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82K1308267XB/2008-01822 组配分类 政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08-12-15
文号 大政办发〔2008〕157号 主题分类 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
体裁分类 通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性

大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丰市市区新上锅炉热水炉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大丰市市区新上锅炉热水炉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大丰市市区新上锅炉热水炉管理办法

 

为巩固市区大气污染专项整治成果,强化大气环境保护,进一步加强锅炉、热水炉的管理,规范新上锅炉、热水炉的审批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一、监管范围

符合本办法规定申报条件的单位,可以新上锅炉和热水炉。市区主要是指城区规划控制区范围内。

二、申报条件

1、市区现有供热管网及热水运输车辆无法供及的单位。

2、现行的蒸汽生产、供应条件不能满足其生产需要的工业企业。

3、凡新上锅炉必须使用清洁能源。清洁能源指太阳能、天然气、电、油等能源。

三、具体要求

1、所有新上锅炉、热水炉均应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和特种设备管理规定,符合安全、消防、质监、环保要求。

2、按本办法规定申请新上锅炉、热水炉的单位,在供热管网建设覆盖到位或热水运输车辆具备送达条件后,应无条件拆除锅炉,实行集中供热,申请单位申请时应作出相应承诺。

四、审批程序

1、申请单位应书面申请,由市经贸委统一扎口受理并确认后,市质监局、环保局等部门依法审批。

2、市经贸委组织环保、质监等部门的专业人员进行现场勘查。

3、锅炉、热水炉建成后,申请单位应提出书面验收申请,由市经贸委组织质监、环保部门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监管措施

1、加强相关证照管理,对擅自新上的锅炉、热水炉,环保部门不得颁发排污许可证,质监部门不得颁发锅炉使用许可证,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2、在小锅炉整治专项行动中拆除的锅炉、热水炉,一律不得重新启用;拆除锅炉、热水炉后恢复使用燃煤锅炉、热水炉,应视为擅自安装、使用压力容器的违法行为,除依法取缔、追回小锅炉、热水炉拆除补助及奖金外,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视情节予以3万-2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在市区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非经许可擅自安装、使用燃煤热水炉,一经发现,由环保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按规定处以所购热水炉等值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4、市质监、环保部门实行正常的检查制度,加强日常巡查,发现问题,依法处理。

六、适用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实施前市政府办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主题词:特种设备  管理   办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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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武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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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2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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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印:1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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