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8年春学期义务教育阶段作业本费
和高中代办费预收标准的通知
各中、小学校:
根据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做好2008年春季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工作的通知》(苏教基〔2008〕6号)精神,确保全市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课前到书、免费用书、人手一册”,为加强教育收费管理,按照省物价局、省新闻出版局《关于核定2008年春季中小学教材零售价格的通知》(苏价费〔2008〕34号)及盐城市物价局、盐城市财政局、盐城市教育局盐市价发〔2008〕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的实际情况,现就我市2008年春学期义务教育阶段作业本费和高中代办费预收标准通知如下:
一、2008年春学期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
义务教育阶段作业本费包含学生簿本费、讲义费,具体标准为:小学每生22元,初中每生38元。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除向学生收取作业本费和寄宿生住宿费外,不得收取其他收费项目。
二、2008年春学期普通高中学校代办费收费标准
⒈普通高中代办费预收标准分别为:高一年级300元、高二年级300元、高三年级190元,其代办范围包括:教材费(含磁带)、簿本费、讲义费、社会实践活动费。其中:簿本费每生不超过20元,讲义费每生不超过30元,社会实践活动费每生不超过10元。
⒉ 职业高中可参照普通高中标准执行,受专业影响需要分专业、年级制定不同代办费预收标准的,必须报经市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批准后执行。
⒊ 普通高中要严格执行代办费的有关规定,代办费应遵循“据实收取、不得盈利、按班结算、多退少补”的原则,学校代办项目所取得的让利部分,应全部充抵代办费支出。
三、家庭经济困难的移民子女在本市的公办幼儿园、普通高中、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就读的,学费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公费生收费标准减免50%以上或酌情全免(其中已享受职教助学金的学生不再重复享受)。
四、各学校要严格执行代办费的有关规定,严禁使用省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教材,学校收取代办费要统一使用由省财政厅监制的“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盐城市)”,并按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学期结束时,要做好代办费的结算工作,代办费收支情况要公布上墙,通知到学生家长。学期途中不得收费,不得强行或变相向学生收取班费、会考费等费用,确需开支的费用,由学校在学费中列支。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查处。
以上通知,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二月十五日
大丰市2008年春学期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收费项目标准
年 级 项 目 |
作业本费 (含簿本费和讲义费) |
住 宿 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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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学 |
1--6年级 |
22元/每生每学期 |
每生每学期 三级宿舍 100元 二级宿舍 150元 一级宿舍 200元 |
初
中 |
1--3年级 |
38元/每生每学期 |
规定 同上 |
备注:省政府决定,从2008年春季起,为全省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免费提供教科书的范围为各地按照苏教基[2007]27号和苏教办基[2007]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在省教育厅公布的《江苏省2008年春季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内征订的一至九年级学生用教科书,包括国家课程教科书、地方课程教科书(含小学写字及习字册、小学劳动技术,初中写字及习字册)以及有关学科补充习题(含小学语文、数学、英语,初中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图册和填充图册(含历史、地理、历史与社会)、英语磁带。
大丰市2008年春学期高中阶段公办学校收费项目标准
备 注:1、代办费遵循“据实收取、不得盈利、按班结算、多退少补”的原则,学期结束时按实结算,需要补收费用的应经市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审批。其中簿本费、讲义费、社会实践活动费学期结束时在限额内仍有结余款的也要退还给学生。
年级 项目 |
学 费 |
代 办 费 (预收标准) |
服 务 性 收 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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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材费 (含磁带) |
簿本费 |
讲义费 |
社会实践 活动费 |
住宿费 |
毕业班 补课费 |
伙食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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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年 级 |
每生每学期 省重点中学(四星级和三星级)800元;市重点中学(二星级)600元;一般中学450元 |
240 |
每生每学期 不超过20元 |
每生每学期 不超过30元 |
每生每学期不超过10元 |
每生每学期: 三级宿舍 100元 二级宿舍 150元 一级宿舍 200元 (其中实行高档公寓化管理的学生宿舍按市物价、教育部门批复规定执行) |
指高二、高三年级补课每课时不超过1元。具体限额标准见备注 |
按实 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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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年 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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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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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年 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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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
2、毕业班补课费限额标准为:高二、高三年级补课每课时不超过1元,其中省重点中学或四星级、三星级高中每生每学期不超过140元;市重点中学或二星级高中每生每学期不超过120元;一般高中或二星级以下(不含二星级)高中每生每学期不超过100元。各学校不得在开学时预收。
3、社会实践活动费仅限于门票费、交通费、住宿费。学校按“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组织的其他社会实践活动,根据学生自愿原则按实际发生成本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报市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