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82014392156K/2008-02904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大丰市公安局 发文日期 2008-04-14
文号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于转发《<盐城市群众举报危险物品违法犯罪奖励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盐城市群众举报危险

物品违法犯罪奖励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各(边防)派出所:

为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治爆缉枪专项行动的积极性,发动群众踊跃检举揭发,有力推进专项行动深入开展,现将《盐城市群众举报危险物品违法犯罪奖励标准》(盐公传发[2008]130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广泛宣传发动,严格按照奖励标准,认真贯彻落实。

市局专项办将采用信件和电话两种方式接受群众举报。举报信件邮寄地址:大丰市健康东路81号(大丰市治安大队治爆缉枪专项办收),邮政编码:224100;举报电话:83538093。

特此通知

附:1、盐城市群众举报危险物品违法犯罪奖励标准

2、盐城市群众举报危险物品违法犯罪奖励审批表

 

二○○八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1:

 

盐城市群众举报危险物品违法犯罪奖励标准

 

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收缴炸药1000克或者黑火药、烟火剂3000克,雷管30枚,导火索、导爆索、导爆管30米或者手榴弹、地雷1枚以上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奖励。

二、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收缴军用枪1支,民用枪或者火药枪、仿制枪、自制枪、改制枪2支,仿真枪10支或者军用子弹10发、民用子弹100发以上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奖励。

三、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查破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等涉爆涉枪重大案件,并循线追踪取缔非法制贩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窝点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奖励。

四、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查破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烟花爆竹1吨以上案件,并循线追踪取缔非法制贩烟花爆竹窝点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200元以上500元以下奖励。

五、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查破非法生产、经营、购买、使用、运输剧毒化学品案件,并循线追踪取缔非法场点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200元以上500元以下奖励。

附件2:

盐城市群众举报危险物品违法犯罪奖励审批表

填报单位

 

被奖励人姓名

 

性   别

 

年      龄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工作单位

 

举报时间

 

查破时间

 

收缴物品数量及种类

 

举报的主要情况及核查情况

 

 

 

 

 

办案单位意见

 

 

 

年  月  日

市级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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