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82K1308267XB/2008-01807 组配分类 政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08-12-09
文号 大政办发〔2008〕154号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体裁分类 通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性

大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全市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局办,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加强全市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八年十二月六日

 

 

关于加强全市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省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8〕44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住房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1、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住有所居”的目标,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工作和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以满足城市低收入家庭基本居住需求为目标,加快建立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住房保障政策体系。

2、目标任务:按照“低保家庭住得上廉租住房,低收入家庭买得起经济适用住房,新就业人员租得起住房”的目标,明确如下任务:2008年,全市住房保障对象从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及以下、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和低收入无房家庭实现应保尽保,对低保家庭中的部分无房户和急需救助的特殊困难家庭实行实物配租;2009年,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及以下、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实现应保尽保,对其中部分无房户和急需救助的特殊困难家庭实行实物配租;2010年,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0平方米及以下、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实现应保尽保,全市低保或特困家庭中的无房户和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住房困难家庭实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2008年至2010年,全市建设廉租住房2.86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6.9万平方米,中低价位商品住房15万平方米。

3、基本原则: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困难群体住房困难,坚持全面覆盖,应保尽保;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适时调整,动态管理等原则。

二、加快建立健全廉租住房保障制度

1、提高廉租住房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2008年,全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6704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2009年、2010年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收入标准为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住房困难标准分别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和20平方米。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租赁补贴标准由市房产管理局根据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和市场平均租金等因素综合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2、逐步完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方式,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能力。其中,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给予补贴;对城市低保或特困家庭中的无房户和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住房困难家庭优先考虑实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并根据房源情况实行轮候制;对租住公有住房的城市低收入家庭,继续采用租金核减的方式予以保障。

3、多渠道落实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源。通过新建、收购、改建、置换以及社会捐赠等多种途径,增加廉租住房供应。要加大廉租住房配建力度,在经济适用住房小区中配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配建比例和套数由市房产管理局根据市“十一五”住房建设计划和《大丰市市区2008—2010住房保障规划》提出,在年度土地出让计划中安排。到2010年年底,对城市低保或特困家庭中的无房户和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住房困难家庭实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4、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的落实。根据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规划和年度计划,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市财政部门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逐年增加安排。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土地出让净收益按宗地进行核算提取。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分帐核算、专款专用。财政部门每年要向社会公布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安排、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三、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1、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和建设标准。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和销售价格,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家庭的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以及年度建设规模,由市房产管理局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以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际购买需求和经济发展水平提出方案,并报市政府研究确定。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中未享受过房改政策的老职工,可以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享受房改政策购房且住房面积已达标或领取购房补贴、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已参加过集资合作建房的家庭,不得再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已享受房改政策购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标准的家庭,可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采取集中建设,其套型面积控制在85平方米以下。

2、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以下简称“两证”)未满5年的不得转让,确需转让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取得“两证”满5年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可以转让,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6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也可以纳入城市廉租住房进行管理。

3、积极探索并试行“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模式。对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但因购房能力不足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积极探索并试行“共有产权”模式。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与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低收入家庭按照出资比例共同拥有产权。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个人出资比例不得低于住房价格的50%,租用公有产权部分按照当年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在5年内可一次或分期按原售房价格购买公有产权份额,5年后购买公有产权份额时按照届时物价部门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执行。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按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4、加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由距离城区较远的大型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政府批准,利用自有土地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统一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供应计划、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已享受房改政策购房且住房面积已达标或领取购房补贴、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已参加过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一律不得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优先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购买的基础上,房源仍有多余的,由市房产管理局统一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或以成本价收购后作为廉租住房房源。

四、着力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1、加快城市危旧房的改造。对集中成片的危旧房,要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制定危旧房改造计划, 采取市场化运作和政府政策扶持相结合的方式,积极实施改造。危旧房改造要符合以下要求:困难住户的住房得到妥善解决;住房质量、小区环境、配套设施明显改善;困难家庭的生活负担控制在合理水平。

2、多渠道改善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在外来务工人员密集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附近,集中建设向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集体宿舍,并统一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在进行城中村改造时,要考虑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需要,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集中建设向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集体宿舍。政府鼓励和引导有实力的企业和个人投资,或国有开发企业组织实施,采取市场化运作,建设符合外来务工人员特点、生活设施配套的公寓性住房,按低于市场租金的价格水平向外来务工人员出租公寓。

