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审发〔2004〕6号
大 丰 市 审 计 局
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建设工程审计工作的意见
本局各科室:
为了进一步提高基本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基建)审计质量,规避审计风险,经研究决定,在全面贯彻“审计法”、“审计法实施细则”、“审计准则”,认真执行我局制订的审计业务操作程序的基础上,对进一步完善基建审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审计立项
基建审计项目立项主要包括:
(一)审计系统统一部署的基建审计项目;
(二)列入我市年度审计计划的基建审计项目;
(三)依据大丰市人民政府大政发[2003]68号文件规定,凡市重点工程、财政资金投入在3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
(四)市政府交办的其他项目。
二、审计组
基建审计项目的审计组一般由本局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的工作人员组成,在人力不足时可以与社会审计组织合作或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但主审必须由本局工作人员担任。审计组负责基建审计项目从准备到终结阶段全过程的工作,审计组实行组长(或主审)负责制。
三、资料收集
基建工程资料是基建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的必备条件,审计组必须全面细致地做好资料收集工作。收集的资料应包括:基建工程立项资料、招投标文件、投标单位一览表、合同、图纸答疑、图纸会审、签证(须有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或合同载明的建设方代表的签章、单位印章)、工程图纸、施工单位报送的决算等。在发出审计通知或准备办理审计事项时,审计组应列出资料明细,要求被审计单位限期提供,凡期限内提供资料不全的,原则上不予收理。特定项目,应由被审计单位(建设单位)做出书面说明,存入审计档案。
四、工程量签证审核及定额的适用
基建审计项目的工程量审核、定额及取费的选用审核,必须按工程建设时的有权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同时要充分考虑市场因素;对工程中签证单,须严格把关,凡非甲乙双方(指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下同)法定代表人签章或授权(书面)签章单,原则上不予受理。凡工程量签证中存在不合理、不合规的行为必须进行纠正和揭露。
五、基建财务审计
坚持基建工程审计与基建财务审计相结合,凡立项的重点工程,原则上应对相应的基建财务予以审计,在审计中注意揭示在工程规费缴纳、票据使用、成本核算及甲供材料等方面的违纪违规行为。
六、复核
基建审计重点或年度计划项目实行三级复核制。一是固投科或审计组业务人员交叉复核;二是固投科科长复核;三是法制科复核。复核的重点是:搜集的资料是否全面、完整;工程量的计算方法和结果是否科学、准确;对甲、乙双方签证的审核是否到位;定额是否适用;工程造价核定单的签字手续是否完备;基建财务的审计是否符合规范等。
一般项目实行二级复核,即审计人员交叉复核、固投科科长复核。
七、结果披露
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和重点项目,审计工作完成后,将初步审计结果在被审计单位进行公示,最终结果以审计报告等形式披露,发文程序按有关制度办理。
小型项目或重点项目需要分步、分单项结算的,以核定单形式披露审计结果。核定单主要披露工程造价的核定情况,经甲乙双方、审计人员、复核人、固投审计科科长签字后,由分管局长签发。核定单实行编号管理。
以上意见自2004年4月1日起实施。
二00四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