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关于确定我市2008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下属各单位(经办机构及中心):
根据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发布2008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
的通知》(苏劳社险[2008]12号)精神,结合找市实际,经研究确定,现将我市2008年度(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社会保险有关基数通知如下: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不含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原则上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实际工资收入为缴费工资基数,但上限不得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7374元)的300%(6843元/月), 下限不得低于上年度盐城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8848元)60%(942元/月)。
二、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栏2008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仍按1513l 元/年(1260元/月)的标准执行。
大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抄送:盐城市劳动保障局,市政府办公室,市财政局、地税局、审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