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82K1308267XB/2008-01818 组配分类 政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08-06-02
文号 大政办发〔2008〕85号 主题分类 文物
体裁分类 通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性 有效

大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征集文物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丰港经济区,市各委局办,市各直属单位:

大丰市博物馆建设工程即将完成,已进入布展准备阶段。为了进一步丰富博物馆馆藏及展品内容,充分展现我市历史,传承文化,教育后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征集能够反映我市历史沿革、民俗文化的地域文物或历史资料。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内容

1、反映大丰各个历史时期政治、经济、文化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实物、文献、照片资料。如:盐业发展、废灶兴垦、纺织工业相关的历史文物;

2、反映大丰各个时期民族民俗文物和历史资料。如:宗族家谱、服装服饰、家具用品、陈设工艺品、民俗什物、生产生活用具、建筑饰件等实物、文献资料;

3、反映大丰城市、乡村建设方面的相关资料。如:反映大丰城乡建设的建筑构件,标志性建筑物的老照片、图纸、纪念物等有一定研究价值的实物、文献资料;

4、反映大丰商人对外经贸往来的文物、文献及实物资料;

5、大丰籍重要历史人物、历史事件或著名思想家、科学家、哲学家、艺术家、爱国民主人士、优秀工人农民及各个行业著名人物的遗物、作品、往来信件、有关文献;

6、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领导人视察大丰的照片以及相关物品;

7、大丰历史上各个时期、各个门类的珍贵艺术品。

二、征集方法与奖励办法

(一)捐赠。

对于无偿捐赠文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以下办法进行:

1、经鉴定为珍贵文物的,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

2、经鉴定为一般文物价值的,由文化局颁发收藏证书;

3、经鉴定为有文物价值的,在大丰市级报纸上公布名单(在征得捐赠者同意后);

4、经鉴定为国家一、二级文物的,在大丰市志修订时载入其事迹;

5、捐赠文物,以精神鼓励为主,价值重大的适当给予物质奖励。

(二)征集文物、寄存托管。

对于具有馆藏价值的反映历史沿革、地方文化的文物或历史资料的征集工作,经鉴定后给付相应征集费。

单位或个人将收藏的重要文物寄存到博物馆,委托博物馆管理,博物馆无偿为其进行科学保护。单位或个人根据需要,可以无条件取回(取回前三个月告知博物馆)。

(三)依法移交。

公安、工商等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犯罪活动中依法没收、追缴的,除依法返还受害人以外的所有文物,包括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应按照《江苏省实施

各镇、银行等所征集和保管的文物一并移交给市文化局。

三、文物征集工作组织机构和管理部门

市政府成立大丰市文物征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副市长肖乐农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办副主任陈桂官、市文化局局长刘启方担任,下设文物征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文化局。办公室电话:0515-87033815,联系人:蒋玉平。

 

 

 

二○○八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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