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82741330162E/2008-03622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大丰市教育局 发文日期 2008-05-10
文号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和省教育厅、盐城市教育局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苏教基[2004]38号、苏财教[2004]100号、盐政办发[2005]65号)精神,确保我市进城务工就业的农民子女依法接受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的重要措施,是新形势下保障流动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的权利、推进教育公平、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教育的迫切需要,也是各级政府的共同责任。我们要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切实解决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上学难问题。
    二、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入学问题,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接纳为主。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到大中城区公办中小学就读,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小学向市第六小学,初中向市第五中学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审核后办理入学手续,各有关公办中小学不得拒收符合条件的学生入学。
    三、采取措施,切实减轻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教育费用负担。从2005年秋学期起,凡符合以下条件进城务工就业的农民子女可到市第六小学和市第五中学接受义务教育。

(一)6至15周岁,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大中城区暂时居住一年以上,有学习能力,未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
      (二)监护人有稳定住所(产权房屋或租住的房屋)和已暂住(一年以上)证明。
      (三)监护人有较稳定的工作(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已一年以上,并经劳动人事部门鉴证或备案,有工商营业执照等)。
      (四)符合户籍所在地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子女(监护人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市第六小学和市第五中学收费项目和标准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不得另行收取借读费、择校费、捐资助学费等。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还应酌情减免杂费。
          四、加强对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的管理。要积极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捐款、捐物,资助家庭困难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切实解决好市区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入学问题,保持市区招生秩序的稳定。
    五、要针对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实际,完善教学管理办法,做好教育教学工作。在评优奖励、入队入团、课外活动、编班分组等方面,学校要做到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与城市学生同等待遇。学校要加强与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学生家庭联系,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学习、生活等情况,帮助他们尽快适应新的学习环境。
    六、要建立并妥善管理好外出学生的学籍档案。外出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返回原籍就学,有关学校要及时办理入学等有关手续,禁止收取任何费用。
   

二OO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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