3、加快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继续做好38个老小区全面整治改造的收尾工作,积极推行物业管理“服务与收费”菜单化、合同化,完善企业诚信档案和公示制度,完善维修基金使用制度,加大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考核力度。扎实开展小区绿化改造工作,完善老小区绿化景观。大力开展“平安小区”、“文明小区”的创建活动。实行综合整治的老旧住宅小区,坚持整治与管理并重,及时落实长效管理机制,切实提高老旧住宅小区的管理水平。

4、加大政策性商品住房建设力度。政策性商品住房是指限定销售价格、限定套型面积、限定建设标准、限定供应对象、限定转让交易时间、竞地价的普通商品住宅。根据城市建设规模和住房需求,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住房条件,建设一定数量的政策性商品住房。政策性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供应对象主要为城建拆迁项目中的被拆迁人,今后将根据房源情况,逐步向城市无房或人均住房面积较小的中等或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供应。

5、积极解决新就业人员住房问题。认真落实新就业人员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政策,住房补贴按月随工资一起发放,允许新就业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个人住房租金。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采取配建和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建设一定数量的租赁型住房,以合理的租赁价格提供给具备条件的新就业人员租住,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统一管理。强化用人单位责任,用人单位应帮助新就业人员解决住房困难。

6、培育和引导租赁住房市场。积极培育住房租赁市场,鼓励私房出租,鼓励、扶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私人投资经营租赁住房。提倡住房合理消费,引导和鼓励低收入家庭从购房市场中分流到租赁住房市场,以减轻购房经济压力。加快租赁住房市场法制建设和监督管理,合理调控租房租金水平,逐步形成租售并举、完善规范的市场化租赁住房制度。

五、切实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

1、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工作机制。为加强对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领导,市政府成立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研究提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有关政策,完善城市住房制度和政策体系,协调解决住房保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成立市住房保障中心,配备必要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廉租住房制度和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等住房保障实施工作。住房保障工作管理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2、建立住房保障工作运行机制。市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强化服务,形成合力,认真做好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市房管局要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政策的研究和制定,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和住房保障各项制度的组织实施,对全市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监督等工作;市发改委要认真编制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政策性商品住房的年度建设计划,确保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政策性商品住房优先立项;市规划建设局要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的总体要求,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政策性商品住房建设纳入城市建设的总体规划,及时编制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政策性商品住房项目的详细规划;市国土局要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政策性商品住房的建设用地,并在申请年度用地指标时单列;市财政局要按照国务院、省市政府的要求,组织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和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所需资金,同时,要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确保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土地出让净收益和公积金增值收益落实到位;市物价局要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性商品住房价格和廉租住房租金价格,并向社会公布;市民政局要根据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要求,做好低收入家庭的资格认定工作。

3、制定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要扎实开展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尽快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档案,制定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住房保障规划要明确“十一五”后三年每年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政策性商品住房的建设规模、投资金额、建设用地数量以及房源需求、解决户数和需要的资金数额,要明确保障方式、相关政策及实施步骤。

4、落实建设用地和优惠政策。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要优先安排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性商品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其年度供应总量不得低于住宅用地供应总量的70%。其中,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性商品住房建设用地要单独列出,其年度供应总量不得低于住宅用地供应总量的10%。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危旧房改造、老旧住宅小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政府或经批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暂免征营业税。

5、抓好房地产市场各项调控政策措施的落实。市直相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房地产市场各项调控政策措施,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要加大住房供应结构调整力度,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重点发展政策性保障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的有效供应。新审批、新开工的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年度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坚决整治房地产开发、交易、中介服务、物业管理及房屋拆迁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强化房地产价格监管,抑制房地产价格过快上涨,保持合理的价格水平,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6、进一步强化住房保障工作动态管理。要规范廉租住房保障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的管理,进一步建立健全申请、审核和公示办法,建立个人诚信申报、要约审核、街道评议、媒体公示等制度,完善轮候制度,建立退出机制。要严肃纪律,坚决查处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行为,确保各项政策公开、公平、公正的实施。

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城乡建设  住宅  意见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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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武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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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2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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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印:8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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