助其本人或者亲属将其送往卫生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接受救治。

二、社区戒毒工作对象和工作流程

1、社区戒毒的适用对象。吸毒成瘾人员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

(1)因吸食阿片类等毒品被公安机关初次查获,本人有戒除毒瘾愿望,能主动配合治疗,有固定住所,具备帮教条件的;

(2)限期戒毒人员;

(3)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人员,在治疗过程中尿检呈阳性的;

(4)其他不适宜强制隔离戒毒的。

2、社区戒毒工作流程。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期限为三年。

对吸毒成瘾人员拟予社区戒毒的,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在报请治安处罚的同时,将相关材料一并送本级公安机关指定的审核部门审核,并报市公安局分管领导批准,开具《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

《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由办案单位送达吸毒人员本人,并在3日内通知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的镇社区戒毒(康复)中心和社区戒毒人员家属,同时向执行地县级公安机关禁毒职能部门通报。

对查获的予以社区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原则上都要予以行政拘留。公安部门有强制隔离戒毒所(现强制戒毒所)的地方,在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行政拘留,同时完成前期生理脱毒,然后进行社区戒毒。劳教戒毒所外执行人员、限期戒毒人员可以直接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进行社区戒毒。

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社区戒毒(康复)中心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

社区戒毒(康复)中心应当认真履行社区戒毒工作职责,对社区戒毒对象进行登记,制定社区戒毒计划,通过尿检、谈话、戒毒知识辅导、法律援助、就学就业援助、告诫、戒毒情况定期评估等方式和途径,对戒毒人员进行管理和帮助。每月对吸毒人员的戒毒情况进行小结,每半年进行戒毒工作评估。

社区戒毒人员要按规定接受毒品尿样检测。在为期三年的社区戒毒过程中接受不得少于12次的尿检。其中第一年每两个月检测一次,第二年每三个月检测一次,第三年每半年检测一次,并自觉接受不定期的尿检抽查至少八次。

社区戒毒人员在社区戒毒期间如有情况离开社区戒毒地点三天以上的,须提前一天向社区戒毒工作组报告,按时返回并接受尿检,在外出期间要按规定寄回当地公安机关的尿检证明;变更社区戒毒地点的,须提前十五天向社区戒毒机构书面申请,不得擅自离开。

社区戒毒(康复)中心对戒毒人员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对严重违反戒毒协议的或在社区戒毒期间又有吸毒行为的,给予告诫,并通知公安机关。

社区戒毒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视为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

1、拒不报告戒毒情况,经社区戒毒机构两次书面告诫,拒不改正的;

2、逃避或者拒绝接受尿检三次以上的;

3、未经批准,擅自离开社区戒毒地点超过十天的。

社区戒毒人员戒毒期满,社区戒毒工作组提出意见,由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康复)中心报经原作出社区戒毒决定的公安机关批准,予以解除。

三、公安机关办理戒毒有关事项

1、关于社区戒毒地点的变更。戒毒人员请求变更社区戒毒地点的,应当向社区戒毒执行地的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社区戒毒执行地的派出所收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市局法制科审核,经审核后报局分管领导审批。审批同意的,执行地公安派出所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向接收地公安派出所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办理移交手续,并于移交后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通报接收地县级公安机关禁毒职能部门。社区戒毒地点变更跨市、县(区)的,由市级公安机关禁毒职能部门负责审批;如社区戒毒地点变更跨市,现执行地与接收地有争议的,报省公安厅禁毒总队协调解决。社区戒毒地点变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省公安厅禁毒总队负责协调。

2、关于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公安机关对《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吸毒成瘾人员,应当决定强制隔离戒毒。办案单位或社区戒毒执行地公安派出所将相关材料报市局法制科审核,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后,制作《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由办案单位或社区戒毒执行地公安派出所在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前送达被决定人,并在送达《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后的24小时内通知被决定人的家属、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同时向社区戒毒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禁毒职能部门通报。因吸食、注射阿片类毒品被公安机关处理后三年内又吸食、注射阿片类等毒品的,视为《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吸毒成瘾严重”,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做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在社区戒毒工作制毒还不完善的初期,对毒瘾严重的吸毒人员要尽可能予以强制隔离戒毒。

3、关于强制隔离戒毒的执行场所。根据省公安厅印发的《公安机关办理戒毒有关事项指导意见》之规定:被决定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人员,由做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所在市公安机关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原强制戒毒所)进行生理脱毒,前期生理脱毒期限原则上3至6个月。基本完成生理脱毒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由实施前期生理脱毒的强制隔离戒毒所集中送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向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投送吸毒人员的,由市级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原强制戒毒所)进行投送。

4、关于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对符合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条件的社区戒毒人员,由本人申请,经社区戒毒执行地县级公安机关禁毒职能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

5、吸毒人员信息管理。公安机关查获吸毒人员必须登录江苏禁毒信息管理系统检索其吸毒前科情况,同时按照公安部要求,及时将查获、处罚、戒毒等信息录入管理系统。向异地公安机关通报吸毒人员戒毒等信息的,可采取网上通报或书面通报的形式进行。

 

 

 

 

 

主题词:社区 戒毒(康复) 指导意见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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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丰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          2008年7月16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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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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