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82K1308267XB/2008-01806 组配分类 政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08-12-15
文号 大政办发〔2008〕155号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体裁分类 通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性

大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丰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局办,市各直属单位:

《大丰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大丰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等九部门《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8〕44号)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市区规划区范围内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政府规定条件的城市居民家庭。

第三条  市房产管理局是全市住房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全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市发改委、监察局、财政局、民政局、规建局、国土局、地税局、物价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局、大中镇等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街道办事处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受理和初审工作。

第二章  保障方式和标准

第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采取租赁住房补贴与实物配租等相结合的方式。

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房资金补贴,由其在市场上自行承租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一定的租金。

实物配租主要面向城市低保或特困家庭中的无房户和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住房困难家庭,并根据房源情况实行轮候制。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只能选择保障方式中的一种。

第五条  廉租住房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保障面积标准由市房管局根据全市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并向社会公布。2008年市区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每平方米4.2元,保障面积标准为15平方米。单身家庭按2人计算,4人以上家庭按4人计算。

第六条  申请人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未达保障面积标准的部分,列入租赁补贴的计算范围。租赁补贴按保障面积标准与被保障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之间的差额计算。

第七条  实物配租住房的建筑面积:2人及2人以下控制在40平方米左右,3人及3人以上控制在50平方米左右。

第八条  实物配租住房的租金,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管理局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第三章  保障资金与房屋来源

第九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主要来源:

(一)市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全部余额;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补缴的土地收益;

(六)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十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帐核算。主要用于:

(一)新建、收购廉租住房;

(二)廉租住房的维修和物业管理费用;

(三)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四)实施廉租住房制度中宣传、公示、档案建设等专项经费开支。

第十一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

(二)腾退的现有公有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单位投资并按照政府规定租金出租的住房;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二条  新建廉租住房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保证供应。新建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左右。

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要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

第四章  对象、条件、申请和核准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家庭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市区城镇常住户口满5年;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规定标准以下;

(三)家庭人均月收入在规定标准以下;

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认定条件和标准由市房管局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除申请家庭的夫妇外,下列家庭成员作为分摊家庭收入及住房建筑面积的人口:

(一)与申请家庭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二)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子女;

(三)在外地上学的未婚子女。 

    第十五条 下列房屋认定为申请家庭的住房:

(一)家庭成员的私有房屋;

(二)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房屋;

(三)实际居住的父母或子女的房屋。

    第十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二)房产证、公房租赁证等家庭住房状况证明;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需提供的其他证明。

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按照要求提供申报材料。

(二)街道办事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人口状况、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在辖区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天;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街道办事处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一并报送市民政局。

(三)市民政局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等情况按规定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后,将符合保障条件的申报材料转送市房管局。

(四)市房管局自收到市民政局转送的相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等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房管局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布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市房管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产管理局申诉。

第十八条  市房管局、民政局、街道办等部门和单位,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及公示等方式分别对申请人的住房状况和家庭收入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市房管局根据登记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申请顺序、房源情况,确定相应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对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行轮候制。

第二十条  对轮候到位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市房管局按照已确定的保障方式,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或者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予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并向社会公布。

租赁住房补贴协议须明确租赁住房补贴额度、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情形等内容;廉租住房租赁合同须明确廉租住房基本情况,租金及其支付方式,房屋使用要求,房屋维修责任,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违约责任及解决办法等内容。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已实施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年度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街道办事处根据申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分别报市房管局和民政局。

市房管局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市房管局将廉租住房保障变动情况,及时在按户建立的廉租住房档案中予以记载。

第二十二条  实行实物配租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一)未如实上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二)因家庭收入、居住条件变化不符合保障条件的;

(三)擅自变更房屋用途的;

(四)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六)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第二十三条 实行实物配租保障的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市房管局责令承租人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提高租金等方式处理。承租人拒绝接受前款所列处理方式的,由市房管局或者具体实施机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市房管局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

第二十五条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市房管局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

第二十六条  市房管局及实施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对承租公有住房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可以参照本细则有关规定,对住房保障面积标准范围内的租金予以适当减免。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执行。2005年8月8日公布的《大丰市市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大房管〔2005〕23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城乡建设  廉租住房△   保障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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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武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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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2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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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印:1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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